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孝敬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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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孝敬父母(希伯來語:כַּבֵּד אֶת אָבִיךָ וְאֶת אִמֶּךָ לְמַעַן יַאֲרִכוּן יָמֶיךָ,羅馬化:Kabbēḏ 』eṯ-』āḇîḵā wə』eṯ-』immeḵā ləma『an ya』ăriḵûn yāmeyḵā)是《希伯來聖經》中十誡之一。在《出埃及記》20:1–21與《申命記》5:1–23的版本中,猶太教和新教通常將其列為第五條戒律,而天主教與路德宗則視其為第四條。[1]
這一戒律曾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得到實施,並被部分人士視為今日仍應執行的法律。[2][3][4][5] 《出埃及記》20:1描述這些誡命由上主親口宣講,且由上帝的手指刻於兩塊石版上,[6]後被摩西摔碎,並由上主重新雕刻一份。
希伯來聖經
[編輯]כבד את־אביך ואת־אמך למען יארכון ימיך על האדמה אשר־יהוה אלהיך נתן לך
Kabbēḏ 』eṯ-』āḇîḵā wə』eṯ-』immeḵā ləma『an ya』ăriḵûn yāmeyḵā 『al hā』ăḏāmāh 』ăšer-Yəhwāh 』ĕlōheyḵā nōṯēn lāḵ.
「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延長。」——《出埃及記》20:12(新國際版)
在《妥拉》中,遵守這條戒命不僅與個人福祉相關,[7]也被視為以色列民族得以繼續居住在應許之地的保障。[8][9] 毆打或咒詛父母在律法中被處以死刑,[10]因此「使你得享長壽」這一條款也可理解為「不致被處死」。塔木德中將孝敬父母之責視為與尊崇上帝等同。[11][12] 先知瑪拉基亦作出相似比喻:
「兒子尊敬父親,僕人敬畏主人。若我是父親,尊敬我的在哪裏?若我是主人,敬畏我的在哪裏?」萬軍之耶和華對你們說,就是你們藐視我名的祭司。你們卻說:『我們在何事上藐視你的名呢?』」
——《瑪拉基書》1:6(NIV)
聖經中共八次重複了該戒命。[13]
猶太教觀點
[編輯]何謂「孝敬」?即供父母飲食、衣物,出入相伴,凡其所需,皆當喜悅供給。
——《簡明會堂法典》143:7
猶太教認為孝敬父母之義等同於敬神,因為人之存在乃由父母與上帝共同成就。
「……當尊重生你之軀、哺你之乳,供養父母,因其參與你之創造。人由父得骨、筋、腦、甲、眼白,由母得膚、血、肉、發、瞳仁,而神則賦予呼吸、靈魂、神采、視覺、聽覺、言語、觸覺、感覺、洞察與智慧。若人不孝神亦不願居於其間。」[14]
——《猶太傳說》卷三
塔木德認為人由神與父母三方共同創造,因此孝敬父母即等同敬神。[15]
拉比們教導說:「當孝敬父母」(出20:12),又說「當以財尊敬耶和華」(箴3:9)。所用詞語相同,表示尊父母等同尊主。亦說「各人當敬父母」(利19:3),又說「你要敬畏耶和華」(申10:20)。再者,「咒罵父母者當被處死」(出21:17),如同「咒神者當擔當其罪」(利24:15)。[16]
——《塔木德·基杜辛篇》31
傳統觀念
[編輯]保持該戒命與以色列民族得以長居應許之地密切相關。[8][9] 《申命記》中規定,若子不孝可由父母將其帶至城門長老面前處以石刑。[17]
聖經中屢次將孝敬父母與敬神並列,如先知耶利米稱上帝為以色列之父,[18] 以賽亞稱神之子民為其兒女,[19] 瑪拉基亦呼籲百姓給予上帝應有的尊敬。[20]
優先順序
[編輯]《律法集》指出應同等孝敬父母。部分經文先提父,部分則先母,體現二者應受同等尊重。[21][22]
已婚女子應以丈夫為重,但在其許可下仍應盡力孝敬雙親:
男女皆有孝敬義務,已婚婦雖應以夫為先,但如夫不反對,仍當竭力事奉父母。
——《簡明會堂法典》143:17
具體要求
[編輯]子女當遵從父母合理命令,但若父母之命違背律法則不當服從。[12]
凡父所命皆當聽從,唯若命人拜偶像則不可從,以免變為叛教者。
——《米德拉士》,Yalkut Shimoni,箴言960
我是耶和華你之神,你與父母皆應尊我,故若其命令違我律,你不可聽從。
——《簡明會堂法典》143:15
子女可在符合律法前提下自主決定婚姻大事。[23]
旅途中應與父母保持聯絡以免其憂心。[24]
亡後仍應孝敬父母,可通過誦讀卡迪什、施捨、研習妥拉等方式體現。[25]
不得羞辱、打斷父母、揭短於人,亦不可因母之行為引父憤怒,防其咒罵母親。[26] 子不得擾其父母之眠。[27]
新約觀點
[編輯]
在《新約》的四福音書中,耶穌重申了「孝敬父母」的重要性(參見《馬太福音》15:1–9、19:17–19,《馬可福音》10:17–19,《路加福音》18:18–21)。使徒保羅在寫給以弗所教會的書信中也引用了該誡命:
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里聽從父母,這是理所當然的。 「當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
——《以弗所書》6:1–2(ESV)參見《歌羅西書》3:20
保羅在《羅馬書》和《提摩太後書》中將忤逆父母列為嚴重罪行之一(參見《羅馬書》1:29–31,《提摩太後書》3:2)。
耶穌和保羅的言論都表明,即使成年子女仍有責任在物質上供養父母。在福音書中,耶穌批評那些以「獻給上帝」為藉口而不履行供養父母義務的人(《馬太福音》15:3–8,《馬可福音》7:9–12,此處耶穌引用《以賽亞書》29:13)。《約翰福音》記載,耶穌被釘十字架時,將其母瑪利亞託付於使徒約翰照料,體現了對母親的孝敬之責。[28]
根據《馬太福音》,孝敬父母的義務以對神的忠誠為界限:「愛父母勝過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馬太福音》10:37)這表明,若父母之命與神的律法相悖,子女當遵從神而非人。[29][30]
保羅還指示提摩太,對於寡婦的照料應由其子孫承擔:
若寡婦有兒女或孫子女,他們就該先學着在自己家中行孝,報答親恩,因為這在神面前是可悅納的。
——《提摩太前書》5:4(NIV)
基督教觀點
[編輯]天主教
[編輯]在天主教教義中,孝敬父母的基礎源於父母身份的神聖性:
「父」的身份來自上帝,這就是為何必須孝敬父母……這不僅是出於命令,更是出於感恩,因為父母給予孩子生命、關愛與教養,使其成長於智慧、身量與恩典中。[31]
天主教認為,該誡命展示了愛德的層次:首先是對神,其次是對父母,然後是對他人。[32] 遵守這條戒命將帶來屬靈和屬世的平安與福樂,反之則會傷害個人與社會。[33] 因為家庭被視為社會的基本單位:
家庭是社會生活的基本細胞……家庭中的權威、穩定與關係構成了自由、安全與兄弟情誼的基礎。家庭是學習道德、敬神與自由的起點。[34]
《路加福音》記載耶穌童年時順從父母。孩子在家時應完全順從父母,但成年子女雖不再完全順服,仍應尊重其教導與建議。[35]
「兒啊,要謹守你父親的誡命,不可離棄你母親的法則……你行走,他引導你;你躺臥,他保護你。」(《箴言》6:20–22)[36]
成年人應在父母年老、病患或孤獨時給予物質與精神支持,這是感恩的體現。《出埃及記》22:28指出不可咒詛神或民間的領袖,教會據此教導尊重所有具有合法權柄的人,包括家庭外的長輩、教師、領導者等。孝敬父母也成為推己及人的愛心基礎,因為所有人皆為天父的兒女。[37][38][39][40][41]
東正教
[編輯]神父Seraphim Stephens將「孝敬」定義為「愛與尊重」,認為該誡命處於人與神關係和人與人關係之間,是信仰與社會責任的橋樑。[42] Richard D. Andrews指出,每當人行善,就為其父母帶來榮耀。[43]
新教
[編輯]約翰·加爾文認為人父的身份具有神聖性,因其源自上帝的「父性」。因此,孝敬父母的責任不取決於其是否「值得」。但若父親作惡,子女不可以「孝」之名為其罪開脫。[44]
「父」的名是神聖的,是神的恩賜在人身上的轉移。若子不敬父,即是藐視神本身……即便父親不配尊敬,他作為「父」的身份仍保有權威,不可用孝為罪惡背書。[44]
——加爾文,《律法和諧》註釋
約翰·衛斯理對該戒命的註釋與天主教類似,強調應: 1. 內心尊敬並外在表現; 2. 順服正當命令(弗6:1–3); 3. 接受責備與教導; 4. 尊重建議與指導; 5. 安慰與照顧年老父母。[45] 他亦主張敬重屬靈與世俗權威。[46]
馬太·亨利指出,戒命適用於一切承擔父母責任者,如以斯帖尊敬養父末底改。[47]
——馬太·亨利

《申命記》5:16強調此誡命附有應許:「使你得享長壽,在耶和華你神所賜的地上得福。」[48] 加爾文、衛斯理和亨利都認為該應許仍對信徒有效,無論是屬世或屬天賞賜。
加爾文指出,《出埃及記》和《利未記》對違命者處以死刑,顯示神對此類罪行之重視(出21:15,17;利20:9)。他強調,這種刑罰雖嚴厲,正因其威懾力,以防社會敗壞。[44]
獎賞與後果
[編輯]這條戒命與其他不同之處在於它附有明確應許:「使你得以長壽,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之地得福。」(《出埃及記》20:12,《申命記》5:16)
如同摩西之約的其他條款,該命令既有順從的賞賜,也有違背的懲罰:
孝敬父母者獎賞甚大,違命者懲罰亦重。若人使其父母受苦,則神之榮光將遠離他,災禍臨身,即使今世無災,也將在來世受刑。
——《簡明會堂法典》143:4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新聖經辭典》(New Bible Dictionary),第二版,Tyndale House,1982年,第1174–11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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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ersild, Paul T.,《道德抉擇:基督徒的個人與社會倫理指南》,1991年,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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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tthew Henry,《出埃及記》20:12簡明釋經,來源:[1]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以弗所書》6:1–4釋經:[2]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2009年8月31日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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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0 9.1 參見《申命記》6:3–4。
- ^ 《出埃及記》21:15,17;《利未記》20:9;亦參《申命記》27:16、《箴言》20:20。
- ^ 《律法集》,Shoftim, Mamrim 6:1。
- ^ 12.0 12.1 《簡明會堂法典》Yoreh Deah 143:1。
- ^ 《出埃及記》21:11;《申命記》5:16;《利未記》19:3。
- ^ Louis Ginzberg,《猶太傳說》(Legends of the Jews),卷三,《在西奈啟示的其他戒命》,1909年。
- ^ 《塔木德·基杜辛篇》31。
- ^ 另見《簡明會堂法典》143:1及《美德之書》。
- ^ 《申命記》21:18–21。
- ^ 《耶利米書》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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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laut and Stein, The Torah: A Modern Commentary
延伸閱讀
[編輯]- 天主教會. 天主教教理. 道布爾戴出版社. 2003年 [2025-04-11]. ISBN 0-385-50819-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1-30).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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