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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討論: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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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神秘悟饭在話題提案:對一些自由選擇的「無共識」內容的處理上作出的最新留言:2 個月前

有關RFC討論結論公示的補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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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雖然{{Make public/rfc}}的文檔稱該模板「非強制必須在公示時使用」,然而由於互助客棧中的RFC議題繁多,而議題清單有被摺疊致使能見度降低,為提高公示中的RFC討論結論的能見度,現擬修訂WP:共識#一般公示基本規定如下:

現行條文

為確保所有使用者有充足時間得悉提案並發表意見,除非發表對提案進行實則性點評的意見者同意在計算公示期的開始時間時可排除其影響,互助客棧徵求意見中的提案僅在7日內無新留言[1]時或已討論達30日後,方可在已取得共識[2]的前提下公示。公示時,應在討論串聲明公示期於當時開始與公示期的長度(公示期長度至少須7日,如公示期長度未聲明則預設7日),並在討論串聲明後的1日內於{{Bulletin}}的「公告」欄位加入連結宣告提案正在公示。公示期間若無正當合理異議,提案作通過論。公示期間若有正當合理的新意見[1],公示期應中止,而相關意見應經協商處理,在相關意見處理完成後,提案可依重行公示簡易規定立即重行公示。

參考資料

  1. ^ 1.0 1.1 不對提案進行實則性點評的意見、並非正當合理的意見,以及與提案本身無關的意見,皆不視作此條文所指的「新留言」與「相關意見」。另外,為確保討論的連貫性,任何正當合理的意見(無論是否於公示前或公示後提出)若已獲提案人正當合理的回應,且自該回應起計的3日後無進一步再回應,應視為該意見已解決。已獲解決的意見若被任何用戶重複提出,可提示該用戶相關意見已獲解決,除此以外無須另作回應。
  2. ^ 請務必注意:共識並不強求一致同意,惟共識仍應採納多數人的正當合理意見;下同。
提議條文

為確保所有使用者有充足時間得悉提案並發表意見,除非發表對提案進行實則性點評的意見者同意在計算公示期的開始時間時可排除其影響,互助客棧徵求意見中的提案僅在7日內無新留言[1]時或已討論達30日後,方可在已取得共識[2]的前提下公示。公示時,應在討論串聲明公示期於當時開始與公示期的長度(公示期長度至少須7日,如公示期長度未聲明則預設7日),並在討論串聲明後的1日內於{{Bulletin}}的「公告」欄位加入連結宣告提案正在公示。使用徵求意見機制的討論串在公示時也須在{{rfc}}模板下加入{{make public/rfc}}模板,並在模板中聲明公示日數與公示結束時間。公示期間若無正當合理異議,提案作通過論。公示期間若有正當合理的新意見[1],公示期應中止,而相關意見應經協商處理,在相關意見處理完成後,提案可依重行公示簡易規定立即重行公示。

參考資料

  1. ^ 1.0 1.1 不對提案進行實則性點評的意見、並非正當合理的意見,以及與提案本身無關的意見,皆不視作此條文所指的「新留言」與「相關意見」。另外,為確保討論的連貫性,任何正當合理的意見(無論是否於公示前或公示後提出)若已獲提案人正當合理的回應,且自該回應起計的3日後無進一步再回應,應視為該意見已解決。已獲解決的意見若被任何用戶重複提出,可提示該用戶相關意見已獲解決,除此以外無須另作回應。
  2. ^ 請務必注意:共識並不強求一致同意,惟共識仍應採納多數人的正當合理意見;下同。

以上。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5日 (六) 07:39 (UTC)回覆

似乎應該用句號或分號? 自由雨日🌧️❄️ 2025年1月25日 (六) 07:48 (UTC)回覆
@自由雨日完成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5日 (六) 07:57 (UTC)回覆
公示提案7日。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日 (六) 09:07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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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對一些自由選擇的「無共識」內容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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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有不少「兩可」或「多可」的內容,一般是格式方面的。例如圖注句號的使用、附錄的命名,以及暫未成文但慣例上保持「先到先得」做法的參考文獻腳註位置、格式等等。不應以編者個人喜好在這些平等選項之間相互替換,但除了極少數替換定義為了「破壞」(如繁簡破壞、地區詞破壞)、部分指引特別寫明「不應替換」之外,其他「替換」行為似乎並無相關方針指引說明(且在《共識》方針說明後,其他指引也不必再分別說明)。故作此提案。提案章節預期加在「什麼是共識」章節中「共識可以修改」的下方。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1日 (五) 00:32 (UTC)回覆

現行條文
提議條文

具多種選擇的共識 維基百科有一類特殊的共識,它們是社群認為無需或無法達成統一單一共識,而規定可供編者在多個選項中自由選擇的共識(通常表述為「可……可……」多個並列選項或類似含義),大多同格式相關(如附錄元素的命名等)。對這些由編者「在多個共識間選擇的共識」,若無特別說明,通常採取「尊重主編,先到先得」原則。編者不應強求各條目統一自己偏好的格式,而是應遵循各條目主編者選擇的格式。條目主編回退單純在平等選項間替換的編輯並不違反《條目所有權》方針;且若有編者在大量條目中無合理理由單純替換格式,可視作擾亂性編輯。主編者或為創建者,或為重寫者(「重寫」包括重寫相關語段或重寫整篇條目,後者的定義可參考WP:新條目推薦/候選中的規則),包括單一主編或多人主編(後者即以多人主編的共識選擇為準);對規定需整篇條目統一的格式,若主編並未做到統一,則以進行統一處理的編者的選擇「先到先得」。同其他共識一樣,「具多種選擇的共識」亦非不可修改,它們同樣可能在未來發生變化,如拋棄其他選項而統一為單一選項,或進一步放寬主編者的選擇權、增加其他選項等等。

以上。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1日 (五) 00:32 (UTC)回覆

@魔琴:--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1日 (五) 00:43 (UTC)回覆
幾乎只是換句話複述爭議解決和編輯戰的概念,不認為有需要分列一方針章節。--西 2025年3月21日 (五) 01:38 (UTC)回覆
似乎未在WP:爭議解決WP:編輯戰看到相關文句?當然我認為根據WP:共識、WP:爭議解決、WP:編輯戰,乃至根據常識等理當推導出這種結論,但在未成文化的情況下,我總擔心有喜歡將條目調整為自己偏好的編者以及善意的新手可能會以「無共識」為由進行擾亂。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1日 (五) 01:43 (UTC)回覆
更具體地說,極少數替換(如無故繁簡替換)可視作破壞而快速處理,少數替換(如附錄命名)在指引中已寫明「不應替換」也方便處理。但大部分情況均無直接的限制替換的說明。例如MOS:圖注句號,倘若某條目均使用了句號,但有編者偏好不加句號,而將條目中的所有句號去除,並以「指引支持可以不加句號「「無指引禁止替換」為由堅持這種做法,這時候回退者無法直接引用方針指引來回退,甚至可能反被修改者稱「主張條目所有權」等。雖然若請求第三方或社群介入,通常會得出「尊重主編,先到先得」的結果,但若類似爭議均採用這種方式解決則過於低效、浪費社群資源。故希望在《共識》方針指明。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1日 (五) 16:16 (UTC)回覆
此外,這種替換未必會引起爭議。例如一位編者可能僅出於個人偏好而將10篇條目中的圖注句號刪去,僅1篇引起了爭議(或根本未引起爭議),那麼就可能實現將9篇(10篇)條目的圖注均改為自己偏好的「不用句號」的格式,而未違反方針指引。本提案希望將這種修改定性為「可能構成擾亂性編輯」。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1日 (五) 22:22 (UTC)回覆
「尊重主編」是否意味著在平等同義詞之間,新增內容只可取用主編的用詞?此外,即使主編在相隔十年後才回歸編輯條目,或主編在某詞「先到」之後才開始編輯而後成爲主編,可否替換此前「先到」的字詞?--— Gohan 2025年3月21日 (五) 09:29 (UTC)回覆
@神秘悟飯:若相關格式/用詞並未規定全文統一,則當然並非必須遵循主編的格式/用詞(隨意使用即可);若規定全文統一,那麼應當遵循主編的做法(但若是大幅重寫相關語段或重寫全篇條目則不用)。「相隔十年才回歸」我不確定具體是什麼情況,是否能舉例?後者當然可以替換,即剛說的「大幅重寫相關語段/全文」的情況,提議條文中已點明「主編者或為創建者,或為重寫者」。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1日 (五) 12:05 (UTC)回覆
舉個例子,MOS:圖注句號並未規定全文統一儘管我認為這應當全文統一,不過目前就按現指引來,那麼若某編者新增圖片寫圖注,可自由選擇加或不加句號,而並不需要遵循先前主編的做法。若某編者僅修改某圖注中的一個錯字,則不應將該句加上或去除原有的句號(應遵循先前主編的選擇);若編者重寫了某圖注整句內容,則可以按自己(重寫者)的偏好重新選擇。再如參考文獻格式(若已經全文保持統一且滿足可供查證等要求)慣例上應保持全文統一,那麼修改者不應因為僅重寫一段就將全文其他格式都改成自己偏好的格式,而是應使用先前主編的全文統一格式;但若是重寫全文,則可以修改(使用自己偏好的參考格式)。差不多就是這樣。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1日 (五) 16:22 (UTC)回覆
全段提案似乎都在「社群認為無需或無法達成統一單一共識,而規定可供編者在多個選項中自由選擇的共識」的前提之下,行文需要理清與「規定全文統一」與否的關係。而「主編者或為創建者,或為重寫者」出現在若無特別說明,通常採取「尊重主編,先到先得」原則」、「條目主編回退單純在平等選項間替換的編輯」之後,顯然並不限制主編在重寫時才能替換同義詞,後者或許會被解讀為不作重寫的主編有權單獨替換「先到」的字詞。「主編在某詞「先到」之後才開始編輯而後成爲主編」當然不應單獨替換「先到」的字詞,否則實屬條目所有權擴張。
何種格式需要「全文統一」存疑,易被濫用;主編或先到的格式未必適宜。以固不固定欄寬為例:不少人也許會沿襲以往習慣格式,不過習慣格式對於個別頁面、個別位置未必適宜。若有人提出合理因由改變某處欄寬格式,而先到者或主編缺乏合理因由回應,即可成事。我即使是「先到」的主編,也樂意接受合理的改變。因此,優先順位應爲「共識>先到(以及無理由而依某先到格式而作全文同類格式統一的改動)>任何編者(包括主編)的改動」;其中,所在部分(至少一句)的重寫可視爲形成新的「先到」,不受舊有「先到」約束。另外,Wikipedia:共識共識可以修改重在維基社群協作,「維基百科有一類特殊的共識,它們是社群認為無需或無法達成統一單一共識」本是宏大主題,而後奇怪地限縮至條目編寫甚至條目格式,實在是格格不入。--— Gohan 2025年3月26日 (三) 10:51 (UTC)回覆
@神秘悟飯:「主編或先到的格式未必適宜」並非「規定可供編者在多個選項中自由選擇的共識」。我提案本意僅限制那些諸如MOS:句號MOS:附錄命名等已「規定」多種選擇均適宜的格式(且這種規定本身亦是可變的),因為我認為這類有多種選擇的共識有不少,與其像在各個格式如MOS:附錄命名中都寫一遍「編者不應強求各條目統一自己喜愛的附錄命名格式,即不應做出單純在「相關條目」「參見」「參看」等用詞之間互相替換的編輯。」這類語句若不寫,則可能出現有編者聲稱「圖注可不加句號」而在大量條目將句號去除,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但卻無方針指引阻止,不如直接寫在《共識》方針。或者說,「欄寬」是個較為複雜的、每個條目會有相對最優解的問題,不太可能像圖注句號一樣在方針指引簡單規定「可A、可B」(或許提案描述讓人有擴大化的誤會?這自然可以修改,我的本意是僅包括少數「可靠來源均常用,無優劣之分,故屬單純編者偏好」的簡單格式)。
至於「何種格式需要全文統一」,由於「全文統一」限定了編者的自由選擇,故自然是「規定了需要全文統一的格式」,否則均以「無需全文統一」看待(這也是我為什麼說認為MOS:圖注句號目前並未規定全文統一,故視作「無需統一」,若欲統一還需新提案)。然後,您的第一段我讀了數遍,但恕我仍未清晰理解……您能否具體舉例說明?例如您認為對MOS:圖注句號等格式,如何規定「尊重主編,先到先得」的細則更為合理?「將宏大主題『限縮』至條目格式」主要是因為我發現這類規定了編者自由選擇的內容似乎都是格式方面的問題,若有不妥,同可修改。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6日 (三) 12:32 (UTC)回覆
雖然支持您所主張「僅限制」的事例,但是目前提案寬泛,易被濫用,難以達成「僅限制」目的:例如有人或許據此認爲「主編已用圓點列表,故此後不容許另一種列表形式」。首先可從開頭改進,將「條目」「格式」融入開頭定義句以限定範圍,以免令人誤以爲涉及無關條目格式的社群運作。另外,即使嚴格地解讀「規定可供編者在多個選項中自由選擇」,意圖限制的「相關條目」章節又常稱「參見」、「參看」等,並未統一等規定恐怕也算不上「可供編者在多個選項中自由選擇」的規定,故從嚴從寬的解讀都不周全。
規定全文統一」的「規定」如果是指方針、指引,自然妥當;但若與「無需或無法達成統一」、「主編」等語處於同一段,加之方針、指引中「全文統一」之説實在罕見,難免被誤解為主編的規定。因此希望行文需要理清有關關係。第一段全段回應您在2025年3月21日 (五) 12:05 (UTC)的囘覆,第一段中後段的主旨就是「主編」當然不應單獨替換「先到」的字詞」,似乎不難理解。有關細則,以上順位已述——主編尤其不應享有優先地位;與1F616EMO部分相通。--— Gohan 2025年3月27日 (四) 03:54 (UTC)回覆
正如神秘悟飯君所述,將選擇權限定於主編手上可能出現時序上的問題,又或時移世易,沈默共識已經變更。個人建議規定參考條目現有內容(重寫不限),甚至相關專題內的共識(成文與否),比對類似條目,從而根據常識做出判斷,並在修改時給出理由。--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2025年3月21日 (五) 10:03 (UTC)回覆
@1F616EMO:出現時序問題是指?「共識已經變更」我已經在最後一句點明了呀。後面你說的情況和我說的不太一樣,你說的更像是更高層級的編寫風格、章節安排層面的東西,但我說的是單純的規定兩可/多可的簡單問題(例如圖注是否加句號,以及我過段時間想提案的參考文獻腳註位置等等);「不應將一篇已妥善使用Harvard參考文獻格式的條目全面改為順序編碼格式」,這並不需要專題共識、比對類似條目等。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1日 (五) 12:08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