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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元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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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元璧
大明
籍贯江西饶州府安仁县
出生弘治十二年己未五月二十八日
逝世卒年不详
配偶娶艾氏,继娶李氏
出身
  • 嘉靖十七年戊戌科进士出身

吴元璧(1499年—?),字君锡,江西饶州府安仁县人,军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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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十六年(1537年)丁酉科顺天府乡试第二十三名举人。嘉靖十七年(1538年)中式戊戌科会试第八名,登第二甲第三十九名进士[1][2]。授刑部主事,二十一年往南直隶江南决囚,二十二年八月贬扬州府通判。[3],迁兴化府同知。[4]后官云南、贵州参政。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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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吴克己;祖父吴玙,义官;父吴上达,母徐氏;继母李氏。具庆下[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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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大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七》:嘉靖二十二年八月,故事:南北直隶决囚,原系刑部编定外号,为一籍用印,给各府分贮。每遇秋后,则刑部先期奏请,遣官赴内府领精微批文,以批号比内号,底簿号同,赍诣各地方,会同巡按御史审决。二十一年刑部题遣主事戴楩往北直隶,吴元璧往南直隶江南,吕颙往南直隶江北,楩等各请批文辄行,而失与内号相验。于是元璧至镇江府与原给外号验不合,不可以行事,而楩亦称批号与籍号不同,各为巡按御史参劾。刑部覆闻,得旨:精微批号,乃朝廷用防奸伪,关系匪轻。该部关领不审,以致所遣官员不能举正更易,致误决囚大事。所奏都察院按治以闻。都察院覆:元璧等宜纳赎还职。 上以元璧等所领舛错,不行奏请举正,而隐蔽如此,令都察院查原差各官俱调外任,遂调楩顺德府、元璧杨州府、颙河南府,俱通判。
  4. ^ 王锜撰《寓圃杂记》卷六《吴元璧对句》,原文为:“吴元璧自幼多迁徙,五十三始得官,二年即致仕。又三年,筑室方成,因书一对于壁,以警子婿,曰:‘二十三迁,方定此居;五十九岁,始有今日。’”
  5.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之《嘉靖十七年戊戌科进士登科录》 
官衔
前任:
王烱
明朝兴化府同知
嘉靖年间
继任:
江以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