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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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聯邦成立於1901年,是由原本隸屬大英帝國的六個自治殖民地達成協議後的產物,而這六個殖民地也成為澳洲後來的六個州。這些協議的條款體現在載於《澳大利亞聯邦憲法》中,該憲法由澳洲制憲會議制訂並由全體澳洲人民公民投票所確立。澳洲的國家元首,即澳洲君主,是由英國君主兼任。但因為澳洲君主遠在英國,無法處理澳洲國內事務,因此必須另外任命一位總督代表君主行使皇權。[1][2][3][4][5]至於行政權力,則由國會授權總理擔任政府最高領導人。
澳洲聯邦政治制度分為三個部分: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的權力分立通過《澳大利亞聯邦憲法》的結構所確立,三個分支部分分別在憲法的不同章節里予以列舉。澳洲政府體系將西敏制與華盛頓體系的元素同澳洲本土特點結合起來,形成了所謂的「華盛西敏體制(Washminster mutation)」。[6]
政治架構
[編輯]《澳洲憲法》第一章就確立了一個民主立法機構——兩院制的澳洲國會,澳洲國會包括澳洲君主、參議院和眾議院。憲法第51條確立了聯邦政府的立法權,並將某些權力和義務分配給聯邦政府。而除此之外的義務則由六個州各自保留。澳洲的六個州都有各自的憲法,因此澳洲擁有七個具有主權性質的議會;但是任何一個議會都不能侵犯其他議會的職能。澳洲高等法院負責裁定聯邦與州,以及各州之間的爭端。
澳洲國會可以修訂《澳洲憲法》。但是為了保證新修訂的《憲法》能夠獲得通過,這些修訂案必須在所有適齡澳洲人的公民投票中獲得「雙重多數」,即:多數全體選票和多數州的多數選票。
《澳洲憲法》還規定,各州可以將自身所擁有的任何權力讓渡給聯邦政府。這個讓渡可以通過公民投票來確認是否可行;同時更為常見的方式則是通過額外立法的形式實現讓渡,但這需要所有州都通過相似的立法。這樣的讓渡立法通常會設立一個「落日條款」,即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完成讓渡工作的話,那麼所有相關立法工作全部作廢,一切都恢復到原始狀態。
此外,澳洲境內還有若干領地,其中澳洲首都領地和北領地是自治領地。它們的立法機關稱之為「立法會(Assemblies)」,行使由聯邦政府賦予它們的立法權;但是它們的立法是可以被聯邦政府修改或推翻的。澳洲國會兩院的議員是需要向這兩個自治領地的公民負責的。從1979年到2016年期間,羅福島也是處於自治領地狀態,但是並未在聯邦國會中得到體現。其他澳洲本土的常住人口領地還包括:傑維斯灣、聖誕島和科科斯(基林)群島等則從未實施過自治。
有關澳大利亞聯邦的聯邦性質和澳洲國會的構成問題是《澳洲憲法》起草期間各殖民地間曠日持久的談判主題。澳洲眾議院的選舉反映了各州人數的多寡,因此新南威爾斯州擁有48名眾議員,但塔斯曼尼亞州卻只有5名眾議員;而澳洲參議院的選舉則是基於各州平等的基礎,所有州一律擁有12名參議員的選舉資格。這樣選舉的方式是為了讓人數較少的州在參議院擁有多數議席,從而能夠修改或拒絕來自眾議院的議案。除此之外,澳洲首都領地和北領地也各有2名參議員的選舉資格。
澳洲政府等級分為三級,第一級為聯邦政府;第二級為州或領地政府;第三級則為地方政府。澳洲地方政府的構成形式包括郡、鎮或市。這些地區的政務會由被選舉出來的代表組成,而這些代表被稱為「政務委員」或「市府參事」,具體視所在州或領地而定;通常這些人都是兼職。地方政府政務會的權力由所在州或領地政府下放給他們。
澳洲的聯邦政府以及州或領地政府由三個相互關聯的分支機構來共同負責管理:
權力分立是三個政府分支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彼此區隔開並單獨進行活動的原則:
- 立法機關以法案的形式提出法律,並為其他兩個分支的運作提供立法框架;君主屬於國會的正式一部分,但其在這些立法事項中並沒有任何積極作用,除非(代表君主的)的總督、州長及領地行政官簽署法規同意實施君主的御准。
- 行政機關負責管理法律並執行法律所賦予的任務。
- 司法機關負責由法律管理所引發的案件,適用於成文法或普通法;澳洲法院不能就法律合憲性做出諮詢意見,但澳洲高等法院則可以裁定法律是否合憲。
- 司法機關成員由君主根據聯邦及州或領地政府的建議進行任命;但是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不應試圖影響其決定。
在《1986年澳洲法案》及聯合王國國會的相關立法通過之前,一些澳洲的案件是可以提交到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進行最後上訴的。但是通過該法案之後,澳洲司法具有獨立主權,澳洲高等法院被確立為最高上訴法院。同時,英國政府通過頒布法律來推翻《澳洲憲法》的理論可能性也消失了。[7]
國家元首
[編輯]澳洲是聯邦制君主立憲制國家。國家元首是澳洲君主(澳洲與英國及其他英聯邦王國共戴一君)。澳洲總督為澳洲君主不在澳洲時的代表,在《澳洲憲法》下代替君主行使職權。現任國家元首為查理斯三世,現任總督薩曼莎·莫斯廷。在聯邦制下,澳洲君主同時也是各州的君主,在各州直接任命各州總督(而不由聯邦總督或政府指派)。根據現代的澳洲憲政慣例,君主除了在分別按照澳洲總理和各州州長的提名任命或撤換總督和州督時,不過問澳洲政治。
按照各英聯邦王國在20世紀中葉確定的憲政慣例,澳洲君主皇位的承襲規則根據歷代英國法律確立、由所有王國共同承認。修改此規則需要各王國一致同意並分別立法方可有效。自澳洲立國以來,唯一一次修改皇位繼承權於2011年,由女皇會同所有王國首腦在澳洲決定,使日後男女享有同等繼承權。
由於《澳大利亞聯邦憲法》自1901年才頒布;而在此之前,澳洲是屬於大英帝國統治下的自治領。由於當時的澳洲並非主權國家,所以並不使用「國家元首」一詞。因為現在的澳洲是一個君主立憲制國家,所以政府和學術界均將澳洲君主視為澳洲的國家元首。[8]但是在實踐中,澳洲的國家元首由澳洲君主和澳洲總督共同擔任,其中澳洲總督由國王根據澳洲總理的提議進行任命。雖然在許多方面,澳洲總督是澳洲君主的代表,並以她的名義行使各種憲法權力;但他們也各自行使其他一些重要權力。澳洲總督在國際上代表澳洲,並出訪其他國家。[9]
澳洲君主目前為查理斯三世,他同時也是包括聯合王國在內等15個英聯邦國家的君主。與其他自治領一樣,澳洲也是通過《1931年西敏法令》從英國國會獲得立法獨立。該法令於1942年在澳洲通過,並以1939年9月3日為追溯期始。根據1953年的《皇室稱號及名銜法令》,澳洲國會授予伊利沙伯二世「澳洲女皇」的頭銜。而到了1973年,更是刪除了她其他諸如「聯合王國女皇」、「信仰捍衛者」之類的頭銜,僅保留了「澳洲女皇」稱號。
《澳大利亞聯邦憲法》第61條規定,「聯邦行政權屬於君主,由總督以君主代表名義行使之。此項權限包括本憲法及聯邦法律的執行與維護。」同時在第2條也規定了,澳洲總督是澳洲君主的代表。而在實踐中,澳洲總督行使所有由憲法規定的國家元首職權。
根據西敏制的規定,總督的權力總是在總理或其他部長的建議下使用。但是澳洲總督保留了類似英國君主那樣的「儲備權」。在1975年澳洲憲政危機中,總督約翰·克爾爵士行使了這一極少被行使的權力,完全無視了君主及總理的權力。
澳洲經常有尋求結束君主制的公民運動。在1999年澳洲共和制公投中,澳洲人民投票通過了一項旨在修改憲法的提案。根據修正案的要求,《澳大利亞聯邦憲法》中將完全刪除所有對「女皇」的提及,並由總理提名的總統來取代總督;但是需要經過澳洲國會兩院三分之二的多數票支持方可。最後,該提案被否決了。謀求結束君主制的澳洲共和運動仍在積極參與競選;而反對者則包括澳洲君主立憲制聯盟和澳洲君主主義者同盟。
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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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機關負責制定法律,並負責監督其他兩個分支的活動以便在適當的時候修改法律。澳洲的立法機關為澳洲國會,採取兩院制,由澳洲君主、76名參議員所組成的參議院與由150名眾議員組成的眾議院組成。
澳洲參議院的76名參議員中有72名由澳洲的六個州選舉產生,每個州均可選舉12名聯邦參議員。選舉採用比例代表制和可轉移單票制;每名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參議院每三年改選一半。除了每個州選舉的參議員之外,北領地和澳洲首都領地亦可每個領地選舉2名聯邦參議員。在澳洲選舉制度中,北領地選區除了包含北領地之外,還包括澳洲位於印度洋的領土聖誕島和科科斯(基林)群島;同樣的,澳洲首都領地除了包括澳洲首都領地之外,還包括傑維斯灣領地。領地所選舉的參議員採用偏好投票制,其任期並不固定。通常情況下,領地所選舉的參議員任期從眾議院大選結束後開始,一直持續到下一次大選開始前。
澳洲眾議院有150個議席,任期3年。但在其任期內,政府可以隨時解散眾議院提前大選。由於眾議院可以對政府發動不信任動議迫使政府倒台,這使得政府必須對眾議院負責,因此政府都由眾議院多數黨或執政聯盟組成。選舉採用排序複選制,每個州或領地的單一議員選區內均採用這種非比例制亦非多數制的投票方式。[10][11]
在普通立法中,參議院和眾議院具有協調權;但是所有關收入劃撥或徵稅的法案必須由眾議院提出。不同其他行西敏制的國家,眾參兩院在平常的立法權力上相同。但根據憲法規定,財政預算案只能在眾議院提出及修改,參議院只能表決財政預算案並不能對其進行修改。但儘管如此,由於澳洲的參議院權力比同是實行西敏制的英國和加拿大等的參議院(或上議院)都要獲得更多實質性的權力,因此導致了有些時候參議院與政府的關係的緊張,這被認為是1975年澳洲憲政危機的一個原因之一。
在現行的西敏制下,澳洲眾議院中受多數議員支持的政黨或政黨聯盟領袖將成為總理並受邀組建內閣。總理及內閣向澳洲國會負責;在通常情況下,總理與閣員必須是國會議員。澳洲大選至少每三年舉行一次。總理有權力建議澳洲總督隨時召集眾議院選舉,但是參議院選舉只能在憲法規定的日期內進行。最近一次大選於2016年7月2日舉行。
澳大利亞聯邦國會與澳洲各州及領地的立法機關都基於西敏制的慣例進行運作,立法機關里會有一個反對黨領袖,他通常由組成政府政黨之外最大的政黨的領袖擔任;同時反對黨的成員會組成「影子內閣」,並由「影子內閣」的閣員對相對的內閣閣員提出質詢。儘管政府可以依據其所屬政黨在立法機關下議院的多數優勢來控制下議院的運作,但是反對黨卻可以拖延立法工作並在適當的時機阻礙政府的工作。
澳洲眾議院的日常工作通常由經澳洲總理任命的眾議院領袖與由反對黨領袖任命的反對黨事務經理進行協商確認。
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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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的元首雖為君主,而總督為代表,在名義上有很大權力。但總督基本都會授權眾議院的多數黨組織以總理為首的內閣執行權力,總督只是充當禮儀上的職務,甚至總督本身都由總理提名後再提請君主任命。因此總督基本不會與總理發生衝突,除了1975年澳洲憲政危機以外。
聯邦總督和州總督的任期理論上由君主決定,惟一般介乎五至六年,但也可額外延長。當總督未能或無暇理政,或是出缺時,則由已任職最久的州總督代理;當州總督出現同樣情況時,則由該州的首席法官代理。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由眾議院多數黨或政黨聯盟組成。政府首腦為澳洲總理,一般由眾議院的多數黨領袖擔任,除了約翰·戈頓曾在1968年大選中以參議員身份獲任總理。現任總理為工黨黨魁安東尼·阿爾巴尼斯。儘管在澳洲憲法規定中並沒明文記載,但是根據憲法64條任命部長的規定,總理作為首席的政府部長而可以任命,而作為政府首腦,總理掌有包括提請領導政府,任命部長,解散議會大選等最高的權力。
根據西敏制慣例,總理從國會議員中選擇部長,以此組成內閣。政策決定都由內閣決定,除了正式對外宣布的決定以外,內閣討論的內容並不公開,而且所有內閣部長都必須遵守「內閣一致」的原則。同總理職位一樣,內閣不是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機構,因此內閣的決定沒有直接法律效力,須經以總督為首的聯邦行政會議象徵性通過方得實行。
此外,各州和領地亦自設政府,產生方式與聯邦政府大致相同,惟主責其內部事務。在各州,州政府閣員由州總督任命;在首都領地,政府直接由議會選出,而不須君主代表正式任命,而且包括如其他地方市政府的職務;在北領地,政府閣員由行政官委任,而行政官乃由聯邦總督會同行政會議任命,作為君主的間接代表。
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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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聯邦制國家,澳大利亞聯邦的司法權由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共同行使。澳洲最高司法機構是聯邦高等法院。
聯邦司法權屬於澳洲高等法院及其他由澳洲國會所設立的其他聯邦法院,這其中包括:澳大利亞聯邦法院、澳洲家庭法院、澳大利亞聯邦巡迴法院等。此外與美國不同的是,澳大利亞聯邦立法機關有權制定法律,將聯邦執法權置於州級法院[12]。由於《澳大利亞聯邦憲法》規定在聯邦政府這一級進行權力分立,因此只有法院才能行使聯邦司法權;同樣的,非司法職能的事務也不能歸於法院管轄範圍內。[註 1]
州司法權則由州最高法院與其他由州議會設立的法院或審理庭行使。各個州設有州最高法院、區法院和地方法院;首都領地和北領地僅設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
澳洲高等法院是澳洲的最終上訴法院,並有權審理有關聯邦或州法律事務的上訴。高等法院具有初審和上訴管轄權;對澳洲國會及州議會所通過之法律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力;同時還具有對《澳大利亞聯邦憲法》的釋憲權。與美國不同的是,澳洲只有一部普通法,而不是每個州都有各自的普通法。[註 2]
政黨
[編輯]澳洲主要政黨有澳洲工黨、澳洲自由黨、澳洲國家黨;規模較小的政黨有澳洲民主黨、綠黨、家庭第一黨、單一民族黨等。現執政黨為澳洲工黨。
雖然澳洲法律允許多黨競爭,但其選舉制度下的自由競爭使得澳洲政壇從20世紀初開始就形成了相對穩定的兩大黨派競爭的形勢。此兩大黨派中的一方自從20世紀初就一直是較左翼的工黨,另一方則是較右翼的政黨聯盟,此聯盟的成員黨歷史上有過更替,現在主要是自由黨和國家黨。
工黨作為一個社會民主的中間偏左的政黨,被認為是勞工階層的代表,近年也吸納進步中產階級的支持,贏得2007年大選,並在2010年大選後聯合獨立議員繼續執政。而自由黨與國家黨則被認為是兩個偏右的保守性政黨,分別代表較保守的城市中產階級及資產階級,和鄉村的農場主階層。自由、國家兩黨在選舉中和在議會內部都組成長期合作聯盟,而在昆士蘭州兩黨甚至已經合併為自由國家黨,而在北領地則為鄉村自由黨,這四個黨派在全國性的選舉中通常聯合起來,並連續贏得2013年、2016年兩次大選。
註釋
[編輯]- ^ 參見澳洲女皇訴科比並單方審查澳洲鍋爐工協會案,
- ^ 參見郎伊訴澳洲廣播公司案
參考文獻
[編輯]- ^ 眾議院, The Australian System of Government (PDF), 澳洲政府出版服務處: 3, [2011-03-10],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1-03-12)
- ^ History and Culture: Quick Answers. 澳洲國會教育辦公室. 澳洲政府出版服務處.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3).
- ^ 外交貿易部. Protocol > Protocol guidelines > 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澳洲政府出版服務處. [2011-03-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7).
- ^ 澳洲公共事務委員會. About the Commission > The Australian experience of public sector reform > The Constitutional and Government framework. 澳洲政府出版服務處. [2011-03-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3-13).
- ^ Australian Citizenship – Our Common Bond (PDF). 移民與公民部. 2012-08 [2019-02-0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3-08-10).
- ^ Thompson, Elaine. The "Washminster" Mutation 15. 1980: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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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略 (幫助) - ^ Australia Act 1986. Office of Legislative Drafting, 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2019-02-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2-02).
- ^ The Constitution. 澳洲政府. [2019-0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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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ustralia: Replacing Plurality Rule with Majority-Preferential Voting. Palgrave Macmillan Ltd. [2019-0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3-23).
- ^ The first Parliament: Developments in the Parliament of Australia. Parliamentary Education Office of the Government of Australia. [2019-0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28).
- ^ Robert French. Two Chapters about Judicial Power (PDF). 澳洲高等法院. [2019-02-12].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9-04-18).
- Robert Corcoran and Jackie Dickenson (2010), A Dictionary of Australian Politics, Allen and Unwin, Crows Nest, NSW
- Department of the Senate, 'Electing Australia’s Senators', Senate Briefs No. 1, 2006, retrieved July 2007
- Rodney Smith (2001). Australian Political Culture. Frenchs Forest, NSW: Long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