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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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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RFC讨论结论公示的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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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Make public/rfc}}的文档称该模板“非强制必须在公示时使用”,然而由于互助客栈中的RFC议题繁多,而议题清单有被折叠致使能见度降低,为提高公示中的RFC讨论结论的能见度,现拟修订WP:共识#一般公示基本规定如下:

现行条文

为确保所有使用者有充足时间得悉提案并发表意见,除非发表对提案进行实则性点评的意见者同意在计算公示期的开始时间时可排除其影响,互助客栈征求意见中的提案仅在7日内无新留言[1]时或已讨论达30日后,方可在已取得共识[2]的前提下公示。公示时,应在讨论串声明公示期于当时开始与公示期的长度(公示期长度至少须7日,如公示期长度未声明则预设7日),并在讨论串声明后的1日内于{{Bulletin}}的“公告”栏位加入连结宣告提案正在公示。公示期间若无正当合理异议,提案作通过论。公示期间若有正当合理的新意见[1],公示期应中止,而相关意见应经协商处理,在相关意见处理完成后,提案可依重行公示简易规定立即重行公示。

参考资料

  1. ^ 1.0 1.1 不对提案进行实则性点评的意见、并非正当合理的意见,以及与提案本身无关的意见,皆不视作此条文所指的“新留言”与“相关意见”。另外,为确保讨论的连贯性,任何正当合理的意见(无论是否于公示前或公示后提出)若已获提案人正当合理的回应,且自该回应起计的3日后无进一步再回应,应视为该意见已解决。已获解决的意见若被任何用户重复提出,可提示该用户相关意见已获解决,除此以外无须另作回应。
  2. ^ 请务必注意:共识并不强求一致同意,惟共识仍应采纳多数人的正当合理意见;下同。
提议条文

为确保所有使用者有充足时间得悉提案并发表意见,除非发表对提案进行实则性点评的意见者同意在计算公示期的开始时间时可排除其影响,互助客栈征求意见中的提案仅在7日内无新留言[1]时或已讨论达30日后,方可在已取得共识[2]的前提下公示。公示时,应在讨论串声明公示期于当时开始与公示期的长度(公示期长度至少须7日,如公示期长度未声明则预设7日),并在讨论串声明后的1日内于{{Bulletin}}的“公告”栏位加入连结宣告提案正在公示。使用征求意见机制的讨论串在公示时也须在{{rfc}}模板下加入{{make public/rfc}}模板,并在模板中声明公示日数与公示结束时间。公示期间若无正当合理异议,提案作通过论。公示期间若有正当合理的新意见[1],公示期应中止,而相关意见应经协商处理,在相关意见处理完成后,提案可依重行公示简易规定立即重行公示。

参考资料

  1. ^ 1.0 1.1 不对提案进行实则性点评的意见、并非正当合理的意见,以及与提案本身无关的意见,皆不视作此条文所指的“新留言”与“相关意见”。另外,为确保讨论的连贯性,任何正当合理的意见(无论是否于公示前或公示后提出)若已获提案人正当合理的回应,且自该回应起计的3日后无进一步再回应,应视为该意见已解决。已获解决的意见若被任何用户重复提出,可提示该用户相关意见已获解决,除此以外无须另作回应。
  2. ^ 请务必注意:共识并不强求一致同意,惟共识仍应采纳多数人的正当合理意见;下同。

以上。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5日 (六) 07:39 (UTC)回复

似乎应该用句号或分号? 自由雨日🌧️❄️ 2025年1月25日 (六) 07:48 (UTC)回复
@自由雨日完成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5日 (六) 07:57 (UTC)回复
公示提案7日。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日 (六) 09:0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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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对一些自由选择的“无共识”内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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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有不少“两可”或“多可”的内容,一般是格式方面的。例如图注句号的使用、附录的命名,以及暂未成文但惯例上保持“先到先得”做法的参考文献脚注位置、格式等等。不应以编者个人喜好在这些平等选项之间相互替换,但除了极少数替换定义为了“破坏”(如繁简破坏、地区词破坏)、部分指引特别写明“不应替换”之外,其他“替换”行为似乎并无相关方针指引说明(且在《共识》方针说明后,其他指引也不必再分别说明)。故作此提案。提案章节预期加在“什么是共识”章节中“共识可以修改”的下方。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1日 (五) 00:32 (UTC)回复

现行条文
提议条文

具多种选择的共识 维基百科有一类特殊的共识,它们是社群认为无需或无法达成统一单一共识,而规定可供编者在多个选项中自由选择的共识(通常表述为“可……可……”多个并列选项或类似含义),大多同格式相关(如附录元素的命名等)。对这些由编者“在多个共识间选择的共识”,若无特别说明,通常采取“尊重主编,先到先得”原则。编者不应强求各条目统一自己偏好的格式,而是应遵循各条目主编者选择的格式。条目主编回退单纯在平等选项间替换的编辑并不违反《条目所有权》方针;且若有编者在大量条目中无合理理由单纯替换格式,可视作扰乱性编辑。主编者或为创建者,或为重写者(“重写”包括重写相关语段或重写整篇条目,后者的定义可参考WP:新条目推荐/候选中的规则),包括单一主编或多人主编(后者即以多人主编的共识选择为准);对规定需整篇条目统一的格式,若主编并未做到统一,则以进行统一处理的编者的选择“先到先得”。同其他共识一样,“具多种选择的共识”亦非不可修改,它们同样可能在未来发生变化,如抛弃其他选项而统一为单一选项,或进一步放宽主编者的选择权、增加其他选项等等。

以上。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1日 (五) 00:32 (UTC)回复

@魔琴:--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1日 (五) 00:43 (UTC)回复
几乎只是换句话复述争议解决和编辑战的概念,不认为有需要分列一方针章节。--西 2025年3月21日 (五) 01:38 (UTC)回复
似乎未在WP:争议解决WP:编辑战看到相关文句?当然我认为根据WP:共识、WP:争议解决、WP:编辑战,乃至根据常识等理当推导出这种结论,但在未成文化的情况下,我总担心有喜欢将条目调整为自己偏好的编者以及善意的新手可能会以“无共识”为由进行扰乱。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1日 (五) 01:43 (UTC)回复
更具体地说,极少数替换(如无故繁简替换)可视作破坏而快速处理,少数替换(如附录命名)在指引中已写明“不应替换”也方便处理。但大部分情况均无直接的限制替换的说明。例如MOS:图注句号,倘若某条目均使用了句号,但有编者偏好不加句号,而将条目中的所有句号去除,并以“指引支持可以不加句号““无指引禁止替换”为由坚持这种做法,这时候回退者无法直接引用方针指引来回退,甚至可能反被修改者称“主张条目所有权”等。虽然若请求第三方或社群介入,通常会得出“尊重主编,先到先得”的结果,但若类似争议均采用这种方式解决则过于低效、浪费社群资源。故希望在《共识》方针指明。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1日 (五) 16:16 (UTC)回复
此外,这种替换未必会引起争议。例如一位编者可能仅出于个人偏好而将10篇条目中的图注句号删去,仅1篇引起了争议(或根本未引起争议),那么就可能实现将9篇(10篇)条目的图注均改为自己偏好的“不用句号”的格式,而未违反方针指引。本提案希望将这种修改定性为“可能构成扰乱性编辑”。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1日 (五) 22:22 (UTC)回复
“尊重主编”是否意味着在平等同义词之间,新增内容只可取用主编的用词?此外,即使主编在相隔十年后才回归编辑条目,或主编在某词“先到”之后才开始编辑而后成为主编,可否替换此前“先到”的字词?--— Gohan 2025年3月21日 (五) 09:29 (UTC)回复
@神秘悟饭:若相关格式/用词并未规定全文统一,则当然并非必须遵循主编的格式/用词(随意使用即可);若规定全文统一,那么应当遵循主编的做法(但若是大幅重写相关语段或重写全篇条目则不用)。“相隔十年才回归”我不确定具体是什么情况,是否能举例?后者当然可以替换,即刚说的“大幅重写相关语段/全文”的情况,提议条文中已点明“主编者或为创建者,或为重写者”。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1日 (五) 12:05 (UTC)回复
举个例子,MOS:图注句号并未规定全文统一尽管我认为这应当全文统一,不过目前就按现指引来,那么若某编者新增图片写图注,可自由选择加或不加句号,而并不需要遵循先前主编的做法。若某编者仅修改某图注中的一个错字,则不应将该句加上或去除原有的句号(应遵循先前主编的选择);若编者重写了某图注整句内容,则可以按自己(重写者)的偏好重新选择。再如参考文献格式(若已经全文保持统一且满足可供查证等要求)惯例上应保持全文统一,那么修改者不应因为仅重写一段就将全文其他格式都改成自己偏好的格式,而是应使用先前主编的全文统一格式;但若是重写全文,则可以修改(使用自己偏好的参考格式)。差不多就是这样。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1日 (五) 16:22 (UTC)回复
全段提案似乎都在“社群认为无需或无法达成统一单一共识,而规定可供编者在多个选项中自由选择的共识”的前提之下,行文需要理清与“规定全文统一”与否的关系。而“主编者或为创建者,或为重写者”出现在若无特别说明,通常采取“尊重主编,先到先得”原则”、“条目主编回退单纯在平等选项间替换的编辑”之后,显然并不限制主编在重写时才能替换同义词,后者或许会被解读为不作重写的主编有权单独替换“先到”的字词。“主编在某词“先到”之后才开始编辑而后成为主编”当然不应单独替换“先到”的字词,否则实属条目所有权扩张。
何种格式需要“全文统一”存疑,易被滥用;主编或先到的格式未必适宜。以固不固定栏宽为例:不少人也许会沿袭以往习惯格式,不过习惯格式对于个别页面、个别位置未必适宜。若有人提出合理因由改变某处栏宽格式,而先到者或主编缺乏合理因由回应,即可成事。我即使是“先到”的主编,也乐意接受合理的改变。因此,优先顺位应为“共识>先到(以及无理由而依某先到格式而作全文同类格式统一的改动)>任何编者(包括主编)的改动”;其中,所在部分(至少一句)的重写可视为形成新的“先到”,不受旧有“先到”约束。另外,Wikipedia:共识共识可以修改重在维基社群协作,“维基百科有一类特殊的共识,它们是社群认为无需或无法达成统一单一共识”本是宏大主题,而后奇怪地限缩至条目编写甚至条目格式,实在是格格不入。--— Gohan 2025年3月26日 (三) 10:51 (UTC)回复
@神秘悟饭:“主编或先到的格式未必适宜”并非“规定可供编者在多个选项中自由选择的共识”。我提案本意仅限制那些诸如MOS:句号MOS:附录命名等已“规定”多种选择均适宜的格式(且这种规定本身亦是可变的),因为我认为这类有多种选择的共识有不少,与其像在各个格式如MOS:附录命名中都写一遍“编者不应强求各条目统一自己喜爱的附录命名格式,即不应做出单纯在“相关条目”“参见”“参看”等用词之间互相替换的编辑。”这类语句若不写,则可能出现有编者声称“图注可不加句号”而在大量条目将句号去除,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但却无方针指引阻止,不如直接写在《共识》方针。或者说,“栏宽”是个较为复杂的、每个条目会有相对最优解的问题,不太可能像图注句号一样在方针指引简单规定“可A、可B”(或许提案描述让人有扩大化的误会?这自然可以修改,我的本意是仅包括少数“可靠来源均常用,无优劣之分,故属单纯编者偏好”的简单格式)。
至于“何种格式需要全文统一”,由于“全文统一”限定了编者的自由选择,故自然是“规定了需要全文统一的格式”,否则均以“无需全文统一”看待(这也是我为什么说认为MOS:图注句号目前并未规定全文统一,故视作“无需统一”,若欲统一还需新提案)。然后,您的第一段我读了数遍,但恕我仍未清晰理解……您能否具体举例说明?例如您认为对MOS:图注句号等格式,如何规定“尊重主编,先到先得”的细则更为合理?“将宏大主题‘限缩’至条目格式”主要是因为我发现这类规定了编者自由选择的内容似乎都是格式方面的问题,若有不妥,同可修改。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6日 (三) 12:32 (UTC)回复
虽然支持您所主张“仅限制”的事例,但是目前提案宽泛,易被滥用,难以达成“仅限制”目的:例如有人或许据此认为“主编已用圆点列表,故此后不容许另一种列表形式”。首先可从开头改进,将“条目”“格式”融入开头定义句以限定范围,以免令人误以为涉及无关条目格式的社群运作。另外,即使严格地解读“规定可供编者在多个选项中自由选择”,意图限制的“相关条目”章节又常称“参见”、“参看”等,并未统一等规定恐怕也算不上“可供编者在多个选项中自由选择”的规定,故从严从宽的解读都不周全。
规定全文统一”的“规定”如果是指方针、指引,自然妥当;但若与“无需或无法达成统一”、“主编”等语处于同一段,加之方针、指引中“全文统一”之说实在罕见,难免被误解为主编的规定。因此希望行文需要理清有关关系。第一段全段回应您在2025年3月21日 (五) 12:05 (UTC)的囘覆,第一段中后段的主旨就是“主编”当然不应单独替换“先到”的字词”,似乎不难理解。有关细则,以上顺位已述——主编尤其不应享有优先地位;与1F616EMO部分相通。--— Gohan 2025年3月27日 (四) 03:54 (UTC)回复
正如神秘悟饭君所述,将选择权限定于主编手上可能出现时序上的问题,又或时移世易,沉默共识已经变更。个人建议规定参考条目现有内容(重写不限),甚至相关专题内的共识(成文与否),比对类似条目,从而根据常识做出判断,并在修改时给出理由。--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年3月21日 (五) 10:03 (UTC)回复
@1F616EMO:出现时序问题是指?“共识已经变更”我已经在最后一句点明了呀。后面你说的情况和我说的不太一样,你说的更像是更高层级的编写风格、章节安排层面的东西,但我说的是单纯的规定两可/多可的简单问题(例如图注是否加句号,以及我过段时间想提案的参考文献脚注位置等等);“不应将一篇已妥善使用Harvard参考文献格式的条目全面改为顺序编码格式”,这并不需要专题共识、比对类似条目等。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1日 (五) 12:0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