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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選舉法 (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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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選舉法(韓語:공직선거법)於1994年3月16日依照大韓民國第4739號法律制定並以《公職選舉和選舉不正防止法》的名義頒布實施,該法整合了現行的《總統選舉法》、《國會議員選舉法》、《地方議會議員選舉法》和《地方自治團體議長選舉法》等四項選舉相關法律。2005年8月4日,經第21次部分修訂,更名為《公職選舉法》。制定該法是為了確保憲法和地方自治法所規定的選舉是通過人民的自由意志和民主程序進行,並防止與選舉有關的舞弊行為,以促進民主政治的發展。[1]

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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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韓國總統盧武鉉被指控違反該法而被國會彈劾,成為韓憲政史上第一位被彈劾的總統。5月,憲法法院裁定盧武鉉違反該法,但不足以罷免,宣布駁回彈劾案,盧武鉉即刻復職。

2024年11月,韓國共同民主黨黨首李在明因涉嫌違反該法一審獲刑一年,緩期兩年執行。[2]2025年3月26日,首爾高等法院二審推翻一審判決,改判李在明無罪,令他可以保住參選下屆總統的資格。[3] 2025年5月1日,韓國大法院推翻二審判決,發回二審法院首爾高等法院重審。[4]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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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공직선거법(公職選擧法). 한국민족문화대백과사전. [2025-0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24). 
  2. ^ 涉嫌违反《公职选举法》 韩最大在野党党首李在明一审获刑一年 缓期两年执行. 中國日報網. 2024-11-15 [2025-01-03]. 
  3. ^ 新华社快讯:韩国最大在野党党首李在明二审被判无罪. 新華網. 2025-03-26. 
  4. ^ 简讯:李在明涉违反选举法案终审判决发回重审 | 韩联社. web.archive.org. 2025-05-01 [2025-05-01].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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