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稿:海底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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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遗迹是指位于海洋底部的遗址,包含人类活动遗留的文化遗迹和由自然力量形成的自然遗迹。海底遗迹主要为水下文化资产,顾名思义,就是指淹没在水中的文化资产,这是相对于地上文化资产的一个文化资产类型。其概念大约是在二十世纪中叶以后才出现。在这之前,人们所保护的文化资产,包括古迹、遗址、古物和文化景观等,主要是存在于地面上的。但这并不是说人类不知道在大海或河湖中也存有人类的文化遗留。其实在中国与西方的古代文献中,都记载了远在2000年以前,人们已经在水中发现与打捞古物。只是受限于当时人类的潜水能力,不足以对淹没在水下的古代文化遗留有较多的认识。到了二十世纪中叶以后,随着潜水装置水肺 (scuba) 的发明,人们才开始可以借由长期间潜入水中的能力,来发现和打捞各式各样的古代水下文化遗留,包括古代的沉船、建筑物、遗址和艺术品等文物。[1]
著名海底遗迹实例
[编辑]埃及的亚历山大灯塔
海底遗迹的探索与保护
[编辑]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海底遗迹的探索与保护变得尤为重要。但碍于过去水下遗址的位子难以界定以及水下相关考古的实行目前还较少,故世界仅只有亚历山大灯塔有较大规模的考古发掘并且可以真正的被称为海底遗迹,其余的例如土耳其凡湖下的城市,意大利那不勒斯下的拜亚城也都属于探勘状态下,故目前暂不能称遗迹仅能称遗址,目前世界上的水下考古主要还是以古代沉船的打捞为主,包括台湾的将军一号等等。
保护措施
[编辑]第七条内水、群岛水域及领海中之水下文化遗产:
一、缔约国于行使其主权时,拥有规范及授权在其内水、群岛水域及领海中针对水下文化遗产活动的专属权利。
二、在不损及其他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协定及国际法规则的情况下,缔约国应要求在其内水、群岛水域和领海中针对水下文化遗产之活动遵守“规则”的各项规定。
三、缔约国在其群岛水域和领海内行使其主权时,根据国家间的通行做法,为保护国家船只及飞机的最佳办法进行合作,应通知本公约缔约之船旗国,并根据情况,向与该水下文化遗产确有联系,尤其是文化、历史或考古方面联系的其他国家通知发现可辨识出国藉的船只和飞机的情况。
第十条专属经济海域内及大陆礁层上水下文化遗产之保护:
一、在本条许可范围之外,不得授权专属经济海域内或大陆礁层上的水下文化遗产活动。
二、缔约国有权依据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为保护其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受干涉而禁止或授权本国专属经济海域内或大陆礁层上的遗产活动。
三、当一缔约国在其专属经济海域内或大陆礁层上发现水下文化遗产,或有意在其专属经济海域或大陆礁层上进行水下文化遗产活动时,该缔约国应:
(a) 与所有根据第9条第5项提出声明的缔约国共同商讨如何最佳保护该水下文化遗产;
(b) 作为“协调国”对这类商讨进行协调,除非该缔约国明确表示不愿担任“协调国”;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根据第9条第5项表达参与商讨意愿的缔约国应另行指定一个“协调国”。 [2]
参考资料
[编辑]- ^ 臧振华. 甚麼是水下考古. 台北市: 人类学门热门前瞻议题. : 6.
- ^ 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 台湾世界遗产潜力点. [2024/12/28]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