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萨克

扎萨克,又作札萨(蒙古语:ᠵᠠᠰᠠᠭ,鲍培转写:jasaγ,西里尔字母:засаг;阿尔泰语:јасак;图瓦语:чазак;意思是“执政”,蒙古语全称“扎萨克诺颜”有酋长及执政官之意),是清廷授予蒙古王公和少数藏人、回部王公的官职。兼有封建领主和地方官双重职能[1]:48。
扎萨克制度的雏形为明末时蒙古图们汗所立左右翼“五执政”,渐渐演化为蒙古诺颜的官称。
清廷统治蒙古时,仿满洲八旗制编成扎萨克旗,外藩各旗世袭之扎萨克即“旗长”,掌理领内之行政,并以协理台吉为之副,佐理旗务。分世管及公中二种。世管者,各旗王公的首长世世承袭其职者之谓;公中者,不拘爵秩之高下,选出其人,特授敕命之谓[2]。
札萨克的职务由清廷授予,服从理藩院政令[1]:47,受驻防将军、都统、驻扎大臣的节制[3],享有俸禄[1]:48。
设札萨克的蒙古部落,称为外藩蒙古,札萨克为一旗之行政、军事长官,相当于内属蒙古的总管。外藩蒙古的札萨克一般有爵位,大多可以世袭。在新疆回部的哈密、吐鲁番,朝廷也册封回部首领为札萨克,视同蒙古之一旗。分别是哈密扎萨克旗(哈密回王旗)、吐鲁番扎萨克旗[1]:47。
在札萨克的封地内,山川、河流、山林、牧地、田产均归其所有,且不向清政府担负任何徭役、税赋。人民统归其管辖并交纳赋税,承担徭役,而且札萨克对他们有生杀予夺之权。新疆哈密、吐鲁番二扎萨克旗设置初期,旗下属民均为其农奴,人身依附关系严格[1]:48。雍正之后,在汉族移民定居的内扎萨克蒙古地区,清政府为避免税赋流入扎萨克之手,实行蒙汉分治。
清朝灭亡后,虽然中华民国成立初期保留了该制度,但各地包括扎萨克在内的王公还是被逐渐废除。外蒙古革命后,蒙古人民党于1923年废除博克多汗时期尚存的扎萨克[4]。满洲国政府则在1935年推行蒙地奉上,将境内扎萨克制改为旗长制[5]。1947年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后,内蒙古剩余的扎萨克亦被废除,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全面废除扎萨克制度(包括青海和新疆等地的蒙旗),仅在内蒙古保留与县长职权相同的旗长名称[6]。
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1.2 1.3 1.4 沙勇. 清代新疆维吾尔地区札萨克制刍议. 《甘肃高师学报》 (甘肃省兰州市: 周口师范学院). 2010, (2010年第4期): 47–49 [2024-08-26]. ISSN 1008-9020. doi:10.3969/j.issn.1008-9020.2010.04.013 (简体中文).
- ^ 方保汉. 近代邊疆政制述略. 《新亚细亚》. 1934年, 8 (3).
- ^ 康熙六年《蒙古律书》. 殆知阁藏书. [2012-04-09].
- ^ 1921 оны Ардын хувьсгал, 1921-1924 оны ардчилсан өөрчлөлтүүд. mnutulgatan. [2020-03-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01) (蒙古语).
- ^ 伪兴安各省公署主要活动. 内蒙古区情网. [2020-03-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01).
- ^ 仁钦. “三不两利”政策背景考察 (PDF). 内蒙古大学 蒙古学研究中心. 2016-04-14 [2025-05-1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