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姦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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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姦淫"(聖經希伯來語:לֹא תִנְאָף,羅馬化:Lōʾ t̲inʾāp̲)出自希伯來聖經的《出埃及記》,是十誡中的一條。根據不同宗教的傳統,該條誡命在天主教和路德宗中被視為第六誡,而在猶太教及多數新教傳統中則列為第七誡。《聖經》中並未明確界定姦淫的具體含義,因此在猶太教與基督教內部存在不同解釋。「淫亂」一詞通常被用來指代非法性行為、賣淫、偶像崇拜和無法律約束的行為。

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宗教觀點
[編輯]猶太教
[編輯]對誡命的違犯亦被稱為不潔或污穢。這一術語尤其用於描述三種主要的嚴重罪行,即偶像崇拜、姦淫和謀殺……關於姦淫,《利未記》18章24節中寫道:「你們在這一切事上不可玷污自己。」
— 邁蒙尼德,《迷途指南》[1]

利未記 20:10 明確規定了《希伯來聖經》中姦淫的定義,並將其定為死刑罪。在該節經文和猶太傳統中,[2]姦淫是指一個男子與一位「已婚」的非其合法妻子的女子發生性關係:
與鄰舍之妻行淫的男子和女子,姦夫淫婦,必被治死。
因此,根據希伯來聖經,如果女性未婚(除非她已訂婚[3]),則不構成姦淫,而男子是否已婚並不影響其是否構成姦淫行為(即男子可以是未婚或另有妻子)。
若一名已婚女子遭非其丈夫的男子強姦,只有強姦者被視為犯姦淫罪,該女子並不受罰:《聖經》稱此情況「如同人起來攻擊鄰人,將他殺了一樣」;正如被害人不為謀殺罪負罪,強姦受害者亦不因姦淫被懲處。[4]
若丈夫懷疑其妻有姦淫行為,可以通過苦水試煉儀式來判斷她是否有罪。[5] 或者,要執行死刑,必須有至少兩位證人,並且涉事男女都將受到懲罰。[6] 雖然姦淫案件往往難以舉證,但隨著法律發展,丈夫可以根據間接證據在無證人情況下休妻。[7]
在第二聖殿被毀前,猶太法庭已放棄執行死刑的權力,對姦淫行為的懲罰亦發生變化:犯姦淫者會被鞭打,女子的丈夫必須與其離婚,[8]她也會失去婚約中的財產權利。[9]與其奸的男子不得娶她為妻;[10]若兩人仍結婚,必須強制離婚。[11]
儘管法律執行不一,「不可姦淫」的誡命始終存在。姦淫被列為三大「寧死不犯」的罪行之一(另兩項為偶像崇拜與謀殺)。[12] 此為公元132年巴·柯赫巴起義期間,在呂達舉行的拉比會議的共識。[13]
直至現代,正統派猶太教、保守派猶太教與改革派猶太教的拉比都強調,性關係應當僅限於婚姻之中。[14] 他們認為,婚外性行為會破壞婚姻,甚至摧毀愛情本身;同時也強調婚姻中的性行為對促進愛與親密關係具有積極作用。
基督教
[編輯]
新約中的教導
[編輯]在四福音書中,耶穌肯定了「不可姦淫」這一誡命的有效性,[15]並似乎進一步加以擴展,他說:「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16] 然而,包括托馬斯·阿奎那在內的一些注釋者認為,耶穌此處是在聯繫另一條誡命:「不可貪戀你鄰舍的妻子。」[17]
根據四福音書,耶穌曾引用《創世記》來強調婚姻關係的神聖起源,並總結道:「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18] 耶穌否定了允許任意離婚的方便規定,並指出只有淫亂(即違反婚姻契約)是可以離婚而不構成姦淫的唯一理由。[19]
使徒保羅亦有類似教導(通常被稱為「保祿特權」):
至於那已經結了婚的人,我吩咐——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妻子不可離開丈夫……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我對其餘的人說——這不是主說,是我說——倘若那不信的願意離去,就由他離去吧。在這樣的情況下,弟兄或姊妹都不必拘束,因為神呼召我們是要我們和睦。[20]
《約翰福音》中記載了一位被行淫時被捉的婦人的故事。執行律法的領袖將她帶到耶穌面前求其判斷。耶穌明確將姦淫認定為罪,但他說的「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這一句話,不是針對律法本身,而是喚醒人的良知。[21] 一些解經者指出,若該婦人確係當場被捉姦,應當同時也有男性被帶來接受審判。[22] 因律法明確規定,姦淫的男女雙方都應被處死。[23] 而未帶來男方接受審判的這些領袖,也就分擔了罪責,無資格執行處罰。耶穌雖未為婦人開脫其罪,卻對她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24]
使徒保羅明確指出姦淫的嚴重性: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 《哥林多前書》6:9–11,欽定本(KJV)[25]
在婚姻中,正常的性關係是被期望且被鼓勵的:「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是如此。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26] 作為「一體」,夫妻共享這種權利和親密,新約並不將性關係視為配偶之間可以隨意收回的特權。「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27] 保持婚內性關係的一個理由就是避免陷入姦淫的試探。
經文表明保羅本人未婚,[28] 但並未明確他是從未結婚還是喪偶。然而,保羅指出單身有其實用優勢,[29] 並稱能安於獨身是一種「恩賜」,[30] 性慾則是多數人的普遍狀態。因此,他建議多數人結婚,以避免被情慾所困,或在「慾火中焚燒」中度過一生。[31]
天主教會
[編輯]姦淫是指婚姻中的不忠。當兩位至少有一人已婚的伴侶發生性關係——即使是短暫的——他們就犯了姦淫罪。
— 《天主教教理》2380條
根據《天主教教理》,訂婚中的男女應在婚禮前避免性關係。保持這一節制,不僅是對「不可姦淫」誡命的遵守,也被視為婚後忠貞的重要預備:
訂婚的男女被召喚在貞潔中保持節制。他們應將這段試煉時期視為彼此尊重的探索、對忠貞的學習,以及期盼彼此作為神所賜的禮物。他們應將屬於婚姻之愛的親昵表達保留到婚後。這段時期將幫助他們在貞潔上共同成長。
— 《天主教教理》2350條
天主教的傳統將「不可姦淫」這一誡命理解為涵蓋整個人類性行為的範疇,[32]因此包括色情行為在內的許多其他性行為,無論是否涉及已婚者,在《教理》中都被列為對該誡命的違犯。[33]
姦淫不僅被視為個人對神的罪,也是對社會基本單位——家庭——的傷害,被視為一種社會不公:[34]
姦淫是一種不公。犯姦淫者違背了承諾,傷害了婚姻作為盟約標誌的本質,侵犯了配偶的權利,並通過破壞這一契約基礎動搖了婚姻制度。他危及人類的生育福祉,也影響到孩子們對父母穩定結合的需求。
— 《天主教教理》2335條
特利騰大公會議教理書(第三部分)於1566年出版,對姦淫的定義比今日更為嚴格,指出:「這一誡命可歸納為兩方面:一是明確禁止姦淫,二是內隱強調心靈與身體的純潔。」從而將「不可姦淫」與「情慾」的普遍罪聯繫在一起。
宗教改革及後宗教改革時期的評論
[編輯]加爾文將「不可姦淫」理解為也包括所有婚外性行為:
雖然此處特別提到一種不潔行為,但從所設立的原則看得很清楚,這條誡命是一般性地勸勉信徒守貞潔;因為如果律法是聖潔生活的完全準則,那就極其荒唐若它僅禁止姦淫卻容許淫亂。[35]
馬太·亨利認為此誡命不僅禁止姦淫,也禁止一切淫亂行為,並指出人面對這類試探的普遍掙扎:「這條誡命禁止一切污穢之舉,以及所有導致這些行為、與靈魂作戰的肉體情慾。」[36] 他援引《馬太福音》5:28,強調耶穌所說:「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
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
——《希伯來書》13:4,新國際版(NIV)
對於上述經文,馬太·亨利評論道:
這裡有:1. 對神所設立婚姻的推薦——它是人人都應尊重的;2. 對淫亂行為的嚴厲(但公義)譴責。[37]
約翰·衛斯理認為,儘管姦淫者「常常逃脫人類的審判」,神的審判卻必然臨到。[38]
馬丁·路德指出,與聖經時代相比,他所處的時代中單身人數大大增加,因此情慾試探也隨之增強,出現了更多令神不悅的性行為:
然而,如今在我們中間,充斥著可恥的混亂和最下流的淫邪,因此這條誡命也反對一切形式的不貞,不論其名稱為何……因為血肉之體終究是血肉之體,其本性傾向與衝動在所難免,人人都能感受到。為使人能更容易避免淫邪,神設立了婚姻制度,使每個人能擁有自己應得的部分,滿足其中……
——馬丁·路德,《大教理問答》[39]
路德既不否定人類性慾,也不譴責其存在,反而如同使徒保羅一樣,指出神設立婚姻關係,是為使人能正當地享受性行為。他指出配偶之間應彼此珍惜,這樣愛與貞潔之欲便能油然而生,從而更容易守貞。
最後我要說,這條誡命也要求每人愛護並珍視那由神賜給他的配偶。若要維持婚姻貞潔,夫妻就必須彼此相愛和諧共處,從內心真誠地珍惜對方、忠於彼此。因為這是激發愛情和貞潔願望的關鍵之一;一旦存在這種關係,貞潔就會自然而然地產生,而無需律法強制。因此,聖保羅才如此殷勤地勸誡夫妻彼此相愛、相互尊重。
——馬丁·路德,《大教理問答》[39]
著名的「罪惡聖經」於1631年出版,其中誤將「不可姦淫」中的「不可」漏印,變成了「你要姦淫」。歷史學者對此眾說紛紜,有人認為這是印刷錯誤,也有人猜測是競爭對手的蓄意破壞行為。[40]
參考文獻
[編輯]- ^ 摩西·邁蒙尼德,《迷途指南》,1904年第四版,由M·弗里德蘭德(M. Friedlander)從阿拉伯語原文翻譯,紐約:E.P. Dutton出版社。
- ^ 邁蒙尼德,《誡命書》,消極誡命第347條;哈費茲·海姆,《簡明誡命書》,消極誡命第124條
- ^ 申命記 22:23–27
- ^ 申命記 22:26
- ^ 民數記 5:11–31;Isaacs RH,《猶太人性行為全指南》,Jason Aronson出版社,2000年,ISBN 0-7657-6118-1,第74–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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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DULTERY – JewishEncyclopedia.com. www.jewishencyclopedia.com.
- ^ 《密西拿·所他篇》6:1
- ^ 密示納·律法彙編,《婚姻篇》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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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見猶太百科全書中關於姦淫的條目
- ^ 《塔木德·三審篇》7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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