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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孝敬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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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孝敬父母希伯来语כַּבֵּד אֶת אָבִיךָ וְאֶת אִמֶּךָ לְמַעַן יַאֲרִכוּן יָמֶיךָ罗马化:Kabbēḏ ’eṯ-’āḇîḵā wə’eṯ-’immeḵā ləma‘an ya’ăriḵûn yāmeyḵā)是《希伯来圣经》中十诫之一。在《出埃及记》20:1–21与《申命记》5:1–23的版本中,犹太教和新教通常将其列为第五条戒律,而天主教与路德宗则视其为第四条。[1]

这一戒律曾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得到实施,并被部分人士视为今日仍应执行的法律。[2][3][4][5] 《出埃及记》20:1描述这些诫命由上主亲口宣讲,且由上帝的手指刻于两块石版上,[6]后被摩西摔碎,并由上主重新雕刻一份。

希伯来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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כבד את־אביך ואת־אמך למען יארכון ימיך על האדמה אשר־יהוה אלהיך נתן לך
Kabbēḏ ’eṯ-’āḇîḵā wə’eṯ-’immeḵā ləma‘an ya’ăriḵûn yāmeyḵā ‘al hā’ăḏāmāh ’ăšer-Yəhwāh ’ĕlōheyḵā nōṯēn lāḵ.
“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 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延长。”

——《出埃及记》20:12(新国际版)

在《妥拉》中,遵守这条戒命不仅与个人福祉相关,[7]也被视为以色列民族得以继续居住在应许之地的保障。[8][9] 殴打或咒诅父母在律法中被处以死刑,[10]因此“使你得享长寿”这一条款也可理解为“不致被处死”。塔木德中将孝敬父母之责视为与尊崇上帝等同。[11][12] 先知玛拉基亦作出相似比喻:

“儿子尊敬父亲,仆人敬畏主人。若我是父亲,尊敬我的在哪里?若我是主人,敬畏我的在哪里?”万军之耶和华对你们说,就是你们藐视我名的祭司。你们却说:‘我们在何事上藐视你的名呢?’”

——《玛拉基书》1:6(NIV)

圣经中共八次重复了该戒命。[13]

犹太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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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孝敬”?即供父母饮食、衣物,出入相伴,凡其所需,皆当喜悦供给。

——《简明会堂法典》143:7

犹太教认为孝敬父母之义等同于敬神,因为人之存在乃由父母与上帝共同成就。

“……当尊重生你之躯、哺你之乳,供养父母,因其参与你之创造。人由父得骨、筋、脑、甲、眼白,由母得肤、血、肉、发、瞳仁,而神则赋予呼吸、灵魂、神采、视觉、听觉、言语、触觉、感觉、洞察与智慧。若人不孝神亦不愿居于其间。”[14]

——《犹太传说》卷三

塔木德认为人由神与父母三方共同创造,因此孝敬父母即等同敬神。[15]

拉比们教导说:“当孝敬父母”(出20:12),又说“当以财尊敬耶和华”(箴3:9)。所用词语相同,表示尊父母等同尊主。亦说“各人当敬父母”(利19:3),又说“你要敬畏耶和华”(申10:20)。再者,“咒骂父母者当被处死”(出21:17),如同“咒神者当担当其罪”(利24:15)。[16]

——《塔木德·基杜辛篇》31

传统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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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该戒命与以色列民族得以长居应许之地密切相关。[8][9] 《申命记》中规定,若子不孝可由父母将其带至城门长老面前处以石刑。[17]

圣经中屡次将孝敬父母与敬神并列,如先知耶利米称上帝为以色列之父,[18] 以赛亚称神之子民为其儿女,[19] 玛拉基亦呼吁百姓给予上帝应有的尊敬。[20]

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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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集》指出应同等孝敬父母。部分经文先提父,部分则先母,体现二者应受同等尊重。[21][22]

已婚女子应以丈夫为重,但在其许可下仍应尽力孝敬双亲:

男女皆有孝敬义务,已婚妇虽应以夫为先,但如夫不反对,仍当竭力事奉父母。

——《简明会堂法典》143:17

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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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当遵从父母合理命令,但若父母之命违背律法则不当服从。[12]

凡父所命皆当听从,唯若命人拜偶像则不可从,以免变为叛教者。

——《米德拉士》,Yalkut Shimoni,箴言960

我是耶和华你之神,你与父母皆应尊我,故若其命令违我律,你不可听从。

——《简明会堂法典》143:15

子女可在符合律法前提下自主决定婚姻大事。[23]

旅途中应与父母保持联络以免其忧心。[24]

亡后仍应孝敬父母,可通过诵读卡迪什、施舍、研习妥拉等方式体现。[25]

不得羞辱、打断父母、揭短于人,亦不可因母之行为引父愤怒,防其咒骂母亲。[26] 子不得扰其父母之眠。[27]

新约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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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得孝敬寡居的婆婆拿俄米。绘者:Simeon Solomon,1860年

在《新约》的四福音书中,耶稣重申了“孝敬父母”的重要性(参见《马太福音》15:1–9、19:17–19,《马可福音》10:17–19,《路加福音》18:18–21)。使徒保罗在写给以弗所教会的书信中也引用了该诫命:

你们作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这是理所当然的。 “当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

——《以弗所书》6:1–2(ESV)参见《歌罗西书》3:20

保罗在《罗马书》和《提摩太后书》中将忤逆父母列为严重罪行之一(参见《罗马书》1:29–31,《提摩太后书》3:2)。

耶稣和保罗的言论都表明,即使成年子女仍有责任在物质上供养父母。在福音书中,耶稣批评那些以“献给上帝”为借口而不履行供养父母义务的人(《马太福音》15:3–8,《马可福音》7:9–12,此处耶稣引用《以赛亚书》29:13)。《约翰福音》记载,耶稣被钉十字架时,将其母玛利亚托付于使徒约翰照料,体现了对母亲的孝敬之责。[28]

根据《马太福音》,孝敬父母的义务以对神的忠诚为界限:“爱父母胜过爱我的,不配作我的门徒。”(《马太福音》10:37)这表明,若父母之命与神的律法相悖,子女当遵从神而非人。[29][30]

保罗还指示提摩太,对于寡妇的照料应由其子孙承担:

若寡妇有儿女或孙子女,他们就该先学着在自己家中行孝,报答亲恩,因为这在神面前是可悦纳的。

——《提摩太前书》5:4(NIV)

基督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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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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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教义中,孝敬父母的基础源于父母身份的神圣性:

“父”的身份来自上帝,这就是为何必须孝敬父母……这不仅是出于命令,更是出于感恩,因为父母给予孩子生命、关爱与教养,使其成长于智慧、身量与恩典中。[31]

天主教认为,该诫命展示了爱德的层次:首先是对神,其次是对父母,然后是对他人。[32] 遵守这条戒命将带来属灵和属世的平安与福乐,反之则会伤害个人与社会。[33] 因为家庭被视为社会的基本单位:

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细胞……家庭中的权威、稳定与关系构成了自由、安全与兄弟情谊的基础。家庭是学习道德、敬神与自由的起点。[34]

《路加福音》记载耶稣童年时顺从父母。孩子在家时应完全顺从父母,但成年子女虽不再完全顺服,仍应尊重其教导与建议。[35]

“儿啊,要谨守你父亲的诫命,不可离弃你母亲的法则……你行走,他引导你;你躺卧,他保护你。”(《箴言》6:20–22)[36]

成年人应在父母年老、病患或孤独时给予物质与精神支持,这是感恩的体现。《出埃及记》22:28指出不可咒诅神或民间的领袖,教会据此教导尊重所有具有合法权柄的人,包括家庭外的长辈、教师、领导者等。孝敬父母也成为推己及人的爱心基础,因为所有人皆为天父的儿女。[37][38][39][40][41]

东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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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父Seraphim Stephens将“孝敬”定义为“爱与尊重”,认为该诫命处于人与神关系和人与人关系之间,是信仰与社会责任的桥梁。[42] Richard D. Andrews指出,每当人行善,就为其父母带来荣耀。[43]

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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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加尔文认为人父的身份具有神圣性,因其源自上帝的“父性”。因此,孝敬父母的责任不取决于其是否“值得”。但若父亲作恶,子女不可以“孝”之名为其罪开脱。[44]

“父”的名是神圣的,是神的恩赐在人身上的转移。若子不敬父,即是藐视神本身……即便父亲不配尊敬,他作为“父”的身份仍保有权威,不可用孝为罪恶背书。[44]

——加尔文,《律法和谐》注释

约翰·卫斯理对该戒命的注释与天主教类似,强调应: 1. 内心尊敬并外在表现; 2. 顺服正当命令(弗6:1–3); 3. 接受责备与教导; 4. 尊重建议与指导; 5. 安慰与照顾年老父母。[45] 他亦主张敬重属灵与世俗权威。[46]

马太·亨利指出,戒命适用于一切承担父母责任者,如以斯帖尊敬养父末底改。[47]

虽是堂亲,以斯帖仍听命于末底改,此为孤儿敬其监护人的楷模。

——马太·亨利
以斯帖与末底改撰写普珥节第二封信。Arent de Gelder绘,约1685年。

《申命记》5:16强调此诫命附有应许:“使你得享长寿,在耶和华你神所赐的地上得福。”[48] 加尔文、卫斯理和亨利都认为该应许仍对信徒有效,无论是属世或属天赏赐。

加尔文指出,《出埃及记》和《利未记》对违命者处以死刑,显示神对此类罪行之重视(出21:15,17;利20:9)。他强调,这种刑罚虽严厉,正因其威慑力,以防社会败坏。[44]

奖赏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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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戒命与其他不同之处在于它附有明确应许:“使你得以长寿,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之地得福。”(《出埃及记》20:12,《申命记》5:16)

如同摩西之约的其他条款,该命令既有顺从的赏赐,也有违背的惩罚:

孝敬父母者奖赏甚大,违命者惩罚亦重。若人使其父母受苦,则神之荣光将远离他,灾祸临身,即使今世无灾,也将在来世受刑。

——《简明会堂法典》143:4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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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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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圣经辞典》(New Bible Dictionary),第二版,Tyndale House,1982年,第1174–1175页。
  2. ^ Posner, Richard A.,《法官如何思考》(How Judges Think),哈佛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22页。
  3. ^ Bromiley, Geoffrey W.,《国际标准圣经百科全书》,1988年,第117页。
  4. ^ Williams, J. Rodman,《更新神学:灵恩视角的系统神学》,1996年,第240页。
  5. ^ Jersild, Paul T.,《道德抉择:基督徒的个人与社会伦理指南》,1991年,第24页。
  6. ^ 《天主教教理》. 道布尔戴出版社. 2003年. ISBN 0-385-50819-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年2月27日). 
  7. ^ Matthew Henry,《出埃及记》20:12简明释经,来源:[1];《以弗所书》6:1–4释经:[2](2009年8月31日访问)。
  8. ^ 8.0 8.1 《犹太研读圣经:妥拉翻译》评注,牛津大学出版社,2004年,ISBN 0-19-529751-2
  9. ^ 9.0 9.1 参见《申命记》6:3–4。
  10. ^ 《出埃及记》21:15,17;《利未记》20:9;亦参《申命记》27:16、《箴言》20:20。
  11. ^ 《律法集》,Shoftim, Mamrim 6:1。
  12. ^ 12.0 12.1 《简明会堂法典》Yoreh Deah 143:1。
  13. ^ 《出埃及记》21:11;《申命记》5:16;《利未记》19:3。
  14. ^ Louis Ginzberg,《犹太传说》(Legends of the Jews),卷三,《在西奈启示的其他戒命》,1909年。
  15. ^ 《塔木德·基杜辛篇》31。
  16. ^ 另见《简明会堂法典》143:1及《美德之书》。
  17. ^ 《申命记》21:18–21。
  18. ^ 《耶利米书》31:9。
  19. ^ 《以赛亚书》43:6。
  20. ^ 《玛拉基书》1:6。
  21. ^ 《律法集》,Shoftim, Mamrim 6:2。
  22. ^ 《会堂法典》Yoreh Deah 240:14。
  23. ^ Donin, Hayim Halevy. 成为一个犹太人. Basic Books. 1991年: 129. ISBN 0-465-08632-2. 
  24. ^ Sefer Chassidim 542,《敬虔者之书》,Avraham Finkel译,1997年。
  25. ^ Donin, Hayim Halevy. 成为一个犹太人. Basic Books. 1991: 129. ISBN 0-465-08632-2. 
  26. ^ Isaacs, Ronald H. 犹太礼仪书. Jason Aronson. 1998: 134–135. ISBN 0-7657-5995-0. 
  27. ^ 《米德拉士小书》,第三卷,《利未记》,M. Weissman著,1988年,第165页。
  28. ^ Honor your father and mother. ERLC. Ethics & Religious Liberty Commission. 2014-07-10 [2025-04-11]. 
  29. ^ Matthew Henry's Concise Commentary on Exodus 20:12–17
  30. ^ NIV Study Bible. 1999. Zondervan. Note on Colossians 3:20 and Acts 5:29
  31. ^ 《天主教教理》,§§2214–2215.
  32. ^ 《天主教教理》,§2197.
  33. ^ 《天主教教理》,§2200.
  34. ^ 《天主教教理》,§2207.
  35. ^ 《天主教教理》,§2217.
  36. ^ 《天主教教理》,§2216.
  37. ^ 《天主教教理》,§2218.
  38. ^ 《天主教教理》,§2212.
  39. ^ 《天主教教理》,§2215.
  40. ^ Digital Bible. Understanding the Commandment: Do Not Curse Judges. 2024年5月11日. 
  41. ^ 《天主教教理》,§2199.
  42. ^ Stephens, Seraphim. "Honor thy Father and thy Mother", Orthodox America, 199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1月18日). 
  43. ^ Andrews, Richard. "Honor thy Father and Mother", Orthodoxy Today, 2007年6月2日
  44. ^ 44.0 44.1 44.2 Calvin, John. Harmony of the Law, Commentary on Exodus 20:12 and Deuteronomy 5:16
  45. ^ Wesley, John. Notes on the Bible: Notes on Exodus 20:12
  46. ^ 加拉太书6:6;提摩太前书5:17–18
  47. ^ Matthew Henry, Commentary on Esther 2
  48. ^ Plaut and Stein, The Torah: A Modern Commentary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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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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