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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興奮劑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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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興奮劑管理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的一項罪名。該罪名針對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運動禁藥),以及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等情形。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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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規定:

該罪名並非針對使用興奮劑的運動員,而只是將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以及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向其提供興奮劑等嚴重情形規定為犯罪。[1]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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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某、劉某妨害興奮劑管理一案:2021年3月至4月間,吉林體育學院教學科研人員楊某單獨或者夥同內蒙古體育職業學院教練員劉某,為牟取利益、快速提高運動員成績,以「科研訓練」為名,欺騙將要參加國內重大體育競賽的運動員進行「血液回輸」,篡改血液和血液成分,並從中牟利。經反興奮劑中心認定,通過「血液回輸」篡改血液和血液成分,屬於使用禁用方法,構成興奮劑違規,並嚴重損害運動員身心健康。2025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楊某、劉某各獲刑一年九個月、一年三個月,並各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15萬元。該案也成為中國大陸「妨害興奮劑管理罪」施行以來的第一案。[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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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馬向菲. 兴奋剂违法罪名确定: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新華社. 2021-02-28 [2025-0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23) (中文(簡體)). 
  2. ^ 王春燕, 劉懿德. 全国首例“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案一审宣判. 新華社. 2025-01-24 [2025-0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