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犯罪記錄證明

無犯罪記錄證明[1]、無犯罪證明[2][3]是各國、各地區的司法體系提供給本國公民、外籍人士[1][3],證明其在管轄區域內,平生或若干年份無犯罪記錄的文件。國際上,要求提供該文件的國家,用以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的人進入該國[4]。
此類文件在兩岸四地有不同的官方名稱,臺灣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5],香港稱無犯罪紀錄證明書,台港俗稱良民證[6][7][8];澳門稱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行為紙[9][10];中國大陸分為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11]、無犯罪記錄證明[4]。美國稱良好行為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conduct)或無犯罪記錄證明(Lack of a criminal record)[12],新加坡稱為無犯罪記錄證明(Certificate of Clearance)[2]。日本稱犯罪経歴証明書,翻譯為犯罪經歷證明(無犯罪證明[3]、無犯罪記錄證明[1])。
各地情況
[編輯]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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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抗日戰爭期間日軍加強侵佔地區人口管理,控制反日活動,發放給普通民眾良民證,用於證明其對大日本帝國效忠的文件[13]。1949年時的實例,青島市警察局開具犯罪前科證明書,證明罪犯在「以前並無犯罪行為」[14]。
目前在臺灣,由中華民國內政部主管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亦俗稱良民證[7][8],及前科紀錄[7]。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相關規定,由人民提出申請,而由政府機關核發之文件。文件上記載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等相關事項。[15][8][7]
此文件用以證明所載之當事人沒有任何刑事犯罪記錄,經常被使用於某些國家或地區旅遊、移民、留學、工作等之場合,或用於申請進入某些管制區或應徵某些行業(如保全業、的士司機、教育工作者)。除通緝中、判決執行中的人,皆可以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不過上面記錄的內容會有所差別。
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16],遇到下列情況,不會寫進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 受免刑之判決者。
-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香港
[編輯]在香港,由警務處提供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的收費服務[6]。從前於九龍旺角彌敦道貿易署大樓申請;現在,當事人要親自到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14樓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辦事處」申請辦理。至於申請職位或專業學會會籍等,並非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充足理由。因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申請關係到個人資料(個人私隱),所以當事人得親身辦理。
除了無犯罪紀錄證明書外,香港警務處在2011年推行類近於良民證的性罪行記錄查核服務,讓聘請僱員從事與兒童有關工作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僱主,得以查核合資格申請人有否任何性罪行方面的刑事定罪紀錄。目的是幫助僱主評定合資格申請人是否適合擔任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工作,並加強保護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使他們免受性侵犯。
澳門
[編輯]在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行為紙」,申請資格為年滿 16歲的澳門居民、曾在澳門居住或申請在澳定居的人士[9]。
中國大陸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的實例,青島市公安局開具的「犯罪前科調查書」沿用中華民國的犯罪前科證明書,證明罪犯在此前無犯罪前科[14]。
到1970年代末,中國大陸公民出國受限,除極少數人因公事出國外,沒有「因私出國一說」。1982年,政府開放出國留學,但出國留學需要通過嚴格的政審。1989年時,北京居民出國的實例中,護照申請表需通過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的審查。無犯罪記錄並非單獨文件,而是在相關文件上進行批註:「該同志是我轄區居民,政治可靠,無犯罪記錄,同意出國[17]」
1980年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證律師司授權公證處開具《未受刑事處分證明書》。有些地方稱為《未受刑事制裁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18]:45。此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並沒有形成統一的犯罪記錄登記、查詢、保管和披露制度。相關規定零星分散在各個單行法之中。有研究者指出,到底哪個機構負責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應該按照什麼條件和何種程序來開具,誰對這種信息的真實性承擔責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中都缺乏明確的說法[19]:241。
目前在中國大陸,面向公民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文件,通常稱為「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11]、「無犯罪記錄證明」[4],一般由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是有無刑事犯罪的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通常用於公民個人求學、求職、入黨、應徵入伍等情境,證明個人品德良好、無犯罪記錄,以符合法律法則規定的入學、任職、入黨、入伍的條件或從事特定職業的法定條件[20]:42。
2010年代以來,在中國大陸存在「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濫用現象[11][4]。相關報道指出,「幾乎成為個人辦理業務通關的「『必需品』」[11]。國家行政學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認為,這已經涉及「制度性歧視」的問題。
2015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發文明確「18個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其中有「無犯罪記錄證明」,強調「無犯罪記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給予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4]。」此文傳播後亦引起誤解,將「不應該」理解為「取消」[11]。其文本意是精簡大量煩民證明,為普通民眾減負。但在公民個人出國目地國需要和國內機構普遍要求的情況下,公安部強調「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給民眾帶來困擾,陷入「一邊要開,一邊又不給開」的困境[4]。2015年9月14日,福建省晉江市公安局磁灶派出所的個案中,民警「違規」同意個人申請,使他個人得以在河南省辦理營業執照[11]。
美國
[編輯]美國國內通常不要求美國公民提供此類「certificate of good conduct(良好行為證明)」或「lack of a criminal record(無犯罪記錄)」 。美國公民可以通過在美國國內最近一次居住地的警察局和美國聯邦調查局取得該文件[1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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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1.日本人或有日本居住履歷的外國人(需要本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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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犯罪記錄證明(Certificate of Clearance)是由新加坡警察部隊刑事偵察局(SPF)為申請者出具在新加坡期間無犯罪的證明。更多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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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犯罪經歷證明(無犯罪證明)?[……]2 申請者資格 在大阪府警察本部受理所去國家官方機關要求提交犯罪經歷證明的人當中符合下列情況者的申請。警察署不受理犯罪經歷證明的申請。現在,在大阪府內辦理居民登記的日本人或外國人。現在在國外辦理居民登記,但在日本的最終辦理居民登記地為大阪府內的日本人或外國人。(注意)不能由代理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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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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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出境已經鬆綁,但申請護照的複雜程序包括政治審查依然存在,國外邀請函、親屬關係公證、經濟擔保書、單位或派出所同意意見等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一個也少不了。中聯國興書畫院執行院長徐磊對初次出國辦領護照的經歷記憶猶新。1989年,他隨一個企業考察團赴東南亞。9月底,北京已入秋,天干地涼。早有耳聞辦護照難的徐磊第一天去公安局領取護照申領表。由於缺乏經驗[……]「填完表,首先找單位蓋章,然後帶着蓋郵戳的國外邀請函到居委會、派出所蓋章。」徐磊還記得,政審的時候居委會、派出所還仔細盤問怎麼認識國外的邀請人、認識多長時間、什麼關係,不一而足,最後才在表上寫上「該同志是我轄區居民,政治可靠,無犯罪記錄,同意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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