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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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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奸淫"(圣经希伯来语לֹא תִנְאָף罗马化:Lōʾ t̲inʾāp̲)出自希伯来圣经的《出埃及记》,是十诫中的一条。根据不同宗教的传统,该条诫命在天主教路德宗中被视为第六诫,而在犹太教及多数新教传统中则列为第七诫。《圣经》中并未明确界定奸淫的具体含义,因此在犹太教与基督教内部存在不同解释。“淫乱”一词通常被用来指代非法性行为、卖淫偶像崇拜无法律约束的行为

巴龙·亨利·德·特里凯蒂(Henri de Triqueti, 1803–1874)所创作的青铜浮雕《不可奸淫》(1837年),现藏巴黎马德莲教堂大门

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宗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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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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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犹太婚约文书(Ketubah)
对诫命的违犯亦被称为不洁或污秽。这一术语尤其用于描述三种主要的严重罪行,即偶像崇拜、奸淫和谋杀……关于奸淫,《利未记》18章24节中写道:“你们在这一切事上不可玷污自己。”
— 迈蒙尼德,《迷途指南》[1]
2007年奥地利维也纳的一场犹太婚礼

利未记 20:10 明确规定了《希伯来圣经》中奸淫的定义,并将其定为死刑罪。在该节经文和犹太传统中,[2]奸淫是指一个男子与一位“已婚”的非其合法妻子的女子发生性关系:

与邻舍之妻行淫的男子和女子,奸夫淫妇,必被治死。

因此,根据希伯来圣经,如果女性未婚(除非她已订婚[3]),则不构成奸淫,而男子是否已婚并不影响其是否构成奸淫行为(即男子可以是未婚或另有妻子)。

若一名已婚女子遭非其丈夫的男子强奸,只有强奸者被视为犯奸淫罪,该女子并不受罚:《圣经》称此情况“如同人起来攻击邻人,将他杀了一样”;正如被害人不为谋杀罪负罪,强奸受害者亦不因奸淫被惩处。[4]

若丈夫怀疑其妻有奸淫行为,可以通过苦水试炼仪式来判断她是否有罪。[5] 或者,要执行死刑,必须有至少两位证人,并且涉事男女都将受到惩罚。[6] 虽然奸淫案件往往难以举证,但随着法律发展,丈夫可以根据间接证据在无证人情况下休妻。[7]

第二圣殿被毁前,犹太法庭已放弃执行死刑的权力,对奸淫行为的惩罚亦发生变化:犯奸淫者会被鞭打,女子的丈夫必须与其离婚,[8]她也会失去婚约中的财产权利。[9]与其奸的男子不得娶她为妻;[10]若两人仍结婚,必须强制离婚。[11]

尽管法律执行不一,“不可奸淫”的诫命始终存在。奸淫被列为三大“宁死不犯”的罪行之一(另两项为偶像崇拜与谋杀)。[12] 此为公元132年巴·柯赫巴起义期间,在吕达举行的拉比会议的共识。[13]

直至现代,正统派犹太教保守派犹太教改革派犹太教的拉比都强调,性关系应当仅限于婚姻之中。[14] 他们认为,婚外性行为会破坏婚姻,甚至摧毁爱情本身;同时也强调婚姻中的性行为对促进爱与亲密关系具有积极作用。

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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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埃及,约瑟以巨大的代价拒绝了奸淫的诱惑。图为1743年《维也纳圣经》插图

新约中的教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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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福音书中,耶稣肯定了“不可奸淫”这一诫命的有效性,[15]并似乎进一步加以扩展,他说:“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16] 然而,包括托马斯·阿奎那在内的一些注释者认为,耶稣此处是在联系另一条诫命:“不可贪恋你邻舍的妻子。”[17]

根据四福音书,耶稣曾引用《创世记》来强调婚姻关系的神圣起源,并总结道:“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18] 耶稣否定了允许任意离婚的方便规定,并指出只有淫乱(即违反婚姻契约)是可以离婚而不构成奸淫的唯一理由。[19]

使徒保罗亦有类似教导(通常被称为“保禄特权”):

至于那已经结了婚的人,我吩咐——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妻子不可离开丈夫……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我对其余的人说——这不是主说,是我说——倘若那不信的愿意离去,就由他离去吧。在这样的情况下,弟兄或姊妹都不必拘束,因为神呼召我们是要我们和睦。[20]

《约翰福音》中记载了一位被行淫时被捉的妇人的故事。执行律法的领袖将她带到耶稣面前求其判断。耶稣明确将奸淫认定为罪,但他说的“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这一句话,不是针对律法本身,而是唤醒人的良知。[21] 一些解经者指出,若该妇人确系当场被捉奸,应当同时也有男性被带来接受审判。[22] 因律法明确规定,奸淫的男女双方都应被处死。[23] 而未带来男方接受审判的这些领袖,也就分担了罪责,无资格执行处罚。耶稣虽未为妇人开脱其罪,却对她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24]

使徒保罗明确指出奸淫的严重性:

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
—  《哥林多前书》6:9–11,钦定本(KJV)[25]

在婚姻中,正常的性关系是被期望且被鼓励的:“丈夫当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是如此。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26] 作为“一体”,夫妻共享这种权利和亲密,新约并不将性关系视为配偶之间可以随意收回的特权。“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27] 保持婚内性关系的一个理由就是避免陷入奸淫的试探。

经文表明保罗本人未婚,[28] 但并未明确他是从未结婚还是丧偶。然而,保罗指出单身有其实用优势,[29] 并称能安于独身是一种“恩赐”,[30] 性欲则是多数人的普遍状态。因此,他建议多数人结婚,以避免被情欲所困,或在“欲火中焚烧”中度过一生。[31]

天主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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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是指婚姻中的不忠。当两位至少有一人已婚的伴侣发生性关系——即使是短暂的——他们就犯了奸淫罪。
—  《天主教教理》2380条

根据《天主教教理》,订婚中的男女应在婚礼前避免性关系。保持这一节制,不仅是对“不可奸淫”诫命的遵守,也被视为婚后忠贞的重要预备:

订婚的男女被召唤在贞洁中保持节制。他们应将这段试炼时期视为彼此尊重的探索、对忠贞的学习,以及期盼彼此作为神所赐的礼物。他们应将属于婚姻之爱的亲昵表达保留到婚后。这段时期将帮助他们在贞洁上共同成长。
—  《天主教教理》2350条

天主教的传统将“不可奸淫”这一诫命理解为涵盖整个人类性行为的范畴,[32]因此包括色情行为在内的许多其他性行为,无论是否涉及已婚者,在《教理》中都被列为对该诫命的违犯。[33]

奸淫不仅被视为个人对神的罪,也是对社会基本单位——家庭——的伤害,被视为一种社会不公:[34]

奸淫是一种不公。犯奸淫者违背了承诺,伤害了婚姻作为盟约标志的本质,侵犯了配偶的权利,并通过破坏这一契约基础动摇了婚姻制度。他危及人类的生育福祉,也影响到孩子们对父母稳定结合的需求。
—  《天主教教理》2335条

特利腾大公会议教理书(第三部分)于1566年出版,对奸淫的定义比今日更为严格,指出:“这一诫命可归纳为两方面:一是明确禁止奸淫,二是内隐强调心灵与身体的纯洁。”从而将“不可奸淫”与“情欲”的普遍罪联系在一起。

宗教改革及后宗教改革时期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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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文将“不可奸淫”理解为也包括所有婚外性行为:

虽然此处特别提到一种不洁行为,但从所设立的原则看得很清楚,这条诫命是一般性地劝勉信徒守贞洁;因为如果律法是圣洁生活的完全准则,那就极其荒唐若它仅禁止奸淫却容许淫乱。[35]

马太·亨利认为此诫命不仅禁止奸淫,也禁止一切淫乱行为,并指出人面对这类试探的普遍挣扎:“这条诫命禁止一切污秽之举,以及所有导致这些行为、与灵魂作战的肉体情欲。”[36] 他援引《马太福音》5:28,强调耶稣所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

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

——《希伯来书》13:4,新国际版(NIV)

对于上述经文,马太·亨利评论道:

这里有:1. 对神所设立婚姻的推荐——它是人人都应尊重的;2. 对淫乱行为的严厉(但公义)谴责。[37]

约翰·卫斯理认为,尽管奸淫者“常常逃脱人类的审判”,神的审判却必然临到。[38]

马丁·路德指出,与圣经时代相比,他所处的时代中单身人数大大增加,因此情欲试探也随之增强,出现了更多令神不悦的性行为:

然而,如今在我们中间,充斥着可耻的混乱和最下流的淫邪,因此这条诫命也反对一切形式的不贞,不论其名称为何……因为血肉之体终究是血肉之体,其本性倾向与冲动在所难免,人人都能感受到。为使人能更容易避免淫邪,神设立了婚姻制度,使每个人能拥有自己应得的部分,满足其中……

——马丁·路德,《大教理问答》[39]

路德既不否定人类性欲,也不谴责其存在,反而如同使徒保罗一样,指出神设立婚姻关系,是为使人能正当地享受性行为。他指出配偶之间应彼此珍惜,这样爱与贞洁之欲便能油然而生,从而更容易守贞。

最后我要说,这条诫命也要求每人爱护并珍视那由神赐给他的配偶。若要维持婚姻贞洁,夫妻就必须彼此相爱和谐共处,从内心真诚地珍惜对方、忠于彼此。因为这是激发爱情和贞洁愿望的关键之一;一旦存在这种关系,贞洁就会自然而然地产生,而无需律法强制。因此,圣保罗才如此殷勤地劝诫夫妻彼此相爱、相互尊重。

——马丁·路德,《大教理问答》[39]

著名的“罪恶圣经”于1631年出版,其中误将“不可奸淫”中的“不可”漏印,变成了“你要奸淫”。历史学者对此众说纷纭,有人认为这是印刷错误,也有人猜测是竞争对手的蓄意破坏行为。[4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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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摩西·迈蒙尼德,《迷途指南》,1904年第四版,由M·弗里德兰德(M. Friedlander)从阿拉伯语原文翻译,纽约:E.P. Dutton出版社。
  2. ^ 迈蒙尼德,《诫命书》,消极诫命第347条;哈费兹·海姆,《简明诫命书》,消极诫命第124条
  3. ^ 申命记 22:23–27
  4. ^ 申命记 22:26
  5. ^ 民数记 5:11–31;Isaacs RH,《犹太人性行为全指南》,Jason Aronson出版社,2000年,ISBN 0-7657-6118-1,第74–75页。
  6. ^ 利未记 20:10;申命记 17:6;《犹太人性行为全指南》第75–76页。
  7. ^ ADULTERY – JewishEncyclopedia.com. www.jewishencyclopedia.com. 
  8. ^ 《密西拿·所他篇》6:1
  9. ^ 密示纳·律法汇编,《婚姻篇》24:6
  10. ^ 《所他篇》5:1
  11. ^ 参见犹太百科全书中关于奸淫的条目
  12. ^ 《塔木德·三审篇》74a
  13. ^ 海因里希·格雷茨,《犹太人史》,2002年,Wipf & Stock出版社,ISBN 1-57910-893-8
  14. ^ 《犹太人性行为全指南》,第44–46页。
  15. ^ 《马太福音》19:18,《马可福音》10:19
  16. ^ 《马太福音》5:28,新美标版(NASB)
  17. ^ 《出埃及记》20:17、《申命记》5:21;托马斯·阿奎那,《金链注·马太福音》,伦敦:J.G.F. 和 J. Rivington出版社。 在线阅读
  18. ^ 《马太福音》19:6,英文标准译本(ESV)
  19. ^ 《马太福音》19:9;《马可福音》10:11–12;《路加福音》16:18
  20. ^ 哥林多前书 7:10–15,修订标准版(RSV)
  21. ^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诫命的内涵:不可奸淫》,1980年8月13日普通接见讲话. 
  22. ^ Johnson BW,《新约注释》第三卷——《约翰福音》,1886年,美国圣路易斯,基督教出版委员会。 在线阅读
  23. ^ 《利未记》20:10
  24. ^ 《约翰福音》8:11,英文标准译本(ESV)
  25. ^ 另参《帖撒罗尼迦前书》4:3–7
  26. ^ 《哥林多前书》7:3–4,英文标准译本(ESV)
  27. ^ 《哥林多前书》7:5,新美标版(NASB)
  28. ^ 《哥林多前书》7:8
  29. ^ 《哥林多前书》7:1, 8, 28, 32–34
  30. ^ 《哥林多前书》7:7
  31. ^ 《哥林多前书》7:2, 5, 9
  32. ^ 《天主教教理》2336条
  33. ^ 《天主教教理》2354条
  34. ^ 《天主教教理》2207条
  35. ^ 出埃及记20:14 加尔文圣经注释. StudyLight.org. 
  36. ^ 马太·亨利《圣经全注》出埃及记20:14注释 [1]
  37. ^ 马太·亨利《圣经全注》希伯来书13:4注释 [2]
  38. ^ 约翰·卫斯理《圣经全注》希伯来书13:4注释 [3]
  39. ^ 39.0 39.1 马丁·路德:《大教理问答》——基督教经典数字图书馆. www.ccel.org. 
  40. ^ Green, Emma. 这本《圣经》漏掉了“不”字,变成了“你要奸淫”. 大西洋月刊. 2015年10月23日.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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