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妓

家妓通作家伎,或稱女妓、伎女、女樂、舞女、內妓[1]:147、妓妾、伎妾、妓女[1]:148、妓侍[2]:111[1]:151、侍妓[3]:101、侍兒[3]:102等,是中國傳統倡伎女樂的一類。通常是貴族、士大夫、官宦家庭中豢養,擅長歌唱、舞蹈、樂器演奏等技藝,為家主提藝術表演和性服務的女性[2]:111[1]:147[3]:100。法律上,她們沒有配偶身份,不入家籍[1]:150,亦可歸為姬侍一類[2]:111[4]:40。宋朝之前,法律身份多為隸屬家主的奴婢。宋朝時,轉化為與家主訂立契約的平民身份[3]:98。
當代研究者以宋人稱道趙抃、趙鼎等人的家妓出嫁後還是處女一事推斷,當時家主和家妓之間沒有性關係並不是普遍的[3]:100。
歷史演變
[編輯]中國古代「妓」通「伎」。先秦時期即有關於家妓的記載。春秋時期,晉悼公因武將魏絳的和戎之功,賜予八名女樂。這被研究者認為是史書記載的中國最早的家妓。漢朝時,私家蓄養的女樂歸於家妓性質。三國時,曹魏治下的北方地區上層家庭多豢養家妓[1]:147。
魏晉南北朝時,豢養家妓之風盛行。南齊時,武帝於永明六年(488年),「敕位未登黃門郎,不得畜女妓」。但這種以行政手段抵制上層家庭豢養家妓之風,並未成功。在南朝治下的江南因經濟發展,「富商大賈」也開始豢養家妓。當時,沒有豢養家妓的官員反而是少數,受到社會輿論讚賞[1]:148。
當代研究者總結,魏晉南北朝時,家妓的主要來源有三種:第一,通過賞賜、搶掠等手段,官妓轉變為家妓;第二,通過交換、掠奪、贈送、買賣等途徑,來自於其他家庭;第三,來自於民間、其他政權或少數民族地區,如被曹爽掠奪的良家女,以及戰爭中的俘虜[1]:147—148。
唐代社會從權貴階層至士人百姓,蓄養姬妾為普遍現象。當代研究者認為,唐代權貴的奢靡之風、盛行的游宴活動、各階層對音樂歌舞藝術的嗜好,使蓄養姬妾(家妓)的風氣達到極盛[2]:40。此時家妓身份上與其她姬侍沒有嚴格的區分,與婢女(婢妾)同類[4]:140。「既屬婢妾身份,又具有優伶性質」[2]:109,但她們一般不從事家務勞動,而是男性的「內寵和歌舞人」。當時,妾、家妓多出身娼妓、優伶,以及良家小戶女子。地位卑微,然而生活優裕[4]:40。
宋朝時,家妓身份多為平民,對其以契約方式進行管理約束,而契約條款又有延續唐代奴婢制度內容。當代研究者指出,宋代家妓沒有前朝各代對妓女身份的限制,無官方懲罰的色彩,也沒有元明清時種族歧視和家庭迫害的成分[3]:98、102。
注釋
[編輯]-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王仁磊. 楊憲 , 編. 魏晋南北朝家妓述论. 《雲南社會科學》 (雲南省昆明市: 雲南省社會科學院). 2011, (2011年第2期): 147—151. ISSN 1000-8691 (簡體中文).
- ^ 2.0 2.1 2.2 2.3 2.4 焦傑. 王暉 , 編. 唐代的姬妾及其社会地位. 《陝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陝西省西安市: 陝西師範大學). 1996, (1996年第2期): 109—114. ISSN 1672-4283 (簡體中文).
- ^ 3.0 3.1 3.2 3.3 3.4 3.5 郭鋒; 龍迪勇. 宋代家妓制度及其对宋词雅化的作用. 《江西社會科學》 (江西省南昌市: 江西省社會科學院). 2011, (2011年04期): 98—102 [2021-07-16]. ISSN 1004-518X.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16) (簡體中文).
- ^ 4.0 4.1 4.2 張琰琰. 朱偉東 , 編. 唐代妾侍问题研究综述. 《唐都學刊》 (陝西省西安市: 西安文理學院). 2004, (2004年第2期): 38—43. ISSN 1001-0300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