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
外观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 | |
---|---|
行政类内政部部移民目目 | |
立法院 | |
施行日期 | 2001年12月20日 |
主体法例 |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 |
修订法例 | |
2019年4月10日(第13次) | |
简要 | |
重要记事 | |
| |
立法历程 | |
修订后文本 | |
状态:已施行 |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母法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公布于2001年12月12日,为台湾因应两岸特殊关系所制定的律法。该法规办法名称的大陆地区是指中国大陆,主管、发布、执行机关,涵盖中华民国交通部、内政部等。
2008年6月20日,中华民国政府4度修改《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大幅放宽中国大陆民众来台各种资格及限制,并立即自同年6月23日实施,而修正后的办法条文共31条,涵盖了大陆观光事项中的人员数额、组团限制及各项因应措施。
参考资料
[编辑]![]() | 这是一篇与法律相关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