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权条例
外观
平均地权条例 The Equalization of Land Rights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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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组前:内政法规地政目 | |
立法院 | |
引称 | 平地条例 |
签署人 | 蒋中正 |
签署日期 | 1954年8月26日 |
施行日期 | 1954年8月28日 |
立法历史 | |
提交者 | 内政部 |
提交日期 | 1954年5月19日 |
相关委员会 | 内政、经济、财政、民刑商法委员会 |
内政、经济、财政、民刑商法委员会审议 | 1954年5月19日(院总248) |
二读 | 1954年8月15日 |
三读 | 1954年8月15日 |
修订法例 | |
2023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读)(第24次) | |
立法历程 | |
修订后文本 | |
状态:已施行 |
《平均地权条例》是中华民国政府为推行平均地权政策,在民国43年8月26日发布的条例,中间曾有多次修正。内容有关地价的规定及相关土地的课税、收买及归公等内容[1][2]。未来将改名为土地正义法[来源请求]。
内容
[编辑]禁止转售预售屋书面契据(红单)
[编辑]依2023年7月1日实施的现行新法第47-3条第6项:“书面契据,买受人不得转售与第三人。销售预售屋或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或协助买受人将该书面契据转售与第三人。”
现行新法第47-4条第1项、第2项:“预售屋或新建成屋买卖契约之买受人,于签订买卖契约后,不得让与或转售买卖契约与第三人,并不得自行或委托刊登让与或转售广告。但配偶、直系血亲或二亲等内旁系血亲间之让与或转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得让与或转售之情形并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买受人依前项但书后段规定得让与或转售之户(栋)数,全国每二年以一户(栋)为限;其申请核准方式、应检附文件、审核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参考资料
[编辑]- ^ 陈昭容. 平均地權條例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是什麼?修法重點有哪些?正反方怎麼看?修正案通過後誰會受影響?. Yahoo奇摩新闻. 2022-12-15 [2023-01-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1-12) (中文(繁体)).
- ^ 王承中. 平均地權條例三讀 遏止炒房5大重點一次看. 中央通讯社. 2023-01-10 [2023-01-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1-12) (中文(繁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