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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身心障礙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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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美國身心障礙者法
第101屆美國國會
建立清晰及完整禁止以身心障礙為基礎的歧視的法案
引稱101-336(公法)
104 Stat. 327(法律總匯
訂立機關參議院
簽署人喬治·H·W·布什
簽署日期1990年7月26日
生效日期1990年7月26日
法典化
修訂條文美國法典第42卷:公共健康及社會福利英語Title 4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新增章節美國法典第42編英語Title 4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第126章 § 12101 et seq.
立法歷史
法案名稱S. 933
提交者湯姆·哈金D-IA
提交日期1988年5月9日
相關委員會參議院勞工及人力資源英語United States Senate Committee on Health, Education, Labor and Pensions
修訂英語Amendment法例
2008年ADA修正法案英語ADA Amendments Act of 2008
美國最高法院案例
Bragdon v. Abbott
Olmstead v. L.C.
Toyota Motor Manufacturing, Kentucky, Inc. v. Williams
簡要
  • 參議院通過:1989年9月7日(76–8 173號唱名表決,取自Senate.gov)
  • 眾議院通過:1990年5月22日(一致唱名表決)
  • 協商委員會報告:1990年7月12日
    • 眾議院同意通過:1990年7月12日(377–28 228號唱名表決,取自Clerk.House.gov)
    • 參議院同意通過:1990年7月13日(91–6 152號唱名表決,取自Senate.gov)
縮寫(通俗)ADA
俗稱1989年身心障礙美國人法案
立法歷程

美國身心障礙者法(英語: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是由美國國會在1990年7月通過的一項法案,經由老布什總統簽署生效。2008年小布什總統簽署了身心障礙者法修正案,於2009年1月1日生效。修正案規定了身心障礙者所應享有的權利,特別是就業方面不應受到歧視。修正案還明確規定了主要生活行為與實質限制等詞彙的含義。[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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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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