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地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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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制的屬地主義
有限制的屬地主義
已廢除屬地主義
不採用屬地主義
個人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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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類別 |
社會政治學 |
屬地主義(拉丁語:Jus soli,意為「土地衍生的權利」),又稱出生地主義、地緣原則,是自然人原始國籍確定的原則之一,指在一國領土內出生的任何人享有國籍或公民權的權利,是由出生地而取得國籍的法律原則。[1]與之相對的概念是血統主義也稱屬人主義。屬地主義又分為無限制屬地主義和有條件限制屬地主義。
無限制屬地主義指無論父母是哪國人,只要出生在該國的領土內,即無條件自動獲得該國國籍。
有條件限制屬地主義指需要父母中至少一個在孩子出生的時間是有關國家或地區的公民、國民、永久居民或長期居民,才可獲得該國國籍。
目前有 35 個國家實行無限制的屬地主義。
依照《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一些實行血統主義的國家在有限的基礎上將屬地主義擴展至那些原本沒有資格獲得任何國籍的人,例如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時準用屬地主義。
採用無限制屬地主義的國家和地區
[編輯]非洲
[編輯]北美洲
[編輯]安提瓜和巴布達
巴巴多斯
伯利茲
加拿大:通常在1947年之後出生在加拿大的任何人自動在出生後獲得加拿大國籍。即使父母均不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除非父母一方是外交官、為外交官服務或受僱於與外交官地位相同的國際機構。
哥斯達黎加
古巴
多米尼克
薩爾瓦多
格林納達
危地馬拉
洪都拉斯
牙買加
墨西哥
尼加拉瓜
巴拿馬
聖基茨和尼維斯
聖盧西亞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千里達和多巴哥
美國:詳見美國公民出生地原則。(美國總統當勞·特朗普於2025年1月20日簽署《保護美國公民身份的意義和價值》行政命令試圖終止無限制屬地主義,但該行政命令被聯邦法官裁定無限期禁止實施。)
南美洲
[編輯]大洋洲
[編輯]亞洲
[編輯]採用有條件限制屬地主義的國家和地區
[編輯]非洲
[編輯]北美洲
[編輯]南美洲
[編輯]亞洲
[編輯]阿塞拜疆: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屬地主義原則但實際上並未執行[3]
巴林
柬埔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六條規定「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的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所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都是香港永久性居民。2001年的莊豐源案即成為案例,在香港出生的「雙非嬰兒」即擁有居港權。
印度尼西亞
伊朗
以色列
日本(國籍法第二條之三)[4]
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需要「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方可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資格。[5]澳門本地法律至今仍未有與莊豐源案相似的法律挑戰。
馬來西亞
蒙古國
中華民國:國籍法第二條之三規定「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的人屬中華民國國籍。
泰國
歐洲
[編輯]法國
德國:自2000年1月1日起,父母雙方均為外國人在德國出生的兒童,如果父母至少有一位擁有永久居留權,並且在孩子出生前至少在德國居住五年,則可在出生時獲得德國國籍。
希臘
愛爾蘭
意大利
拉脫維亞
盧森堡
馬耳他:1989年8月1日將公民身份原則改為血統主義,這項政策也放寬了對多重國籍的限制。但如果父母至少有一方是馬耳他人或在馬耳他出生,則1989年8月1日或之後在馬耳他出生的人將自動成為馬耳他公民。[6]
荷蘭
葡萄牙
西班牙:根據西班牙民法典第17條規定,在西班牙出生且父母為外國人的孩子在某些條件下可以依據屬地原則獲得西班牙國籍。如父母一方出生在西班牙,或者父母雙方都不能將其國籍傳給孩子(例如父母爲無國籍)。
烏克蘭
英國
大洋洲
[編輯]已經取消屬地主義的國家和地區
[編輯]一些以前使用屬地主義的國家,現在已經完全廢除,只有在父母至少有一方是該國公民的情況下,才會給在該國出生的孩子賦予公民身份。
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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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編輯]- ^ 香港移民背后的属地原则_中国访谈_中国网. fangtan.china.com.cn. [2018-05-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08).
- ^ Estado colombiano concede la nacionalidad a niños nacidos en Colombia, hijos de migrantes venezolanos, para proteger sus derechos. 5 August 2019 [11 April 2025]. (原始內容存檔於10 August 2021).
- ^ Azerbaijan 1995 (rev. 2009) Constitution – Constitute. www.constituteproject.org. [2025-04-11] (英語).
- ^ THE NATIONALITY LAW.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English Website. [11 April 2025]. (原始內容存檔於31 October 2021).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8/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 bo.io.gov.mo. [2025-04-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5-04-11) (cn).
- ^ Bauböck, Rainer; Bernhard Perchinig; Wiebke Sievers. Citizenship policies in the new Europe. Amsterdam University Press. 2007: 247. ISBN 978-90-5356-922-1.
- ^ Sadiq, Kamal. Paper Citizens: How Illegal Immigrants Acquire Citizenship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10. ISBN 978-0-19-53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