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頁簡而言之:地圖本身並不能使任何地理特徵滿足收錄標準,更不能使非地理特徵滿足收錄標準。 |
《地理特徵收錄標準〈建築物〉》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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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造的地理特徵都會在若干可靠來源中被提及,但它們未必符合收錄標準。被收入地圖並不足以建立主題的收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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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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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地政府為當地繪製地圖,然後把全個地方都劃進去了,又或是有人提供了一個該地方的Google地圖或Google Earth連結;我們於是稱「該地方上的所有自然特徵和人造地理特徵都滿足收錄標準」,這是完全錯誤和荒謬的。即使是《地理特徵收錄標準〈地區與地點〉》,亦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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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命名的自然特徵(例如山脈、河流、湖泊、島嶼)有多於坐標和簡單統計數據的來源便可支持其收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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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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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只能給予坐標和簡單統計數據,而未能給予其他,故而不能使自然地理特徵滿足收錄標準;遑論收錄標準要求更嚴格的人造地理特徵。
《收錄標準〈滿足收錄標準需要可查證的證據〉》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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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題的收錄標準是獨立的,收錄標準只針對單個主題,而非該主題所屬的哪一個類別。例如,子主題是否滿足收錄標準的資格並不能因為父主題滿足收錄標準而繼承;同時收錄標準也不是「上延」繼承的,父主題的收錄標準同樣不能由子主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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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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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假定地圖能滿足地理特徵的收錄標準,也不能推論出與其關聯的事物滿足收錄標準;何況地圖本身並不能滿足地理特徵的收錄標準,則推論與其關聯的事物滿足收錄標準更顯荒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