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台湾性罪犯
外观
与性行为有关的相关罪犯,包含
- 《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221条至229条):包含各类性交罪(强奸,性交指为以各类物品进入身体器官),强制与乘机猥亵罪(猥亵指为侵犯他人性自主权,但未发生上述性交行为)
- 性骚扰:《性骚扰防治法》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的〈短暂触摸〉行为者,须告诉乃论。
- 性交易、公然猥亵
- 《刑法》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风化罪(第230条至236条):包括公然猥亵罪、各类性交易罪。
-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81条,从事非法性交易者(包含媒介者、性交易买卖双方)
- 儿少性剥削:《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