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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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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诉讼程序中,除判决和裁决外,另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调解过程是由认可调解员,以中立人士身份,协助争议双方了解争议的焦点,探讨双方的利益和需要,寻求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案,并协助草拟协议书。双方如达成协议,于协议书上签署作实,而该协议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解过程是由双方自愿参与,过程亦是绝对保密。

各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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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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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调解制度,可分为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调解和调处的英文翻译,均为mediation,程序也类似,均在行政机关签立调解书,然后送法院核定,经法院核定后,有与确定判决同一效力,或至少有执行力。

司法调解规定在民事诉讼法,调解地点在法院。行政调解的规定则散落在各个法规,如《劳资争议处理法》、《消费者保护法》等,没有统一的法典,但有共通性的规定《乡镇市调解条例》,调解地点在各个行政机关。行政调解,为基于纷争当事人之合意,由行政机关介入调停纷争之解决的行政介入形式。行政调处,亦属行政机关介入调停纷争之解决的行政介入形式,往往被规定为诉讼之先行程序,或调处不成立者,行政机关得采取后续措施。关于调处和调解并无统一定义,而意义核心相同,各法规在用语上难免任意使用[1]

由于台湾的调解,最后都要进入法院司法审查,所以并不是完全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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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调解组织包括以下专业团体: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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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张桐锐,〈公务人员保障法上调处制度之检讨〉,收入刘建宏主编,《裁判外纷争解决机制在行政法领域之适用》2016年11月初版一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