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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传染病防治法
Communicable Disease Control Act
行政类卫生福利部部疾病管制目目
立法院
签署人国民政府
签署日期1944年11月8日
施行日期1944年12月6日
相关委员会立法院会议
修订英语Amendment法例
2023年6月28日总统令公布(第17次)
立法历程
修订后文本
状态:已施行

中华民国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中华民国法律,为杜绝各种传染病之发生、传染及蔓延,并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制定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的专门法律。历经多次修订,该法律共有7章77条。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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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11月18日,国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条例》,全文35条,并于12月6日颁布实施。[1][2]

1982年,因应狂犬病黄热病疫情扩散及天花消灭,卫生署署长许子秋提案修正《传染病防治条例》,内容调整部分传染病之类别与通报规定,该案于1983年1月11日通过,1月19日公布。

1999年,为因应经贸全球化、两岸交流后的疫情变化,并健全防疫指挥体系,于5月由卫生署署长詹启贤提案修正,除将传染病依照报告时限、治疗需求分为四大类外,并依据防疫体系、预防接种、防疫措施、违规罚则将条例分为6大章节,计6章47条;亦将该条例改名为《传染病防治法》提升法律位阶。该法于6月4日通过,6月23日公布。

2003年,台湾遭遇SARS病毒入侵并出现疫情,朝野除制定《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纾困暂行条例》外,并由立法委员郭正亮领衔提案修正,条文由6章47条增至7章75条。此次修法新增“指定传染病”与“新感染症”分类,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得设置“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地方主管机关亦得设“地方指挥中心”,并补充“防治医疗网”法源与全民动员体系。除强化通报时效、资讯正确性与通报对象外,也新增个人资料保护、病患权益保障、征用医疗资源、限制交通与活动、实施隔离等应变措施。罚则部分,针对妨碍防疫行为提高处罚额度与相关刑责。该法于12月16日通过,隔年1月2日公布。

2007年,配合《国际卫生条例》实施并强化重大传染病的应变能力,行政院提案全文修正,条文从7章75条增至7章77条。此次修法除补强中央主管机关可依国内、外疫情设置“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外,亦增订“防治医疗网”制度,同时也强化疫情通报的时效与流程,并补强与规范个人资料保护、物资征用、交通与活动限制等应变机制。罚则部分,针对违反通报义务、违反隔离规定、妨碍防疫措施等情形提高处罚额度,并增设刑责条款,以加强执法效果。该法于6月14日通过,7月18日公布。

2009年,全球发生H1N1新型流感疫情,虽造成相当社会冲击,但由于2007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已建立完整法源与应变机制,因此该年并未进行法律修正。2013至2014年间,行政院针对防疫作业与跨部会协作进行数项修正:配合行政院组织改造将中央主管机关名称更新为“卫生福利部”、增列“传染病检体”的法律定义、补强重大人畜共通传染病的防疫机制,亦强化疫苗基金决策过程中的资讯揭露规定。

2015年,因应2014年高雄市登革热疫情,朝野分别提案修正。3月,立法委员赵天麟王育敏分别提案,首次明定民众配合主管机关执行防疫工作时,其工作单位应给予公假,并强化罚则;违规者得处罚锾,情节重大者可命其停工或停业。12月,行政院提案修正,统一条文用语为“感染管制”,并将执行义务扩及安养、长照与矫正等场所,亦增列可命停止部分或全部业务之处分,以提升防疫法制的明确性与执行力。

2018至2019年间,该法进行两次补充性修正,包括赋予合格护理人员执行疫苗接种之权限、补强就医纪录与疫苗接种不良反应个案的通报义务,并针对疫情相关资讯的传播,增订与修正不实讯息处罚条文,以及媒体与学术机构于疫情期间的资讯更正义务与连带罚则,以强化重大疫情期间的资讯控管与舆情管理。

2020年,台湾爆发冠状病毒疫情,中华民国政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启动防疫工作,并另制定《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处理防疫与经济纾困事宜。该法本身并未进行大幅修正,惟其原有指挥体系、征用、隔离、限制措施等法源,成为政府实施边境管制、疫调追踪及中央地方协调之法律依据。

2023年,为了衔接《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落日后的需求,该法新增三条条文作为补强,包括第74条之一,用来延长防疫补偿的申请期限,保障还没申请的民众;第61条之一和之二,则针对传染病监测与预警系统遭非法入侵或破坏的情况,设下高额罚金与更重的刑责,强化资安保护,也提升防疫体系的整体安全性。

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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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共分为七章、77条,涵盖防疫体系建构、疫情通报、预防接种、紧急处置、边境检疫、法律责任与补偿等面向。主要内容包含:

传染病防治原则与主管机关责任
该法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之职责,中央负责制定全国防疫政策、传染病分类与标准;地方主管机关负责防疫措施的落实与地方流行疫情的监测与处置,强调中央与地方合作的重要性。如第一至五条。
疫情通报与资讯管理
规定疫情通报时限与方式,医疗机构、医事人员及相关机构须在规定期限内通报疫情,并确保通报资讯之正确性与完整性。此外,对于传染病个案及其个人资讯有严格的保密规定,相关人员不得任意公开或滥用,以兼顾公共安全与隐私保护。如第九至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预防措施与接种制度
中央主管机关须建立预防接种制度,包括接种对象、疫苗种类、施打方式与时程等。政府亦设有疫苗基金,以稳定疫苗采购与供应,并提供疫苗接种后受害之补偿救济机制,保障民众接种安全。如第廿七至三十条。
紧急防疫措施与指挥体系
法条明订发生疫情时,政府得设立中央与地方流行疫情指挥中心,进行统一指挥与资源调度。政府亦得采取必要的隔离、封锁、交通限制、停班停课、征用物资与设施等措施,以有效遏止疫情蔓延。如第廿五至四十条。
防疫医疗网与医疗资源整合
规定中央政府应建构防治医疗网,指定特定医疗机构负责传染病个案的治疗与隔离,地方政府负责整合当地医疗资源及防疫人力,并进行定期防疫训练与演习,确保防疫措施能有效执行。如第十六至十八条。
边境检疫与国际合作
法规明订边境检疫措施,包括入出国人员、动植物、货物等须接受检疫与检验,确保国内不受境外疫情侵入。此外,中央主管机关需与国际组织合作,定期交换疫情资讯及防疫措施经验,促进全球防疫合作。如第五十八至六十条。
法律责任与处罚规定
该法对违反疫情通报、拒绝配合防疫措施、散播不实疫情讯息或破坏防疫设施与资讯系统者,设定了详细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罚锾、刑事处分、停业处分等,以确保防疫法制落实。在第六十一至七十一条有明确规范。
防疫补偿与权益保障
政府针对因防疫措施受到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设有防疫补偿申请机制,以减轻防疫措施对民众生活造成之冲击,并设有疫苗接种受害救济制度,保障因配合防疫政策而受影响的民众权益。如第七十四、七十四之一条。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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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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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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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国民政府立法院府字第7834号:呈请公布传染病防治条例由(台湾: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数位典藏号001-012101-00004-005)
  2. ^ 国民政府明令公布传染病防治条例通饬施行训令直辖各机关知照(台湾: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数位典藏号001-012101-00004-006)

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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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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