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江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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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的日期錯誤
[編輯]@百战天虫: 閣下你好,你在庭審第二日章節給的參考是12月11日的新聞,但是cite news上的日期寫的是12月12日,是弄錯參考了嗎? LoveVanPersie(留言) 2017年12月12日 (二) 13:43 (UTC)
每日庭審信息更新
[編輯]@LoveVanPersie、百战天虫:私以為每天中午和晚上等到鳳凰網、澎湃新聞或《局面》發佈庭審復盤之後再進行庭審信息更新為妥。-- JimTalk 2017年12月13日 (三) 09:36 (UTC)
- @Jimjianghk我覺得OK,此外閣下刪了我在「相關人物」一段補充的江歌(其實是劉鑫的)和陳世峰的生卒日期,事實上劉鑫的生日在第二天的庭審中被提到:「10月12日,劉鑫生日前天,陳世峰突然出現送禮物。」而陳世峰的生日1991年1月9日在當天也有提到,至於來源是哪條我忘了。--蟲蟲超能研究所實驗志願者報名入口❀教母改善計劃 2017年12月13日 (三) 10:02 (UTC)
- @Jimjianghk: 閣下你好,這個沒問題。 LoveVanPersie(留言) 2017年12月13日 (三) 11:20 (UTC)
- @百战天虫: 你好閣下,劉鑫的生日在第2個參考<ref name=ifengDay2am>中有寫(檢索「生日」),然後陳世峰的生日在第36個參考<ref name="審判時間">有寫(「我叫陳世峰……」) LoveVanPersie(留言) 2017年12月13日 (三) 11:20 (UTC)
- @LoveVanPersie、百战天虫:感謝二位!不過如果只有陳劉二人的生日而沒有江的生日,是不是有點怪怪的……-- JimTalk 2017年12月13日 (三) 13:55 (UTC)
- @Jimjianghk:確實只顯示年份似乎會看起來舒服一些,我也有一點強迫傾向……但同時覺得寫得詳細一點好,我也拿不定主意…… LoveVanPersie(留言) 2017年12月14日 (四) 05:33 (UTC)
- @LoveVanPersie、百战天虫:感謝二位!不過如果只有陳劉二人的生日而沒有江的生日,是不是有點怪怪的……-- JimTalk 2017年12月13日 (三) 13:55 (UTC)
- @百战天虫: 你好閣下,劉鑫的生日在第2個參考<ref name=ifengDay2am>中有寫(檢索「生日」),然後陳世峰的生日在第36個參考<ref name="審判時間">有寫(「我叫陳世峰……」) LoveVanPersie(留言) 2017年12月13日 (三) 11:20 (UTC)
新條目推薦討論
- 2016年11月在日本東京都中野區發生的哪起殺人案的兇手和受害人均為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留學生?
- 江歌案條目由Jimjianghk(討論 | 貢獻)提名,其作者為Jimjianghk(討論 | 貢獻),屬於「crime」類型,提名於2017年12月13日 06:53 (UTC)。
說明:案件開庭後對詞條進行了大幅重寫。-- JimTalk 2017年12月13日 (三) 06:54 (UTC)
- (+)支持:符合DYK標準--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7年12月13日 (三) 07:35 (UTC)
- (+)支持:符合DYK標準。 --犬風船(你是不是也有「寫得多就是寫得好」的幻覺?)※時間就是金錢,我的朋友。 2017年12月13日 (三) 09:28 (UTC)
- (+)支持:DYK達標。--小躍(撈出記錄) 2017年12月13日 (三) 12:06 (UTC)
- (!)意見:答案不一定唯一,可能還有別的殺人案符合問題,只是沒有引起關注。--哪位維基人能夠一下打死五個? 2017年12月13日 (三) 14:32 (UTC)
- 寫出具體的日期相信可以確保答案唯一。--№.N(留言) 2017年12月13日 (三) 15:32 (UTC)
- 已增加時間、地點。-- JimTalk 2017年12月13日 (三) 19:11 (UTC)
- 寫出具體的日期相信可以確保答案唯一。--№.N(留言) 2017年12月13日 (三) 15:32 (UTC)
- (=)中立:庭審還沒有結束,事態或許會有重大變化,需靜觀其變,不宜過早登上首頁。--蟲蟲超能研究所實驗志願者報名入口❀教母改善計劃 2017年12月13日 (三) 15:40 (UTC)
- (=)中立:等庭審結束後再推送吧。--4Li 2017年12月13日 (三) 18:51 (UTC)
- (+)支持:符合標準,庭審未結束不影響條目質量,望主編繼續跟進事態發展。—— Jyxyl9批判一番 2017年12月14日 (四) 04:11 (UTC)
- (!)意見:「庭審第三日」一段出現的「法官」和「裁判官」是否為同一人?如是,請統一稱謂。--4Li 2017年12月14日 (四) 20:26 (UTC)
- @李4:已修正,感謝指出!-- JimTalk 2017年12月14日 (四) 22:54 (UTC)
- 第四天的庭審情況就一句話嗎?這種報道式的堆砌新聞容易造成條目詳略失調,或者虎頭蛇尾。--4Li 2017年12月15日 (五) 00:49 (UTC)
- 尚在進行中,逐漸更新就好了,讀者應該也能理解。不過確實在追加新聞內容之後如果不重新編排的話條目容易變得零散。 --犬風船(你是不是也有「寫得多就是寫得好」的幻覺?)※時間就是金錢,我的朋友。 2017年12月15日 (五) 01:44 (UTC)
- @李4:這兩天個人工作繁重,預計會和第五日庭審信息一同更新。-- JimTalk 2017年12月15日 (五) 07:47 (UTC)
- OK,只是希望不要爛尾而已。--4Li 2017年12月15日 (五) 20:30 (UTC)
- 第四天的庭審情況就一句話嗎?這種報道式的堆砌新聞容易造成條目詳略失調,或者虎頭蛇尾。--4Li 2017年12月15日 (五) 00:49 (UTC)
- @李4:已修正,感謝指出!-- JimTalk 2017年12月14日 (四) 22:54 (UTC)
- (+)滋磁,寫的很好,只是希望能在12月20日宣判後再上首頁,目前該條目尚有過大不確定性。--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12月15日 (五) 20:40 (UTC)
- 這票機器人不會算進去的吧……--№.N(留言) 2017年12月16日 (六) 14:35 (UTC)
- 這一定是機器人的錯!(大霧)20號以後我再改回正常票。--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12月16日 (六) 15:56 (UTC)
- 等到20號的時候,這條目早就已經上完首頁啦……--№.N(留言) 2017年12月17日 (日) 08:58 (UTC)
- 這一定是機器人的錯!(大霧)20號以後我再改回正常票。--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12月16日 (六) 15:56 (UTC)
- 這票機器人不會算進去的吧……--№.N(留言) 2017年12月16日 (六) 14:35 (UTC)
- (+)支持:符合標準。--Lanwi1(留言) 2017年12月16日 (六) 15:54 (UTC)
同行評審(第一次)
[編輯]- 評審期:2017年12月22日 (五) 09:01 (UTC) 至 2018年1月21日 (日) 09:01 (UTC)
沒有提交優特評選的打算,只是希望徵求各位的意見,看看這個條目應當如何改進,尤其是庭審一節目前按庭審日記錄的寫法是否得當。多謝!— JimTalk 2017年12月22日 (五) 09:01 (UTC)
- 當然是一點也不得當,維基百科不是新聞報道。全部刪掉為宜。--Antigng(留言) 2018年1月10日 (三) 02:05 (UTC)
- 像新聞報道嗎?-hiJK910 じぇじぇじぇ 2018年1月14日 (日) 09:34 (UTC)
提議討論:關於「江歌案」引用網絡參考文獻的筆誤或失當
[編輯]
敬愛的編輯前輩您好,
筆者在瀏覽「江歌案」詞條時,發現其可能有幾處筆誤或不當引用的地方。在此將詳細情況及相關依據說明如下,若您百忙之中能撥冗審閱,不勝感激。
背景與案發經過
該段多處虛增或刪除可信來源的原文,沒有正當理由調換原文事件發生順序。例如:
- 原文為:陳世峰找到劉某曦與江歌同住的公寓,上門糾纏滋擾,劉某曦向已外出的江歌求助。維基描述:「陳世峰找到劉鑫與江歌同住的公寓,糾纏騷擾
劉鑫,劉鑫未打開房門,用微信向外出的江歌求助。」 - 原文為:劉某曦以合住公寓違反當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鬧大為由加以勸阻,並請求江歌回來幫助解圍。維基描述:「劉鑫憂她
搬入江歌公寓合住在當地不合法而否定了江歌的報警提議。」 - 原文為:其間,劉某曦未將陳世峰糾纏恐嚇的相關情況告知江歌。當晚11時許,劉某曦因感覺害怕,通過微信要求江歌在地鐵站等她一同返回公寓。維基描述:「當晚11時許,劉鑫向江歌發送消息,希望江歌到東中野車站等候自己一同步行回家,但未將陳世峰後來的糾纏威脅恐嚇的情況告知江歌。」
- 原文為:11月3日零時許,二人匯合後一同步行返回公寓。維基描述:「次日(11月3日)凌晨0時15分左右,二人回到住處」
- 原文為:陳世峰在公寓門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頸部十餘刀,隨後逃離現場。劉某曦在屋內兩次撥打報警電話。維基描述:「
江歌無法進入自己的居住寓所,在走廊過道被陳世峰捅刺頸部等部位十餘刀,陳世峰隨後逃離;其間,劉鑫始終留在室內,打了電話報警,直到警察到達現場後才打開房門」
可信來源(判決書)中單純的事實陳述或法條闡釋,通常不被認為具有獨創性。例如,對案件事實的客觀記錄不受著作權保護,沒有重新轉述以避免侵權的需求。另據大陸法規,大陸的判決書處於社會公有領域內,不屬於私人或特定團體所有的知識財產。
劉鑫與其父母在信息發布後的第二、三天先後與江秋蓮聯繫,指責其侵犯了他們一家人的隱私,要求她將發佈的私人信息撤下,但遭到江秋蓮拒絕[1]
該段描述時間點與參考文獻中所述的時間不符。
指責其侵犯了他們一家人的隱私的對應語句在江秋蓮聊天截圖的第三張,為「可是你已經侵犯我家人的隱私了」[2]。該描述並非出自參考文獻的原文,而是編者自行添加的表述。目前的版本將「我家人的隱私」改為「他們一家人的隱私」,並將原本明顯委屈的話語描述為指責,這些修訂並不準確。
參考文獻原文為「2017年5月21日,江歌遇害200天,一直找不到劉鑫的江秋蓮在網上發布文章《泣血的吶喊:劉鑫,江歌的冤魂喊你出來作證!》,曝光了劉鑫全家的姓名、照片、身份證號、電話等個人信息,公開喊話劉鑫。網絡上再一次掀起對劉鑫的譴責和謾罵。發布當天,江秋蓮收到了劉鑫發來的信息:給你一天時間撤回信息,你不撤回,我死了也不會去作證。2017年5月22日,信息公布的第二天,劉鑫發來信息要帶家人和江秋蓮見面,但江秋蓮未置可否。」
劉鑫表達了對自己避江秋蓮而不見的歉疚,但二人最終依然沒能達成和解[3]
參考文獻[4]已失效,這兩句話在文獻存檔中並不存在。懷疑其來源為存檔中無法播放的視頻,可能需要補充有效來源。 參考文獻原文「江秋蓮沒有原諒劉鑫,她認為見面時劉鑫所表現出來的悲傷、愧疚並不真誠」?
[劉鑫]在江秋蓮公佈其個人信息後曾威脅不出庭作證[5]
該描述刪除了一些有效信息。參考文獻原文為「同日,劉鑫發信息給江母要求其撤下文章,並威脅說若不刪除則不會出庭作證」[6]
刪減過的句子比較容易讓讀者對劉鑫產生負面觀感,因為省略了一些背景脈絡,導致她的行為看起來更加不合理或是無緣無故。因此,我們可以推測這樣的刪減手法,很可能是刻意要讓劉鑫在輿論上處於不利的位置。不過,要判斷是否真的存在刻意操作的動機,還是需要進一步了解刪減者的意圖以及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才能下定論。
案發時劉鑫報了警,但案發後最初劉鑫稱不知兇手為何人,不知兇手的線索[7]
這一描述並未以中立觀點撰寫,公正表述,也未忠實地還原參考文獻;原文稱,劉鑫在江歌遇害當時沒看到兇手,某編輯者可能誤將其混淆為「案發後最初」。這一描述可能是有意引導人們懷疑劉鑫替兇手隱瞞,這一懷疑並未在參考文獻中體現。
參考文獻原文:劉鑫對日本警方表示,江歌離開房間後不久,她在屋裡聽到了江歌與人用漢語爭吵,她當時曾試圖推門出去看,但發現門打不開,於是撥打了電話報警。當時報警的還有公寓的房東,報警的原因是她聽到了女性的尖叫聲。劉鑫對北青報記者表示,直到警察來了之後她才知道自己當時為什麼打不開門,因為江歌倒在了門前。劉鑫對北青報記者稱,她已經快被這些質疑「逼瘋了」。劉鑫說,江歌遇害時,她根本沒有看到任何有關嫌疑人的信息,聽到爭吵聲也是隔着門的,「我如果真的知道哪怕一點兇手的線索,案子都不至於拖到現在還破不了。」
檢方在庭上播放了劉鑫報警時的電話錄音,劉鑫在錄音開頭用中文說道「把門鎖了,你不要罵了」,在接線員詢問其是否已經鎖門時也給出了肯定回答,印證了辯方律師在庭審首日做出的陳述[8]。
該描述的參考文獻為微博博文,且所謂錄音為文字轉述,容易篡改,並非高可信來源;博文中明確指出「以下直錄從日文再譯為中文,和被告及證人原話措詞有出入,僅供參考」。根據較難偽造的錄音[9],該描述混淆了第一段報警錄音和第二段報警錄音。實際情況如下:
劉鑫在第一次報警錄音開頭用中文說道「把門鎖了,你不要罵(鬧?)了」,在接線員詢問其是否已經鎖門時回答「私は大丈夫ですけど,はい(我還好,但是...)」,隨後,接線員要劉鑫把門鎖好;第二次報警錄音中,在接線員詢問「部屋の鍵閉」時劉鑫給出了肯定回答。
此後,劉鑫一度對江秋蓮發給她的微信信息避而不回,在承諾將參加江歌葬禮後失約,也未遵守約定在江秋蓮前往日本時與其會面[10]
該描述調換了參考文獻原文的順序,增添了原文沒有的內容,且可能有筆誤。
- 江歌的葬禮在日本舉行,但劉鑫並沒有出現 → 在承諾將參加江歌葬禮後失約。增添了「承諾」「失約」,構建劉鑫言而無信的小人形象。而且刪除了劉鑫辯解稱自己已到葬禮現場,但因警察阻止,不能下車參加葬禮的內容。
- 江秋蓮再次赴日處理江歌案件。劉鑫答應去接機,再次失約 → 未遵守約定在江秋蓮前往日本時與其會面,將「答應去接機」改為與其會面,將「再次赴日」改為前往日本。請問有誰知道這種細微的改變有什麼含意嗎?
- 2016年12月14日,陳世峰以殺人罪被正式起訴。此後,劉鑫不再回復江秋蓮的任何問題,從江秋蓮的微信中徹底消失。 目前的版本將這最後一句提到最前面。
參考文獻原文:2016年11月11日,江歌的葬禮在日本舉行,但劉鑫並沒有出現,也不再回復江秋蓮的微信。2016年12月11日,江秋蓮再次赴日處理江歌案件。劉鑫答應去接機,再次失約。在日期間,劉鑫曾經約過江秋蓮一次,但江秋蓮因行程緊湊請求更改時間,劉鑫沒有再約她。2016年12月14日,陳世峰以殺人罪被正式起訴。此後,劉鑫不再回復江秋蓮的任何問題,從江秋蓮的微信中徹底消失。
劉鑫認為江秋蓮的微博招致了網友對其的詆毀,並在私人通訊中對江秋蓮表示,自己在案件結束後將不再與其來往[11]
這段描述會讓人誤以為劉鑫對江秋蓮微博的反應,只是認為江秋蓮的微博引來網友撻伐,扭曲、隱瞞劉鑫的原意,完全把劉鑫塑造成一個絕情的人。但實際上,根據媒體引用的資料,被隱瞞的劉鑫原意包含以下幾點:1. 劉鑫一直很積極地配合警方辦案,為了江歌,就算拼了命也要把兇手繩之以法。2. 江秋蓮到日本後,劉鑫很擔心她的狀況,不斷向警方打聽她的消息。3. 劉鑫似乎曾在與江秋蓮的溝通中表示,由於雙方互動的不對等,以及江秋蓮對她造成的傷害,案件結束後,她不願意再見到江秋蓮。4. 江秋蓮一有點風吹草動就把消息散佈到網路上,這樣會妨礙警方抓捕兇手的進度,甚至可能導致兇手逃脫。
劉鑫原話大致如下「三叔媽媽,你冷靜下來可以嗎?[劉鑫]是當事人,為了儘快破案給三叔和你們一個交代,[劉鑫]每天都在盡全力地配合警察。現在誰是兇手還沒着落,[劉鑫]不見[江秋蓮]不是在躲[江秋蓮]不敢見[江秋蓮],是因為現在謎點太多,沒有找到兇手,沒法給[江秋蓮]一個交待。現在是知道一點風吹草動就在網上散布,散布的信息越多,兇手越難抓。而且[劉鑫]現在除了警察誰也見不到。[江秋蓮]每天在微博發的那些東西都不着邊際,引來無知群眾的猜疑,然後對[劉鑫]造成傷害。大家一起抨擊[劉鑫],[江秋蓮]心裡痛快,[劉鑫]也無話可說。從[江秋蓮]來了日本以後,[劉鑫]就一直擔心地從警察那裡打聽[江秋蓮]的狀況,[江秋蓮]卻讓網友這樣詆毀[劉鑫]。[劉鑫]不恨[江秋蓮],但[江秋蓮]已經對[劉鑫]造成傷害了,事情解決了以後也不會再見[江秋蓮]了。放心吧,為了[江歌],[劉鑫]拼到死也會找到兇手,這是[劉鑫]唯一能對[江秋蓮]承諾的。」
[江秋蓮]在江歌1歲時與江歌之父離婚,20多年間一直獨自撫養江歌[12]
經查有關編輯避開最可靠來源,囉嗦非維基化非建設性。該信息標註的參考文獻是未標明原始來源的多手來源,作者是自稱中國鑑測家的個人創作者北村 豊,並非可靠來源。
且該信息的原始來源系江秋蓮自稱,不應在維基中以確鑿無疑的語氣指出。江秋蓮本人稱自己「經常把[江歌]放在姥姥家」[13],這與[江秋蓮]一直獨自撫養江歌的說法相衝突。
有調查記者質疑該信息為虛假[14],但維基未添加相關信息。
劉鑫隨後提出上訴,但二審維持原判
該部分無參考文獻,其他編輯者附加參考文獻後被撤銷。
[江秋蓮]曝光其個人信息後,[劉鑫]威脅不出庭作證[15]
同前。參考文獻原文中的「若不刪除則不會出庭作證」似乎被刻意刪除,導致維基內容與原意產生微妙不同,使大眾在看到[劉鑫]威脅不出庭作證此句時,對劉鑫產生不公正的壞印象。參考文獻原文:「2017年5月21日,尋覓劉鑫無果的江母在微博中發布《泣血的吶喊:劉鑫,江歌的冤魂喊你出來作證!》一文,其中公布了劉鑫的住址、全家身分證號碼與聯繫方式、工作單位及車牌號。同日,劉鑫發信息給江母要求其撤下文章,並威脅說若不刪除則不會出庭作證,二人在微信中發生爭執。」
劉鑫在案發後逃避與江秋蓮見面[16]
參考文獻原文的說法是,警方要求劉鑫不與江秋蓮見面,且劉鑫也曾約江秋蓮,但江秋蓮表示時間安排緊湊而未見面。
參考文獻原文:「劉鑫回應稱因當時已在做問詢,被警方要求不見江母。」「11月12日是江歌的葬禮,曾在前一晚表示自己會出現並告知江母疑犯陳世峰姓名和詳細資訊的劉鑫卻並未現身,劉鑫採訪中表示是被警方要求,她曾對警方說不想自己的容貌出現在媒體上,日本警方表示葬禮當天會有媒體,因此對她說不要現身。直至11月19日江母帶女兒骨灰回國,兩人始終未見面。」「12月11日,江母再次赴日處理江歌案件,曾答應接機的劉鑫再次失約。而在江母第二次赴日期間,劉鑫也曾約江母,但因江母時間安排緊湊而錯過。」
案件於2019年10月28日成功立案
相關參考文獻的原文為「立案」[17]「受理立案」[18]「正式立案」[19],改成成功立案後有明顯的個人傾向,不符合維基中立原則。
有編者指出,「成功」只是個人習慣用語,並非個人傾向,不違反中立原則,不過確實冗餘,應刪去。
案發後近一年,劉鑫一直拒絕江秋蓮與其見面的請求,甚至「消失」[20]
這一說法來源於網絡現有信息,並非權威媒體認證的準確事實,請問是否應當註明其為觀點而非事實?
參考文獻原文:北京師範大學博士後、京都律師事務所刑事訴訟部齊曉伶在接受法制網採訪時指出,「根據網絡現有信息,劉鑫事件有其特殊性,江歌媽媽在極力懇求見其一面被拒絕甚至消失之後,無奈之下才藉助網絡逼劉鑫出面及出庭作證,江歌因幫助劉鑫而死,江歌媽媽的這一要求可以說完全是情理之中。」
@日期20220626@HugoKoo@AT@JimmyStardust@Shwangtianyuan@Huangsijun17@Slanterns--Liqx(留言) 2024年11月7日 (四) 07:58 (UTC)— Liqx(討論)在本主題以外只有很少或沒有編輯。
- 你較大幅地改動已穩定長時的版本內容,現暫留置,改動的理由和內容待核實,如不妥,會被撤銷/回退。提醒:1)根據來源編寫或修改案件條目內容時,多個來源的情況以最可靠最權威的來源為最優先,如法院的判決書。2)依據來源,但不能照抄侵權,也不能原創總結,如果不得已採用來源原文,應置於括號內引述。暫此。--Lvhis(留言) 2024年11月7日 (四) 22:43 (UTC)
- 收到,多謝提醒。1)當前版本對案發經過的描述優先基於法院的判決書,因判決書已經非常精煉、權威、完善,故僅將「地鐵站」改為具體站名,涉及姓名改為具體姓名,補上事件發生的具體年份。2)舊版本有多處原創總結,確定為對來源的不當轉寫,已做修正。可在本討論看到相關原文,在編輯概述中看到解釋。3)新版本的表述基本上基於舊版本已引用的參考文獻原文。4)對於部分沒有參考文獻的表述,補充了BBC、新華網、新浪網等可信來源的鏈接。5)筆者看似「較大幅地改動已穩定長時的版本內容」,但實際上是依據舊版本已引用的參考文獻將被刪減或隱瞞的句子補回去,將穩定長時的、明顯具有偏向性的表述改回中立表述,沒有大幅增添新的內容、修改詞條結構。暫此。--Liqx(留言) 2024年11月7日 (四) 23:27 (UTC)— Liqx(討論)在本主題以外只有很少或沒有編輯。
- 章節「背景與案發經過」的內容,你於11月7日的改動非常糟糕,捨棄最可靠來源,囉里羅嗦避實就虛,已近破壞,我予以回退並告知理由、提醒最可靠來源。你後來的改動采另一極端,與判決書的有關部分高度重合,基本照抄,可是原版本中根據判決書等來源支持的一句話「但未將陳世峰後來的糾纏威脅恐嚇的情況告知江歌」你改動了位置,做了個小動作,效果上亦為原創總結,誤導讀者,你兩次的編輯及後來短時頻繁的回退主要就是針對這句話。維基百科嚴格遵守版權,鼓勵編者編寫內容維基化,即便來源為公有領域,也不鼓勵大篇幅照抄,儘管判決書或為公有領域,你非維基化基本照抄加原創總結的小動作,換掉原來依據來源又非照抄的維基化版本,是以劣換優,實屬非建設性,後來又短時頻繁的回退,已可歸為破壞。
- 你對其他章節的編輯,經查有不當之處,會被修改。--Lvhis(留言) 2024年11月12日 (二) 20:06 (UTC)
- 是你改動了「其間,劉某曦未將陳世峰糾纏恐嚇的相關情況告知江歌」這句話的位置,被我們發現你做了這個小動作來誤導讀者,我們改回來,你卻污衊我們誤導讀者,請不要惡人先告狀。--Liqx(留言) 2024年11月18日 (一) 14:26 (UTC)— Liqx(討論)在本主題以外只有很少或沒有編輯。
- 你可去看判決書,並對比原版本維基,原版本的維基才符合你所謂「改動位置,誤導讀者」的情況。--Liqx(留言) 2024年11月18日 (一) 14:35 (UTC)— Liqx(討論)在本主題以外只有很少或沒有編輯。
- 11月7日你改動之前的版本以法院判決為主要來源,但並不是照抄,「(劉鑫)未將陳世峰後來的糾纏威脅恐嚇的情況告知江歌」這句話,看判決全文,不僅是2016年11月2日下午如此,2016年11月2日晚11時許也是如此。你改動了讀者會以為只是2016年11月2日下午才這樣。那好,現在採用判決書在判決劉鑫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中的語句「沒有將事態的嚴重性和危險性告知江歌」修改。--Lvhis(留言) 2024年11月19日 (二) 04:28 (UTC)
- Lvhis,關於「你兩次的編輯及後來短時頻繁的回退主要是針對這句話」的說法,我感到疑惑,請問你有什麼證據嗎?在你明確指出這句話之前,我並沒有特別關注它。到現在為止,我仍然不太理解你對此的執着。根據編輯歷史記錄,我回退你對我編輯的回退的原因與這句話完全無關。
- 此外,建議Lvhis區分不同的編輯內容,不應將不同的編輯混為一談。至於所謂的「換掉原來依據的來源」,這一說法並不準確。你指的是最初的那次編輯。你應按照維基百科的善意推定原則行事:當時該段落有多個參考文獻,澎湃新聞的報道最為詳細,且是專稿,澎湃新聞本身也是口碑較好的來源,所以我選擇精簡併引用了澎湃新聞的內容。我並未意識到原版本中該段經過增補和順序調整的文本來自你所謂的「最可靠來源」(註:這句話的意思是Liqx當時並未覺得有什麼可靠程度的高下之分,各位編者當時引用的資料都很可靠。)。你現在及當時均指責我故意規避最可靠來源,並說我的編輯「改動非常糟糕,捨棄最可靠來源,囉嗦且避實就虛,近乎破壞」,這讓我不解。而且,在你提醒我使用最可靠來源後,我已經參考並調整了相關內容。你完全可以通過討論來表達意見,你別太頤指氣使、居高臨下的話,大家都可以好好談,但你選擇撤銷我的編輯,並惡意否定我的貢獻,這樣的處理方式讓我感到不妥。--Liqx(留言) 2024年11月18日 (一) 16:44 (UTC)— Liqx(討論)在本主題以外只有很少或沒有編輯。
- 如果你主觀上不是針對「這句話」,但客觀上是這個效果。現在「這句話」做了修改(Special:Diff/85024382)。11月7日以前的版本有多個資深維基編者參與過,長時間穩定無爭議,說明大家對此版本有默認的共識,你上來就指責「不中立」,「刪減手法」云云,是你首先違反了維基百科的善意推定指引。--Lvhis(留言) 2024年11月19日 (二) 05:04 (UTC)
- Liqx最初在編輯摘要中列舉了其修改緣由,全文為「修飾語句、修正筆誤、增加或調整參考來源、維護清理、將與參考資料不符的描述修正為與參考資料一致」,Lvhis的指責不實。隨後,Lvhis將Liqx的所有貢獻撤銷,回退至由Lvhis做出的修訂版本84804633,並稱「經查有關編輯避開最可靠來源,囉嗦非維基化非建設性」
- Liqx在查閱維基百科相關指引後,認為原版本中存在與參考資料不符以及只摘錄同一文獻中單一觀點的內容,可能不符合維基百科的中立原則,這是一個充分的修改理由,於是將其寫入編輯摘要。而Lvhis認為Liqx這是「上來就指責『不中立』,首先違反了維基百科的善意推定指引」。Lvhis這一指控無道理,Liqx的編輯理由是維基百科提供的編輯依據,並不是指責。詞條內容是否中立是一個客觀情況(當然也受個人主觀判斷的影響),與善意惡意無關。--Liqx(留言) 2024年11月20日 (三) 13:59 (UTC)— Liqx(討論)在本主題以外只有很少或沒有編輯。
- 你一開始對有關章節的編輯確實是避開最可靠來源,你現在還(想代表大家)否認法院的判決書是本案件條目最可靠的來源。--Lvhis(留言) 2024年11月21日 (四) 04:38 (UTC)
- 還有,你在換掉11月7日之前這個小節的內容時,為什麼不認真查看內容與所列所有來源?為什麼漠視判決書這個來源?對於案件條目,哪個「口碑較好的」媒體來源能好過法院的判決書?這不是常識嗎?--Lvhis(留言) 2024年11月19日 (二) 05:56 (UTC)— Liqx(討論)在本主題以外只有很少或沒有編輯。
- Wikipedia:NEWSORG 通常認為信譽卓著的新聞媒體的新聞報道事實陳述足夠可靠。Lvhis有自己的常識,大家有大家的常識,請Lvhis不要把自己的常識當作大家的共識。--Liqx(留言) 2024年11月20日 (三) 14:27 (UTC)— Liqx(討論)在本主題以外只有很少或沒有編輯。
- 你來代表大家了?這個條目是案件條目,在維基百科屬於法律專題範疇,新聞媒體的報道出於記者或加編輯部之手,法院的判決書是經過法庭的調查取證、原被告控辯雙方辯論交叉提問、法官裁定等法定程序,哪個更可靠不是一目了然?如果有人對現實世界法庭的判決書不服,想到維基百科用別的什麼來源來「找補」,找錯地方了,好好看看重要的方針「維基百科:維基百科不是什麼」。你在本討論頁的編輯(Special:Diff/84879569)已被維基標上「標籤:新用戶加入疑似宣傳性內容」 。對現實世界法庭的判決書不服,在現實世界走法律程序上訴就是了,上訴勝訴了,維基百科條目自然會更新修改。現實世界的變化會改變維基百科條目的內容,想用維基百科改變現實世界,本末倒置了。--Lvhis(留言) 2024年11月21日 (四) 04:28 (UTC)
- Wikipedia:NEWSORG 通常認為信譽卓著的新聞媒體的新聞報道事實陳述足夠可靠。Lvhis有自己的常識,大家有大家的常識,請Lvhis不要把自己的常識當作大家的共識。--Liqx(留言) 2024年11月20日 (三) 14:27 (UTC)— Liqx(討論)在本主題以外只有很少或沒有編輯。
- 如果你主觀上不是針對「這句話」,但客觀上是這個效果。現在「這句話」做了修改(Special:Diff/85024382)。11月7日以前的版本有多個資深維基編者參與過,長時間穩定無爭議,說明大家對此版本有默認的共識,你上來就指責「不中立」,「刪減手法」云云,是你首先違反了維基百科的善意推定指引。--Lvhis(留言) 2024年11月19日 (二) 05:04 (UTC)
- 又:你11月7日(Special:Diff/84884256)改動「江秋蓮訴劉鑫(劉暖曦)生命權糾紛案」小節的編輯摘要「舊版本在引用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一審判決權威來源時,大幅刪減原文中的語句,以凸顯劉鑫的過錯。而對江秋蓮有利的內容,則不嫌囉嗦,完全保留。這樣的刪減手法,可能是要讓劉鑫在輿論上處於不利的位置,違反維基中立原則。現將其改為與原文一致,並稍作精簡」為不符事實的指責,你改動之前的版本是根據《檢察日報》等來源新添內容,根本不存在「大幅刪減原文......」,此新添的內容簡要地反映一審判決的內容,包括判決的理由;因本條目是「江歌案」,前面的「背景與案發經過」小節中有些情節已述,此小節就不再贅述。你指責的「以凸顯劉鑫的過錯。......,違反維基中立原則」云云,完全是你SPA角度POV的臆想,接受不了本已中立的內容(後來有編者添加了劉鑫上訴的內容,此處已更完善)。你改動後除了添加了來源中的細節,對所謂中立不中立沒什麼改動,倒是照抄了擁有版權的《檢察日報》,屬於侵犯版權,不過後來你修改了。你改動之前的版本是用引號引述了有關內容避免侵權。因你的編輯理由不當,改動後的內容又無實質改善,本可恢復你改動之前的版本,鑑於可稍加修改亦可,就不恢復之前的版本了。--Lvhis(留言) 2024年11月16日 (六) 01:34 (UTC)
- 希望Lvhis不要反覆以SPA(單一目的賬戶)為由進行指責了。每一位維基人,甚至包括Lvhis自己,都是從少量甚至單一條目的貢獻開始的。我最初對維基百科的貢獻,是一次耗費整天時間、核查維基原有引用資料、確保客觀中立的大編輯。如果不是由於Lvhis的行為——他似乎在短短幾分鐘內就聲稱『查證』了我所有的貢獻,並一次性撤銷了這些編輯——我早就開始其他的貢獻了。隨後,Lvhis不僅批評我『囉嗦』、『不具建設性』,還指責我的編輯『非常糟糕』、『不中立』等,甚至稱我提交的編輯爭議申請是『誣告』,並誣告我已違反3RR(在被複數人次指出錯誤後,Lvhis隨後辯稱「已違反3RR」只是警告,他並未因此舉報我,所以不算誣告)。
- 我原本希望通過討論頁解決問題,先後在相關條目和Lvhis的討論頁請求討論,但當時無人回應(之前的討論已經是多年前的事情,無人回應應該也很正常)。隨後,我考慮到可能是我的編輯被誤解,尤其是Lvhis可能沒有仔細查看,於是我將大編輯拆分成多個部分,並為每個編輯附上詳細的理由說明。原以為問題到此為止,即使有分歧也可以通過討論頁協商解決,但Lvhis用很不平等的語氣在此討論中留言。隨後,Lvhis再次回退了我的修改,並稱『新用戶Liqx的改動無建設性,且內容與判決書大部分雷同』。在我兩次解釋之後,Lvhis兩次無理由地回退了我的編輯。更令人不解的是,之後Lvhis有針對性地挑出我其他條目的幾處修改,並以虛假理由撤銷或刪除。
- 如果Lvhis認為某些編輯有問題,完全可以像其他用戶(如尊敬的 魔琴)那樣,通過用戶討論頁與編輯者溝通,而不是挑起爭端,並在他人用戶頁寫『無建設性』等否定他人的語句,又不解釋覺得無建設性等否定性態度的緣由。此外,Lvhis還以『留言不符合維基指引』為由,直接刪除了其他用戶在討論頁的文本,要求其重寫。這些行為對新維基人起到了不良的示範作用。--Liqx(留言) 2024年11月18日 (一) 15:12 (UTC)— Liqx(討論)在本主題以外只有很少或沒有編輯。
- 很多參與維基的人是從建設性地充實簡短信息不足的條目開始的,很易被社群默認為有益貢獻而接受。而你是一上來就挑戰這個篇幅較大相對成熟穩定且久時的條目,而不是先在條目討論頁徵求意見,對某些章節大動干戈,橫加指責,以劣換優。另外,那個IP(211.72.214.20)用戶不是你嗎?我還以為與你為同一個編者;如果不是你,把他/她(TA)的留言塞在你過往的留言內,無簽名,嚴重違反維基指引,那更應該回退,我已在摘要中給了TA維基指引的鏈接,告訴TA重貼,TA按規範重貼就是了。另外,跑到管理員看板那裡誣告他人的是你。--Lvhis(留言) 2024年11月19日 (二) 05:42 (UTC)
- Wikipedia:IP用戶都是人--Liqx(留言) 2024年11月20日 (三) 14:06 (UTC)— Liqx(討論)在本主題以外只有很少或沒有編輯。
- 你新的留言編輯Special:Diff/85040940 與IP(211.72.214.20)用戶兩天前的編輯Special:Diff/85007500, 內容和違反維基討論頁指引的方式完全相同,據此可以確定IP(211.72.214.20)用戶就是你用戶Liqx,你還謊稱「其他用戶」。再重複一次:你不可以把11月20日新的留言塞進11月7日的留言裡,必須拿出來重置+簽名+新的日期,以利別人回復。你如果不重置,會被撤銷。另外,討論頁中留言,少用粗體字,請遵守維基頁指引!--Lvhis(留言) 2024年11月21日 (四) 03:47 (UTC)
- Liqx的留言還有「Lvhis在他人用戶頁寫『無建設性』等否定性語句」這句話呢,Lvhis不如直接指出這是Liqx在謊稱Lvhis在他人的用戶頁(而非Liqx自己的用戶頁)寫下了這樣的否定性評論。這樣的誣告豈不是更具攻擊性、更有煽動性嗎?--L(留言) 2024年11月22日 (五) 07:32 (UTC)— Liqx(討論)在本主題以外只有很少或沒有編輯。
- 你想說什麼?什麼「誣告、攻擊性、煽動性」,亂七八糟,一團混亂!你否認匿名IP(211.72.214.20)用戶就是你註冊用戶Liqx,但根據兩個編輯的內容及違反維基討論頁指引的手法完全相同,可以確定就是同一人。,--Lvhis(留言) 2024年11月24日 (日) 02:09 (UTC)
- 且不論那個是不是留言,維基百科系統顯示那個是「話題描述」。
- 0)往下書寫原則是指討論主題置於頁面的最下方,接著的回應便能置於留言的下方。並未規定話題發起者不能更改「話題描述」,「話題描述」顯然也不是原則中說的「回應」。Lvhis是否理解有誤?
- 1)刪除或撤銷未署名的留言是不允許的,維基指引的說法是「可以在未署名的留言後加上--此條留言未正確簽名。模板,代碼是--此條未正確簽名的留言由用戶名或IP地址(討論|貢獻)於時間加入。,效果:—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Example(對話|貢獻)於<時間>加入」。請Lvhis認真閱讀指引再來回復。
- 2)在Lvhis並未確定Liqx和211.72.214.20是否是同一人時,可以向Liqx詢問,請Liqx自行操作,這才是符合維基指引的方式。而且,Lvhis兩次主張他認為211.72.214.20和Liqx是同一人,根據此前提,Lvhis的操作不符合編輯他人的留言的八種例外的情況中的任何一種。
- 3)Liqx新增的內容跟原內容是同一討論主題的,是對原內容的補充。並且新增內容不會使他人困惑並使其他人容易忽略。且在Lvhis刪除新增內容後,Liqx再次補充話題描述,新增內容已被Liqx放在話題描述的底部,仍然被Lvhis刪除。
- 4)維基指引稱「盡量不要更改以前自己的意見」的緣由是「更改或刪除已有回應的留言有可能會導致一些問題的發生,因為該回應文字可能會不再配合您更改後的留言」,但Liqx對話題描述的補充與這一情況似乎無關,Liqx的補充並未更改以前自己的意見,只是補充關於「江歌案」引用網絡參考文獻的筆誤或失當。
- 5)維基指引指出,解決問題的方式有「通知曾回應了您的用戶有關您在自己的留言上的更動」或「使用刪除線或提示文字來顯示該段文字曾經受到更改」,不包含Lvhis使用的刪除他人文本的方法。該討論回應者只有Lvhis一人。從Lvhis數次刪除他人文本的情況來看,Lvhis顯然收到了所謂「留言」更動的通知,否則他不會快速刪除。而且,Lvhis刪除他人文本的操作,不僅可能違反維基指引,還對解決問題毫無幫助。
- 6)如Lvhis希望讓江歌案詞條更好,又不認為Liqx的補充是合理的,可自行添加新的話題,將Liqx補充的相關內容放在新的話題中,至於怎麼描述,當然是隨Lvhis自己,只要符合維基指引。Lvhis現在反覆刪除有意義內容的操作,不能讓問題得到充分討論,對解決問題不利。--L(留言) 2024年11月22日 (五) 09:37 (UTC)— Liqx(討論)在本主題以外只有很少或沒有編輯。
- 你終於去看討論頁指引了?你的問題重點不是不簽名,是放置留言位置不對,你把11月20日新的留言塞進11月7日的留言裡,別人怎麼給你補簽名?!別東拉西扯那麼多,也別自作聰明瞎猜推測,老老實實按討論頁指引放你的新留言,讓問題得到回覆討論,你那個4)與被撤銷的擾亂留言編輯無關;你如果不停勸告裝糊塗繼續違反指引擾亂討論頁,不僅會被撤銷違反指引的留言,反覆的擾亂手法構成破壞會得到應得的處理,這個回復算是一個正式警告!--Lvhis(留言) 2024年11月24日 (日) 02:32 (UTC)
- Liqx的留言還有「Lvhis在他人用戶頁寫『無建設性』等否定性語句」這句話呢,Lvhis不如直接指出這是Liqx在謊稱Lvhis在他人的用戶頁(而非Liqx自己的用戶頁)寫下了這樣的否定性評論。這樣的誣告豈不是更具攻擊性、更有煽動性嗎?--L(留言) 2024年11月22日 (五) 07:32 (UTC)— Liqx(討論)在本主題以外只有很少或沒有編輯。
- 你新的留言編輯Special:Diff/85040940 與IP(211.72.214.20)用戶兩天前的編輯Special:Diff/85007500, 內容和違反維基討論頁指引的方式完全相同,據此可以確定IP(211.72.214.20)用戶就是你用戶Liqx,你還謊稱「其他用戶」。再重複一次:你不可以把11月20日新的留言塞進11月7日的留言裡,必須拿出來重置+簽名+新的日期,以利別人回復。你如果不重置,會被撤銷。另外,討論頁中留言,少用粗體字,請遵守維基頁指引!--Lvhis(留言) 2024年11月21日 (四) 03:47 (UTC)
- Liqx的編輯實際上只增加了1300字符左右,占條目的約1%,Liqx只是修繕細節,條目篇幅大與此有何關係?如果Lvhis認為這是挑戰,那Lvhis應檢驗自己的能力。--Liqx(留言) 2024年11月20日 (三) 14:15 (UTC)— Liqx(討論)在本主題以外只有很少或沒有編輯。
- 你一開始在「背景與案發經過」章節中的編輯根本不是「修繕細節」!--Lvhis(留言) 2024年11月21日 (四) 03:55 (UTC)
- Help:目錄 如果您在條目中發現錯誤或問題,可以直接修正內容,只需按下條目上方的「編輯」連結即可。請參考上方「我想編輯維基百科」欄目的內容了解更多與編輯有關的資訊。如果您不想自行修正條目中的問題,可以在條目的討論頁提出。--Liqx(留言) 2024年11月20日 (三) 14:49 (UTC)— Liqx(討論)在本主題以外只有很少或沒有編輯。
- Wikipedia:IP用戶都是人--Liqx(留言) 2024年11月20日 (三) 14:06 (UTC)— Liqx(討論)在本主題以外只有很少或沒有編輯。
- 很多參與維基的人是從建設性地充實簡短信息不足的條目開始的,很易被社群默認為有益貢獻而接受。而你是一上來就挑戰這個篇幅較大相對成熟穩定且久時的條目,而不是先在條目討論頁徵求意見,對某些章節大動干戈,橫加指責,以劣換優。另外,那個IP(211.72.214.20)用戶不是你嗎?我還以為與你為同一個編者;如果不是你,把他/她(TA)的留言塞在你過往的留言內,無簽名,嚴重違反維基指引,那更應該回退,我已在摘要中給了TA維基指引的鏈接,告訴TA重貼,TA按規範重貼就是了。另外,跑到管理員看板那裡誣告他人的是你。--Lvhis(留言) 2024年11月19日 (二) 05:42 (UTC)
- 另外,Lvhis可去封面新聞、央視新聞、人民網、澎湃新聞、環球人物、界面新聞等查詢,都能找到Special:Diff/84884256中的語句,是不是它們都侵權了?有沒有一種可能,Lvhis完全都沒有探究所謂版權的擁有者是誰,也沒有探究是否存在版權一說,就武斷地認為《檢察日報》擁有版權?--Liqx(留言) 2024年11月18日 (一) 16:22 (UTC)— Liqx(討論)在本主題以外只有很少或沒有編輯。
- 先回應你這個留言:「......,就武斷地認為《檢察日報》擁有版權?」你照抄的包括有「劉某曦」的《檢察日報》的頁面底部,有這麼一段:
- 收到,多謝提醒。1)當前版本對案發經過的描述優先基於法院的判決書,因判決書已經非常精煉、權威、完善,故僅將「地鐵站」改為具體站名,涉及姓名改為具體姓名,補上事件發生的具體年份。2)舊版本有多處原創總結,確定為對來源的不當轉寫,已做修正。可在本討論看到相關原文,在編輯概述中看到解釋。3)新版本的表述基本上基於舊版本已引用的參考文獻原文。4)對於部分沒有參考文獻的表述,補充了BBC、新華網、新浪網等可信來源的鏈接。5)筆者看似「較大幅地改動已穩定長時的版本內容」,但實際上是依據舊版本已引用的參考文獻將被刪減或隱瞞的句子補回去,將穩定長時的、明顯具有偏向性的表述改回中立表述,沒有大幅增添新的內容、修改詞條結構。暫此。--Liqx(留言) 2024年11月7日 (四) 23:27 (UTC)— Liqx(討論)在本主題以外只有很少或沒有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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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日報》的版權是我「武斷地認為」的嗎?--Lvhis(留言) 2024年11月19日 (二) 01:32 (UTC)
- 網站(四道販子)摘編了檢察日報社(三道販子)的稿件,檢察日報社摘編了央視新聞(二道販子)的稿件,央視新聞非獨創性地摘編了判決書的文本,退一步講,即使有版權一說,也應討論央視新聞是否有那一段文本的版權,而不是像Lvhis那樣全力為檢察日報搶奪版權。
- Liqx已經多次提醒Lvhis,但這已經是Lvhis第二次/第三次宣稱類似觀點?還強有力地通過網站的版權申明「證明」檢察日報社有版權不是Lvhis武斷地認為的。
- 請Lvhis尊重他人,不要對他人的留言置若罔聞。--L(留言) 2024年11月22日 (五) 07:49 (UTC)— Liqx(討論)在本主題以外只有很少或沒有編輯。
- 在這個條目這個小節列的來源有《檢察日報》而沒有你列的央視新聞等其他來源,你侵權照抄的是《檢察日報》,扯別的幹什麼?!《檢察日報》這麼明確的版權你還狡辯,你如果不虛心接受教訓,無視來源版權,繼續侵權,終會被封禁。
- 央視新聞、人民網、澎湃新聞、環球人物、界面新聞等,都能找到相同的語句,那是因為他們可能得到授權了,你得到授權了嗎?即便這些媒體有侵權的可能,在維基百科也不能成為維基編輯中侵權的藉口,「他們都幹了,我為什麼不能幹?」這種邏輯在維基百科行不通。你如果不服,你就接着干,看看最後是什麼結果。--Lvhis(留言) 2024年11月24日 (日) 01:56 (UTC)
- 《檢察日報》的版權是我「武斷地認為」的嗎?--Lvhis(留言) 2024年11月19日 (二) 01:3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