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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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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一元
大明刑部主事
籍贯南直隶宁国府泾县
字号字贞起,号友泉
出身
  • 万历四年丙子科举人

郑一元(16世纪—17世纪),贞起友泉南直隶宁国府泾县[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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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一元是万历四年(1576年)丙子科应天乡试第二十一名举人,十七年(1589年)授苍梧知县,十九年(1591年)任广西乡试同考官,取录解元庞鼎等十人,县内有断肠草,愚民争相食用而死,他命令犯罪者赎免每杖二十,纳草百斗在县厅焚毁,梧州人称颂他:“杖二十草十件,赖郑公肠不断。”上级得知此事,升他为刑部主事。著有《袭巾草》、《宾月轩诗集》[1]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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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民国《泾县志·卷十七·人物》:郑一元,字贞起,号友泉,万历丙子举人,仕苍梧知县,辛卯分考粤西得解元庞鼎十人,县有草名断肠,愚民争竞辄食草死,元命诸犯罪者赎免每杖二十,纳草百觔焚厅右,梧人谣曰:“杖二十草十件,赖郑公肠不断。”当道闻于朝,以政最陞刑部主事,著有《袭巾草》、《宾月轩诗集》。 钱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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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国《泾县志》·卷十七·人物
官衔
前任:
李日巽
明朝苍梧县知县
1589年-1594年
继任:
陈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