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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中有以下叙述:惟须注意回退不过三原则不是配额,未违反回退不过三原则(回退不超过三次)的回退战仍构成编辑战,一经发现仍可被提报至对应的布告板以至禁止编辑。
我理解这一叙述的初衷或许是想避免编辑战的参与方把“三次机会”用到极致,但我认为这一叙述同而回退不过三原则(3RR)则是常用作判断的明确界线
存在矛盾之处,因为如果把三次作为明确界限,就不应当在不到三次的时候对用户施加处罚,否则可能引起用户的困惑或管理员的滥权,不利于明确规则。我认为维基百科没必要搞“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那一套。--IuyminirC(留言) 2025年4月19日 (六) 07:15 (UTC)回复
- 承上,建议修改为:
- 现行条文
惟须注意回退不过三原则不是配额,未违反回退不过三原则(回退不超过三次)的回退战仍构成编辑战,一经发现仍可被提报至对应的布告板以至禁止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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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议条文
惟须注意回退不过三原则不是配额,仅提供了一般性的判断标准,如虽未达到3次,仍存在持续、针锋相对的回退行为,且无讨论意愿,依然构成编辑战,一经发现仍可被提报至对应的布告板以至禁止编辑。一般情况下,未达3次回退不应认定为编辑战,除非存在敌意回退或拒绝协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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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可以进一步明确编辑战的标准。--IuyminirC(留言) 2025年4月19日 (六) 07:37 (UTC)回复
- “一般情况下,未达3次回退不应认定为编辑战,除非存在敌意回退或拒绝协商行为”或许可以改为“除非存在敌意回退或拒绝协商行为,在未实行更严格的回退限制的情况下,未达3次回退不应认定为编辑战”。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4月20日 (日) 09:44 (UTC)回复
- 有道理--IuyminirC(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14:41 (UTC)回复
- (-)反对,建议的修订明显对回退不过三原则理解错误。
回退不过三原则(3RR)则是常用作判断的明确界线
条文的意义在于“违反回退不过三就可直接被封锁”,而不是“未构成回退不过三就不封锁”。修订前提有问题,后续的建议条文亦会跟着变形。未达3次回退不应认定为编辑战
一句,回退未过三定义为“同一条目内”,此处未重新定义范畴的但横跨多个条目的编辑战时有出现,这些情况不难出现在全部受影响条目都未超过三次回退,但如此规模来回回退一次、两次都是明显的编辑战。这类型的编辑战未“持续”、未必开始浮现恶意,亦多数未有机会(甚或未开始)协商,但仍然是明显的编辑战,仍应被禁止。建议条文就完全排除了此类情况。--路西法人 2025年4月20日 (日) 10:07 (UTC)回复
- 感谢阁下的意见,关于阁下的观点,我有两点想要说明与提问阁下:
- 1.关于阁下所说的横跨多个条目的情况,既然
未持续,未必开始浮现恶意,未有机会开始协商
,请问阁下认为应当禁止的理由为何?甚至于构成编辑战的理由为何?我理解的编辑战在于反复、对抗性的修改行为,如果两个用户只是对多个条目都有分歧,但是没有构成反复和对抗性的修改,比如对多个条目的编辑在同一轮次出现回退,我认为不应当理解为编辑战,因为这种情况下可能只是由于一时的分歧或误解,在编辑中说明或妥协就足以解决问题,没有必要按照编辑战的程序处理;
- 2.对于阁下所说“未达3次未必不构成编辑战”(我理解阁下是这个意思),基于第1点中我对编辑战的看法,我同意阁下的观点。我认为可以对编辑战的定义进一步商讨。我对现有条文的意见在于,对编辑战的定义完全不明确,“3RR不是配额”否定了3次才构成编辑战,但却没有提出替代性的明确说明,只是以笼统的“回退战”代称,我认为导致了规则的不明确,会引起用户的困惑。--IuyminirC(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14:40 (UTC)回复
- 不合理的来回编辑或回退影响条目版本稳定即为编辑战,应当禁止。并非只有反复、对抗性的修改才能形成编辑战。
- --路西法人 2025年4月23日 (三) 05:44 (UTC)回复
- 3RR是一个明确界限,不是配额是说不是免责配额,满足其他条件也可能认定。这个其他条件可能类似兜底条款,按常识而非明确标准来执行?确实某些案例下被判定编辑战(或者维基跟踪、扰乱等)可能造成附带损害后果。关于如何认定非3RR的编辑战,不清楚是否会有执行标准,但“敌意回退或拒绝协商”可能仍为主观认定。--YFdyh000(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14:4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