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一元
外观
郑一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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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刑部主事 | |
籍贯 | 南直隶宁国府泾县 |
字号 | 字贞起,号友泉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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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一元(16世纪—17世纪),字贞起,号友泉,南直隶宁国府泾县人[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编辑]郑一元是万历四年(1576年)丙子科应天乡试第二十一名举人,十七年(1589年)授苍梧知县,十九年(1591年)任广西乡试同考官,取录解元庞鼎等十人,县内有断肠草,愚民争相食用而死,他命令犯罪者赎免每杖二十,纳草百斗在县厅焚毁,梧州人称颂他:“杖二十草十件,赖郑公肠不断。”上级得知此事,升他为刑部主事。著有《袭巾草》、《宾月轩诗集》[1]。
引用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民国《泾县志》·卷十七·人物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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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李日巽 |
明朝苍梧县知县 1589年-1594年 |
继任: 陈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