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良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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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良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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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摄于196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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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1967年12月6日—1970年7月10日 | |
前任 | 郑彦棻 |
继任 | 王任远 |
个人资料 | |
性别 | 男 |
出生 | 1904年![]() |
逝世 | 1994年3月13日![]() | (89—90岁)
籍贯 | 浙江海宁 |
国籍 | ![]() ![]() |
政党 | ![]() |
宗教信仰 | 基督教 |
查良鉴(1904年—1994年3月13日)[1],字方季,天津人,籍贯浙江海宁。中华民国法学家,曾任中华民国司法行政部部长。查良鉴是查良钊之四弟,金庸(本名“查良镛”)的堂兄。
大陆时期
[编辑]查良鉴曾就学于南开中学及南开大学政治系。后进入东吴大学法律系。毕业后负笈美国,获密歇根大学法学博士及法理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受聘为国立安徽大学(现安徽师范大学)[注 1]及国立中央大学教授。司法当局后任用查良鉴为上海特区地方法院编纂、后补推事,旋升任第一特区推事兼书记官长。
1937年,卢沟桥事件发生,淞沪会战爆发,上海沦陷,租界沦为孤岛,特区法院因为国际条约关系仍能继续存在。惟伪组织时加迫害威胁,查良鉴与上海特区法院同仁坚守岗位。虽同仁中迭被暗杀或绑架,亦不为所屈[语调不似百科]。珍珠港事变发生之后,租界沦陷,日本占领军登报悬赏访寻,查良鉴志节坚贞,忠于国家,乃间关入蜀,深获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先生嘉许,不久派任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检察官,旋调陞司法行政部参事[来源请求]
1943年英美等国废除不平等条约后,国民政府决心推行法治,并从建立优良司法制度作起,特指定陪都重庆地方法院为实验法院,以期研究改进有关诉讼程序等制度,乃派查良鉴为院长。抗战胜利后派为上海地方法院院长。先生在任三年有余,致力司法信誉之建立,遂使之成为全国模范法院[来源请求]。
台湾时期
[编辑]国共内战后,查良鉴随政府迁台,任教于国立台湾大学。1950年应司法行政部部长林彬先生之邀出任政务次长。时驻美军购之负责人空军将领毛邦初侵吞巨额公款,且发表诬蔑政府言论[来源请求],政府指派查良鉴赴美查究,循法律途径,于美国、瑞士、墨西哥等三国法院提起诉讼,历时近三年,追回大多数公帑,舆情因而亦得澄清。查良鉴因查究此案获蒋介石颁授三等景星勋章。
1953年、1954年查良鉴两度奉派出席联合国大会特命全权代表。并多次代表政府出席国际防止犯罪会议及国际法学会议[来源请求]。
民国五十五年查良鉴调任最高法院院长,发起成立“中华法学协会”,并举办“中国法制研讨会议”与国际性法学会议。五十六年转任司法行政部部长,改进审检业务,提高办案效率,改良狱政,及建立优良司法人事制度等,特多献替。其间协助张其昀先生创办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系,并曾亲任系主任、研究所所长暨法学院院长。查良鉴亦曾担任东吴大学法律系主任并创办东海大学法律系。
查良鉴于国际法学界颇负盛名,尝与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交游,交换法治心得[来源请求]。并应“美国司法学会”(American Judicature Society)邀请当选为理事,成为该会历年来第一位外国籍理事。
1970年荣膺为总统府国策顾问。1971年获选为私立东海大学董事长。
1977年当选为中美文化经济协会理事长,对促进中美两国文化交流,经贸拓展与民间传统友谊奉献无数心力。尤其当中美断交之后, 先生以其民间身份联系诸多美国参众议员及对我友好人士大力开展国民外交工作,对确保两国实质关系贡献至大。 查良鉴一生更致力于宗教之宏扬,曾十一次率团出席“美国基督教福音传播年会”,对传扬教义及国民外交,未曾稍懈。 先生并应侨界之推选担任“全美中华文化协会”(Institute of Chinese Culture)理事长,每年春节前往主持年会,对中华文化之阐扬,与团结侨心之推展不遗余力[来源请求]。
1991年5月当选为“中国人权协会”理事长,对人权之保障,竭尽心力,大获各界推崇。 先生著作及译述有《犯罪学及刑罚学》、《强制执行实务》、《证据法则要义》等多种及有关法治、人权、教育、宗教等中英文论著三百余篇。并主编《国父法律思想论集》,《中国法制史论集》等学术名著。
查良鉴笃信基督教,家中悬挂哥林多前书第13章:“爱是恒久忍耐,又有恩慈…凡事包容,凡事相信…”的条轴,对人对事怀悲天悯人胸怀。秉持爱心、耐心、公平教导学生,以教育为最高理想。从事司法工作亦以教化为先,反对用“乱世用重典”改善治安,相信“法律的力量终究抵不过教育的力量。”任职期间推动法治教育与人权保障。为人低调不居功,以“渺小”处事。病重期间,手书《渺小的自我》写道:“把自己想成是这世界上最渺小的生物,那么生活中既少苦闷,又乏忧伤。因为与世无争,与人无怨,自然烟散云散。”[来源请求]
1994年3月13日,查良鉴病逝于台北市,享耆寿90岁。
著作
[编辑]- 著有 《俄国现代史》查良鉴著吴敬恒校 (1930)
- 译著《犯罪学与刑罚学》(1977)、《证据法则要义》
- 审订 中华法律活用文库 查良鉴 总审订 (1982)、国父法律思想论集╱谢冠生、查良鉴 主编 (1965)
家族
[编辑]注解
[编辑]注释
[编辑]- ^ 查姓普通话读“楂”,通用拼音:Jhā,威妥玛拼音:Chā,汉语拼音:Zhā
- ^ 春城晚报独家专访. 春城晚报独家专访金庸侄子查重傳 我的良镛叔最深情. 春城晚报. 2018-11-01 [2019-03-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3-24) (中文(中国大陆)).
- ^ 影剧中心综合报导. 金庸侄孫女查查參加大陸選秀 意外爆叔公身體欠安. ETtoday新闻云. 2012-06-25 [2019-03-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6) (中文(台湾)).
参考文献
[编辑]- 《传记文学》 65:4,140-141
- 台湾大学法学院院史 表3-2:台大法律系教师背景一览表 2002
- 怀念最亲爱的父亲 查良鉴先生 查重传 2007/01/19
- 董浩云日记: 1948-1982
政府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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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郑彦棻 |
中华民国第七任司法行政部部长 1967年12月6日—1970年7月2日 |
继任: 王任远 |
司法职务 | ||
前任: 谢瀛洲 |
最高法院院长 1966年—1967年 |
继任: 陈朴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