史贻直
史贻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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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光禄大夫经筵讲官太子太傅文渊阁大学士兼吏部尚书 | |
籍贯 | 江南江宁府溧阳县 |
族裔 | 汉族 |
字号 | 字儆弦,号铁崖 |
室名 | 浮翠亭 |
谥号 | 文靖 |
出生 | 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正月二十日 |
逝世 |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五月十三日 |
配偶 | 娶许氏 |
亲属 | (祖父)史鹤龄 (父)史夔 (叔父)史普、史随、史焘 (兄)史贻简 (弟)史贻谟 (子)史奕簪、史奕昂、史奕瓌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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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贻直(1682年—1763年),字儆弦,号铁崖,江南江宁府溧阳县人,清朝政治人物,历官康熙、雍正、乾隆三朝。
生平
[编辑]史贻直少娴掌故,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己卯科顺天乡试举人,三十九年(1700年)庚辰科三甲第一名进士,时年仅十九岁,选翰林院庶吉士,散馆授检讨,升侍读学士。
雍正元年(1723年)入值南书房,迁吏部左侍郎,三年(1725年)改工部左侍郎,五年(1727年)改户部左侍郎,六年(1728年)改吏部左侍郎,七年(1729年)总督福建,八年(1730年)改总督两江,因籍贯所在,上疏请辞,不获准,同年任左都御史、总督两江,九年(1731年)升兵部尚书、巡抚陕西,十一年(1733年)改户部尚书,十三年(1735年)改总督湖广。
乾隆三年(1738年)召还回京,任刑部尚书,五年(1740年)改兵部尚书,七年(1742年)改吏部尚书,同年总督直隶,八年(1743年)任协办大学士,九年(1744年)任文渊阁大学士,十一年(1746年)加太子太保。史贻直与鄂尔泰交好,鄂昌称他为“伯父”。十三年(1748年)上奏张廷玉不应配享太庙[1]。二十年(1755年)鄂昌任甘肃巡抚,史贻直请托为次子史奕昂谋求甘肃布政使之职,同年胡中藻案爆发,鄂昌被赐自尽,史贻直致仕归里,二十二年(1757年)召还回京,复任文渊阁大学士兼吏部尚书,加太子太傅,二十三年(1758年)充经筵讲官。
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乾隆帝以史贻直登进士已六十年,赐诗,奖为“人瑞”,二十七年(1762年)致仕,二十八年(1763年)五月十三日卒,享年八十二岁,赠太保,谥文靖,赐祭葬,入祀贤良祠[2]。
著作
[编辑]著有《工部则例》50卷、《工部续增则例》95卷,主修《陕西通志》100卷。
纪念
[编辑]史贻直墓位于溧阳市昆仑街道夏庄村,占地13500平方米。为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
注释
[编辑]延伸阅读
[编辑][在维基数据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清史稿》卷303·列传九十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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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范时绎 |
两江总督(以吏部左侍郎署理) 雍正八年三月甲午-? (1730年5月12日-?) |
继任: 高其倬 |
前任: 唐执玉 |
兵部汉尚书 雍正九年十一月乙丑-雍正十一年十二月己未 (1730年12月4日-1733年1月16日) |
继任: 涂天相 |
前任: 彭维新 |
户部汉尚书 雍正十一年十二月己未-乾隆三年七月乙丑 (1734年1月16日-1738年8月29日) |
继任: 高其倬 |
前任: 杨超曾 |
兵部汉尚书 乾隆五年九月癸酉-乾隆七年正月壬戌 (1740年10月25日-1742年2月6日) |
继任: 任兰枝 |
前任: 杨超曾 |
吏部汉尚书 乾隆七年正月壬戌-乾隆九年正月辛巳 (1742年2月6日-1744年2月15日) |
继任: 刘于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