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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代理人登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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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代理人登記法
第75屆美國國會
要求登記某些受僱於在美國傳播、宣傳和其他目的的機構的人員的法案。
引稱美國聯邦公法第75–583號(公法)
52 Stat. 631(法律總匯
訂立機關眾議院
簽署人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
簽署日期1938年6月8日
生效日期1938年9月6日
法典化
修訂條文美國法典第22卷:外國事務與交流英語Title 2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新增章節美國法典第22編英語Title 2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第11之II章 § 611 et seq.
立法歷史
法案名稱H.R. 1591
提交者約翰·威廉·麥科馬克D-MA
提交日期1937年7月28日
相關委員會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參議院外交委員會
簡要
  • 眾議院通過:1937年8月2日(通過)
  • 參議院通過:1938年5月18日(通過)
  • 協商委員會報告:1938年5月23日
    • 參議院同意通過:1938年5月27日(同意)
    • 眾議院同意通過:1938年6月2日(同意)
其他簡稱1938年外國主要註冊法
縮寫(通俗)FARA
俗稱1938年外國宣傳人員登記法

外國代理人登記法(英語: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FARA)是1938年通過的一項美國法律,要求以「政治或准政治身份」代表外國利益的代理人公布其與外國政府的關係、相關活動和資金信息。該法的目的是協助「美國政府和美國人民對相關人物的言論和活動進行評估」。美國司法部下屬機構負責執行該法[1]。2007年,美國司法部報告稱,有代表100多個國家的1700個遊說人員對美國國會美國聯邦政府進行活動[2]

198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英文報紙《中國日報》在美國司法部進行了外國代理人登記[3]。2017年,美國司法部要求今日俄羅斯俄羅斯衛星網註冊為外國代理人。2018年,美國司法部要求新華社中國環球電視網註冊為外國代理人。[4]印度學者艾倫·希拉瓦斯特瓦(Arun Shivrastva)等人合著的《NGO與顏色革命》(Helping or Hurting)書中,俄羅斯政治評論家德米特里·拜奇(Dmitry Babich)說,美國曾經依據FARA規定解散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在美辦公室、清查支持愛爾蘭共和軍北愛爾蘭援助委員會(Irish Northern Aid Committee;NORAID)[5]

其他已登記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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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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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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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Justice, National Security Division, U.S. Department of. 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Unit (FARA). www.fara.gov. [2019-0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5-09). 
  2. ^ Alex Knott, Foreign Lobbying Database Up and Running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May 30, 2007.
  3. ^ 許寧. 中国在美媒体若贴上“代理人”标签影响如何?. 美國之音. 2017年11月18日 [2019-0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9-30). 
  4. ^ 新华社在美成“外国代理人” 中美之争延伸. BBC中文網. 2018-09-19 [2019-0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1-10). 
  5. ^ 張宗坤. NGO:好人做善事,會不會犯錯? 讀《NGO與顏色革命》. 苦勞網. 2017-12-16 [2019-06-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8). 
  6. ^ Exhibit A to Registration Statement Pursuant to the 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of 1938, as amended (PDF). 美國司法部. [2021-08-2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8-25) (英語). 
  7. ^ 美司法部將《星島日報》美國版指定為“外國代理人”. RFI - 法國國際廣播電台. 2021-08-25 [2021-08-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6) (中文(繁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